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监管竞争能促进合作吗? ———来自经典公共品实验的证据

作者简介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文章摘要

行政监管是解决公共品领域合作难题的重要手段,但在执法环节由 于监管腐败和监管懈怠等原因可能导致监管失灵,难以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因此,如何应对监管执法环节失灵? 如何促进监管效果? 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 理论难题。论文在公共品实验中引入三种监管情境,考察监管竞争对合作行为 的影响,结果发现: (1) 在监管垄断情境下,监管对合作行为的促进效应逐渐 减弱; 最终,被试在监管垄断和无监管情境下的合作行为没有显著差异。(2) 在监管竞争情境下,监管对合作行为的促进效应逐渐增强,最终的合作行为显 著高于无监管、监管垄断情境。(3) 在监管环节引入竞争,可以促进监管者的 客观监管严厉性及被试对监管严厉性的主观预期。(4) 在实验初期,监管严厉 性以及严厉性预期在监管竞争对合作行为的影响关系中没有发挥中介作用; 但 随着实验的推进,监管严厉性以及严厉性预期发挥了中介作用。上述研究结论在公共品、合作行为以及行政监管的研究领域贡献了新理论知识。 

1引言

对公共品领域进行治理,促进社会合作,防范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一直是公共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公共物品由于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 会出现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进而导致供给不足或利用过度 (连洪泉等,2013) 。这方面最为人们所熟知的例子是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维坦”(Leviathan) 。在霍布斯看来,通过借助公共权力施加惩罚的行政监管,可以克服集体行动中可怕的搭便车行为或促进合作 (汪崇金、史 丹,2016) 。近年来,行政监管得到了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广泛关 注,并成为破解社会合作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在现代公共治理中,行政监管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政监管的本质就是通过制定标准和规范,并对违规行为施加惩罚,以此来规范社会主体行为和促进合作。尽管大量的文献表明,建立在公权惩罚 基础上的管制,理论上能够遏制机会主义行为、促 进 合 作 (连洪泉等,2013; 周怀峰、谢长虎,2016; 汪崇金、史丹,2016; 闫佳、章平,2016) ; 但大量的经验资料却表明,管制措施往往难以得到各类监管机关的有效执行,产生监管失灵,从而使得管制难以发挥促进合作的效果。例如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失灵(戚建刚、郭永良,2015;赖诗攀,2014 ) 以及在空气污染的跨域合 作治理困境等 (汪伟全,2014) 。实践与理论的背离的原因可能来自于管制的执行环节,即监管失灵。


行政监管通常包括监管立法和监管执法两个层面,即有法可依与执法必严,其中,监管立法是指公共权力机构确定标准和行为规范,并制定对违规行为的 惩罚制度 (法律、法规等) ; 监管执法是对社会主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并依据管制制度对其施加惩罚。目前,理论上关于监管立法,即惩罚制度 的设计(连洪泉等,2013;周怀峰、谢长虎,2016; 汪崇金、史丹,2016; 闫 佳、章平,2016) 基于公共品实验进行了较为丰富的探讨,发现监管可以促进合作行为。但这些研究大都建立在监管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的前提下,而在现实中的监管执法环节,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监管权力寻租和滥用、执法懈怠的存在,导致书面监管法律法规得不到完全执行,社会主体的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或即使被发现也没有施加相应的惩罚,最终产生监管失灵,监管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Wang,2013)。大量文献都提及在现实中管制法律、法规执行的低效率 (Allen etal.,2005; Lu & Tao,2009) ,并且一些学者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仅是 通过了文本意义上的行政监管立法,却没有辅助以严格监管执法,通常难以取 得立法的预期效果 (包群等,2013) 。因此,一个有效运行的监管体系不仅依赖 于法律文本的健全与完善,同时也需要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与执法必严的双管齐下,才能取得好的治理效果。基于此,近年来理论界越来越重视监管执法环节的失灵问题,有学者建议通过法制强化,如设置环保法庭等,来促进合作行为 ( 范子英、赵仁杰,2019) ; 但更多的学者建议应该在监管领域引入竞争(戚建刚、刘菲,2016;Eldar& Magnolfi,2017 ) 。这为促进监管 环节的执法力度提供了一条可能的方向,但目前理论上关于监管竞争的研究和实践还刚刚起步,在本文作者的知识范围内,目前尚没有实证研究探讨监管竞争是否以及如何促进合作,这限制了理论上关于监管竞争的作用机制和作用效果的认识。


