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两张表搞定太烧脑的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修改)
项目 | 一般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制造业等行业 | |||
非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微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
文件 依据 |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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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限制 | 无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有效 期 | 2019年4月起 | 2022年4月起 | |||
增量留抵税额计算 | 2019年3月31日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 ||||
退税比例 | 60% | 100% | |||
退税公式 | 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
存量留抵税额集中退税期 | 无 | 2022年5月1日至6月30日 | 202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202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纳税人在集中退税期未办理存量留抵退税的,之后也可以申请退税。 |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
退税基本条件 | 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其他条件 |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规定有连续期间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 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
资格判定 | 所有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有行业 | 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在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 |
其他规定 |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 |||||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 |||||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 |||||
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 |||||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 |||||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 |||||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行业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银发〔2015〕309号 | ||
微型 | 小型 | 中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 |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至20000万元以下 |
工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 |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0万元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下 |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 | 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至40000万元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500万元 |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至20000万元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至3000万元 | 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0万元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 |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0万元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 |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至30000万元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 |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 |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 |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0万元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 |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至10000万元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下 |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 |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至1000万元 |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至5000万元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 | 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至8000万元 | 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至120000万元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至5000亿元 | 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至40000亿元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至200亿元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至1000亿元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至200亿元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至1000亿元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至100亿元 | 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至1000亿元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至400亿元 | 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至5000亿元 |
信托公司 | 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至400亿元 | 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至5000亿元 |
金融控股公司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至5000亿元 | 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至40000亿元 |
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 | 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至200亿元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至1000亿元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 | 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及以上至2000万元 | 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及以下至10000万元 |
注:
1.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实际存续期折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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