凡人说税:2021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特别关注这五个变化
2022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公告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相较于2019年、2020年度汇算,有五个方面的变化需要特别关注:
变化一: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汇算的所得范围
2021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以前年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年度汇算的所得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需要年度汇总计税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对于居民个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不在汇算清缴的所得范围内。对于2021年内纳税人依法选择适用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
变化二: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义务
2021年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除“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外,在纳税年度内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也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汇算清缴补缴入库税款,无需加收滞纳金。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变化三:进一步明确了四项扣除可选经营所得扣除
不仅继续保留纳税人在2021年度内发生的,且在预扣预缴中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还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选择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如:某个体工商户业主2021年取得经营所得10万元、综合所得10000元,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四项扣除。
变化四: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明确,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变化五:进一步明确了纳税服务措施的优化
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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