基于此,本文聚焦于监管执法环节,探讨监管执法环节引入竞争对合作的影响关系和作用机理。对该问题的探讨,涉及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具体行动、动机和偏好,同时需要排除外在干扰因素,而这些无法凭借小样本调查或者案例研究获得证据。因而,我们借助德鲁·弗得伯格(Drew Fudenberg) 和保劳格·帕塔克     (Parag A.Pathak)(Fudenberg& Pathak,2010 ) 的经典公共品实 验,并在其实验的基础上引入3种不同监管情境,即无监管、监管垄断和监管竞争,审视不同监管情境下的合作效果及微观基础,以此探究监管竞争对合作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机制。本研究主要有4方面的创新:(1)从理论上,首次在传统的公共品博弈实验中引入监管机制,聚焦于如何通过监管机制的设置来促进“合作行为”,这是对公共品治理相关研究结论的有益补充(连洪泉等,2013;汪崇金、史丹,2016;闫佳、章平,2016 )。(2) 运用实验的方法定量描述了监管垄断、监管竞争对社会合作的影响,从而拓展了人们对监管作用机理的理解。(3) 发现在监管垄断情境下,被试 “对监管严厉性预期”呈下降趋 势,进而导致对合作行为的促进效应减弱;而在监管竞争情境下,被试“对监管严厉性预期”呈上升趋势,进而导致对合作行为的促进效应增强。(4)发现监管竞争对合作行为的影响关系中,随着实验的推进,监管者的严格执法、被试对严格执法的主观预期发挥了中介作用。 

2

公共品治理困境、行政监管及其局限性

(一) 公共品治理中的合作困境

公共品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其会导致公共品供给不足或过度使用(公地悲剧)。在公共品治理中,个体面临合作(公共品投资)或不合作(搭便车)决策,合作所获得的收益被所有个体分享。如果所有个体都选择合作,则每个个体都将实现收益最大化,这是一个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状态。但由于公共品的非竞争与非排他性质,采取搭便车行为的个体可以获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比采取合作行为的个体获得更高的净收益。从理性人假设出发,搭便车是一个占优策略,即在机会主义的驱使下,通过搭便车而分享其 他个体合作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境下,对个体而言,选择不合作的搭便车行为更为有利,但当所有个体都这么做时,个体的境遇会差于全体合作 (Michael&King,2008) 。虽然选择搭便车的策略对每个个体而言是理性的,但是这会破坏合作基础,导致集体惩罚 (Olson,2002 ) 。公共部门如何应对这样一个困境、促进合作,对于社会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 行政监管及其局限性

在公共品治理中,为了促进合作,许多学者都提出设定标准和规范,并依据标准和规范对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进行监管:一方面改变个体的收益矩阵,促进合作行为 (徐彪等,2016; 徐彪,2016 );另一方面也对个体产生威慑力,降低搭便车动机,防止个体采取不合作行为。公共品治理困境要求政府介入进行行政监管,通过制定标准和行为规范、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制度,来规范个体行为,从而维护合作或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如食品安全法规等。然而,由于在监管执法环节存在诸多约束,导致监管失灵,从而使行政监管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具体而言,行政监管约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执法资源约束导致机会型惩罚

政府对个体机会主义行为监管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硬约束是:公共执法资源稀缺。从工作人员到仪器设备,从检测成本到可用经费,监管制度是否得 到有效执行受到执法资源的严重掣肘。在执法资源的硬约束下,产生了一般监管和特殊监管。一般监管是指通过资源的常规配置,意在影响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被查处概率的普遍性监管,如日常监督检查等;特定监管则是对特定违法行为予以彻查、处罚的专门性监管活动,如重大案件发生后的专案专查等。由于执法资源不足,资源分配向特定监管倾斜,以此保证特殊时期、重大事件的监 管力量。这势必会削弱一般监管,导致特定时期威慑过度,更多时候威慑不足。这种流变不定的监管是一种间断、不连续的“机会型惩罚”,而“机会型惩罚”意味着查处概率降低,威慑力要受到一定弱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时机选择(特定监管时“避避风头”,而一般监管时“伺机而动”)来规避监管,诱发机会主义的不合作行为 (吴元元,2012) 。 


2. 缺乏激励导致监管懈怠

尽管在理论上监管主体被假定为代表公共利益,但在现实中,监管主体并非完全按照公共利益的方式进行。监管主体及其成员不是机械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抽象“组织人”,而是带有各自想法、情感、利益的社会人。因此,必须设置激励机制,使得监管主体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持一致,标准和规范才有可能得到有效实施。具体而言,在监管执法中,监管主体在严格监管过程中会产生时间、经济成本,而如果不能从有效监管中获得奖励或从无效监管中遭受惩罚,其必然会选择监管懈怠。此外,即使存在激励机制,但由于监管的专业性、复杂性,难以发现和判定监管绩效,无法根据监管绩效给予监管主体相应的激励,仍会导致监管懈怠。 


3. 监管主体被利益集团所俘获

从行政监督的角度而言,垄断性监管主体除了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而监管懈怠之外,也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去主动寻求被俘获。经济学家很早就观 察到行政机关在执行标准和规范时,常常会不公正地偏向某些集团的利益,尤其是那些受管制监管的或受保护的商业企业利益。这种行为会干扰监管动机和监管行为(李健,2012)。这是因为不仅利益集团是自利的,监管机构也有自利动机。当利益集团和监管机构合谋时,就产生了管制俘获现象 (倪子靖,2008)。尤其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上级机构很难监督时,管制俘获的问题会更加显著。 


正是上述3方面的监管约束,造成监管制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削弱了监管的威慑力,降低了其对社会合作行为的促进效果。 

3公共品治理困境的破解之道: 竞争性监管(一) 竞争性监管与合作行为

竞争性监管是指,通过国家法律规范授权,具备法定条件的公共组织就某一或某些标准规范的执行与相应监管机关之间展开竞争;同时,不同的公共组织之间,以及同一公共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就监管资格也展开竞争,并承担独立法律责任的方式(戚建刚、刘菲,2016)。监管主体之间竞争主要是为了获取与监管执法权力相匹配的监管预算、罚没财产的分成收入,以及与监管相伴随的 声誉等无形利益。就监管竞争而言,胜出者可以行使监管权,获得与监管相伴随的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财富,如部分监管经费和罚没收入等财产性收益,以及享有的监管声誉等非财产性收益(Yue & Paul,2012 ) 。在现实中,监管竞争主要有 2 种形式: (1)不同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如在金融、反垄断监管中得到普遍应用的“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双层体制”。所谓机构监管是指按照组织类型分别监管 (即对人不对业);功能监管是指按照组织的业务类型进行分类监管(对业不对人)。具体而言,一方面,中央政府从业务层面设置监管机构、垂直管理(如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这些机构负责对具体业务领域范围内单位、组织、个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另外一方面,在地方政府一级,分别设 有监管机构 (如金融办、发改委、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在地方政府辖区范围内注册的组织、机构、个体的行为进行监管。这种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双层体系,造成监管机构之间垂直和水平两个层面上的监管竞争。从垂直来看,业务监管机构和各级政府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监管竞争关系;从水平来看,因机构监管特征导致的在中央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地方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监管竞争(解洪涛,2015)。(2)行政监管机构与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公共/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如近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逐步引入的社会共治,除了行政机关作为监管主体外,开始引入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保护组织、媒体等加入监管。行政组织与这些具有监管职能的社会组织之间,除了互补、协同之外,还存在竞争关系(陈剩勇、于兰兰,2012; 薛澜、李希盛,2018) 。


竞争性监管能够防止监管懈怠、监管腐败,并有利于突破执法资源约束的限制,促进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戚建刚、刘菲,2016)。因为当监管存在竞争时,如果监管主体出现监管腐败和监管懈怠,则潜在的监管主体将取代之。那些潜在的具有监管资格的公共组织对当前监管主体产生监督和激励作用。此外,从个体角度来看,监管个体之间也存在相互竞争和淘汰,那些具有公共精神、愿意担任监管职责的个体将会取代那些监管懈怠或腐败的正式的执法人员。这种竞争关系能够促使“在位”的监管主体及其监管人员自觉依法履行职责,保证监管规范、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基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1: 监管竞争将促进个体的合作行为。 


(二) 竞争性监管与监管力度

如上文所所述,受制于执法资源约束,监管机关也会被利益集团所俘获,导致监管懈怠或违规监管,从而削弱了监管执法力度。而竞争性监管能够防止 监管懈怠、监管腐败,显著地提高监管主体的积极性,提升监管执法力度(陈业宏、洪颖,2015;陈启清,2008)。一些文献也指出,监管竞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力度( 证券日报,2016) 。


具体而言,监管竞争通过以下3种机制促进严格监管: (1) 监管竞争可以 防止监管懈怠。一方面,监管竞争产生了更多可用于评价监管主体绩效的信息,这会减少监管懈怠。建立监管竞争会产生监管绩效的信息,如果一个监管部门没有在法律执行方面有足够的作为,而其竞争对手做到了,那么监督机构能够 更容易地进行监管绩效评估,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监督、激励监管主体。(2)监管竞争可以防止监管腐败。由于监管主体有自利动机,当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难以对监管主体进行监督时,监管主体除了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不作为之外,也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去主动寻求被俘获,从而利益集团和监管主体之间产生合谋(田中英夫、竹内昭夫,2006)。监管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监管竞争意味着存在多个独立的监管主体,社会公众可以选择向不同监管主体或向多家监管主体同时举报。因此,被监管对象如果想要俘获所有监管主体,其成本比只有一家监管主体时更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监管腐败的可能性。(3)监管竞争可以缓解执法资源约束。在监管竞争下,多种社会主体都可以参与到监管中。一般而言,公共组织可以通过3种形式获得监管权:一是依法主动申请,即公共组织依法主动申请加入监管执法活动;二是邀请参加,即监管机关启动监管执法程序之前,主动邀请公共组织参与自身的监管活动;三是依法自主监管,即在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公共组织有权自主开展监管执法活动。通过纳入多种类型的社会主体加入到监管执法,将很大程度上替代监管机关的执法地位,充分缓解监管中的资源约束。


基于上述分析,竞争性监管将提高“不严格监管” 被发现的概率和被惩罚的成本(如降低从公共部门获取的监管预算),同时提高俘获监管主体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标准和规范的严格执行。此外,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社会公众对监管有更加积极的预期,会认为随着竞争的引入,监管者会更加严厉地执法。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2:监管竞争将提升监管主体的“监管严厉性”。 

H3:监管竞争将提升个体对“严格监管的主观预期”。


(三) 竞争性监管、监管力度与合作行为

在竞争性监管情境下,监管主体的激励机制发生改变,导致监管严厉程度的改变,并最终影响个体 “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竞争性监管将提高 “不严 格监管”的成本,并提高俘获监管主体的成本,这将提高对监管规范、制度的严格执行( Deakin,2006 ) 。首先,当监管存在竞争时,个 体若想选择“不合作”的搭便车策略,就要同时俘获多个监管机关,需要付出数倍的俘获成本。此时,理性的个体就没有充分激励同时俘获所有监管机关,而选择“遵守制度规范”,采取合作行为。其次,在竞争性监管下,个体与监管机关之间维系合谋 缺乏信任基础。因为,一方面,“潜在”监管主体“密切关注”着现任的监管主体,它们 “期待”现任的监管主体出现违法行为,从而取代之;另一方面,现任的监管机关内部员工也相互“密切关注”,他们也“渴望”取代之。这都导致个体的机会主义的不合作行为被发现和查出,并遭受极重的处罚。因此,在竞争性监管下,一方面,监管主体有较强的动机严格执法,原先隐秘的违规行为将难以维系,被发现的概率将成倍地增加,这将降低个体选择“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的动力。另一方面,个体对监管严厉性的预期更加积极,改变了对合作或搭便车行为收益矩阵的认知,削弱了贪婪(通过搭便车获取更多的利润)和恐惧(害怕被搭便车)的动机,从而促进了合作行为。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假设: 

H4:“监管严厉性”在监管竞争与合作行为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 

H5:“严格监管预期”在监管竞争与合作行为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框架,见图 1


4

实验设计

为解决上文所述及问题,我们主要通过 3 种不同监管制度安排对公共品博弈实验中个体的合作行为进行实验模拟,以此解释现实中为何会发生监管失灵,并探究如何通过在监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合作行为。本研究的实验设计在弗得伯格和帕塔克( Fudenberg & Pathak,2010 ) 的经典公共品博弈中引入监管博弈,并基于公共品和监管2个基准博弈,构建了3个实验局: 无监管的公共品实验、监管垄断的公共品实验、监管竞争的公共品实验。具体实验设计如下:


(一) 基准博弈

1. 公共品博弈

被试以 4 人一组被随机分组,在每一期,每名被试有 10 个筹码的初始禀赋。被试面临 “向公共品投资多少?”的决策。投入公共品的资金将获得 50% 的收益,所有投入公共品的资金和增值部分将被小组 4 个成员平均分配。因此,公 共品的边际报酬为 0. 375 ( = 1. 5 /4) ,被试的收益为:

其中C代表某个成员对公共品的资源投量,contributioni则代表成员i对公共品的贡献量。实验结束后,电脑屏幕会显示在实验中每个成员各自的投资数额和收益情况。基准实验收益矩阵如表 1 所示。 



2. 监管竞争博弈

假设在公共品投资博弈中设置监管,个体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或不合作行为一旦被发现,实验人员将没收不合作者所获得的搭便车收益,并额外施加 2 个资源的惩罚。本研究设计了 2 种监管情景: 


(1)垄断性监管。

即只有1个监管者A监管公共品博弈小组成员的行为,监管者拥有8个初始资源禀赋(监管预算),其可以对公共品博弈中的被试进行抽查,每抽查一个被试,需要支付2个资源的监管成本,但监管者如果发现一个搭便车者,其获得 2 个资源的奖励。该监管者面临“抽查几名被试?”的决策。该监管者的收益为: 

式(2)中,XA是监管者A抽查数量,Free_RideA 代表被 A 抽查到不合作者 (搭便车者) 的数量。


(2) 竞争性监管。

存在2个监管者A和B监管公共品博弈小组成员的行为,并且二者是竞争关系。同样,每个监管者拥有 8个初始资源禀赋(监管预算),其可以对公共品博弈实验中的被试进行抽查,每抽查一个被试需要支付 2 个资源的监管成本。当A和B都抽查到不合作者(搭便车者)时,他们分别获得1个资源的奖励; 当监管者 A 抽查到搭便车者,而监管者B没有抽查到搭便车者时,则认为监管者B懈怠,会被罚款2个资源,A会得到4个资源的奖励。每个监管者面临“抽查几名被试?”的决策。监管者A的收益为:


式(3)中,XA 是监管者 A 抽查数量,Free_ RideA 表示被 A 而没有被 B 抽 查的搭便车者数量;Free_RideAB表示 同 时 被 A 和 B 没有抽查的搭便车者数量;Free_RideB 表示被 B 而没有被 A 抽查的搭便车者数量。


(二) 实验情境设置

基于上述2个基准实验,我们设置了3个实验局:(1) Game1 是 “无监管” 情境下的公共品投资博弈; (2) Game2 是“有监管-监管垄断” 情境下的公共 品投资博弈; (3) Game3 是“有监管-监管竞争” 情境下的公共品投资博弈。具体见表 2。


具体的实验设计如下: 被试首先被随机分配到一个 4 人小组当中,在 Game1 中,没有监管者,每位被试同时、独立做出公共品投资决策,他们的搭便车行为不会被发现和遭受惩罚。在Game2 中,设置了监管规则“对于不合作者,一旦被发现将剥夺搭便车收益,并剥夺2个资源作为惩罚”,并安排一个监管者,监管者决定被抽查的人数 (0-4 之间) ; 被试做出公共品投资决策,由于监管者的存在,他们不合作的搭便车行为可能被监管者发现,并遭受惩罚(剥夺搭便车收益)。在Game3中,设置了同样的监管规则,并安排了 2个相互竞争的监管者,监管者决定被抽查的人数; 被试做出公共品投资决策,由于监管者存在竞争,他们被激励采取严格监管策略(更多的抽查人数) ; 同时搭便车行为可能 受到查处,剥夺搭便车收益并施加 2 个资源的惩罚。每个实验局进行 4 轮。


相比以往公共品投资博弈,这样的实验局设计中加入了监管竞争性因素。这种竞争性的存在,提高了搭便车被发现和遭受惩罚的概率,从而改变了被试 进行公共品投资博弈的收益矩阵。这种实验设计更加贴近现实。


(三) 实验过程

我们采用被试内的实验设计,每个被试都必须同时参加 Game1、Game2、 Game3 共 3 个实验局。在每个实验局开始前,被试都必须正确回答 3 个相关的测试题,以保证他们对实验规则与实验内容的充分理解。在进行当前实验局时,被试并不知道下一个实验局的具体内容,以防止后面实验局对前面实验局可能 产生的 “溢出效应” 影响。


实验的具体时间是 2018 年 11 月,地点在南京大学仙林校区,为了排除被试 者内设计当中顺序效应和学习效应的可能影响,我们采取了顺逆序的实验设计, 设计了 4 个场次: 其中 1 个场次以顺序的Game1—Game2—Game3开展,1个场次以顺序的 Game3—Game2—Game1 开展,1 个场次以顺序的 Game2—Game1— Game3 开展,1 个场次以顺序的 Game1—Game3—Game2 开展。每个实验局进行 4 轮,每一轮结束后,被试填写投资数量、对监管严厉性的预期 ( 用 7 点 Likert 量表测量,问项为: 你相信监管者会严格执法吗) ; 实验结束后,被试需填写一份关于个人信息的问卷。总共有 288 名被试参加了实验,每个实验局的人员配 置见表 3,其中,有 224 个被试作为公共品投资的决策者,28 个被试作为垄断 监管者、40 个被试作为竞争监管者。



实验对象随机招募,这些被试均是来自各个不同专业的学生,其中女生约占 60% ,男生约占 40% ,平 均年龄 23 岁。在实验中,收益都以实验点代替,实验结束后再换算成真实的人民币进行支付。平均每位被试获得 20 元左右的收益,外加 10 元的出场费。

5

实验结果

我们分别对 3 个实验的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监管决策和公共品投资决策。


(一) 竞争性监管与监管严厉性决策

图2和表6呈现了不同监管情境下监管严厉性差异。具体来说,在无监管情境下,对个体行为没有监管;在监管垄断情境下,监管者平均每组抽查 0.8 人,搭便车者有 20% 的概率被发现并遭受惩罚;而在监管竞争情境下,监管者平均每组抽查2.4人,搭便车者有 60% 的概率被发现并遭受惩罚。


为进一步判断监管垄断组和监管竞争组之间监管严厉性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我们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 (见表4)。对比监管垄断和监管竞争情境,可以发现监管者在两组的抽查人数存在显著差异(z=8.651,P<0. 001) ,前者执法严格 的均值是无竞争监管情境下后者的将近 3 倍。监管者在两种不同情境中存在显 著差异的监管决策,表明有/无竞争对于监管严厉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意味着,监管竞争的引入将极大地激发监管主体的努力,防止监管懈怠。实验结果支持H2,证明了本文的基本观点,即监管竞争将提升监管主体对企业违规行为的监督力度。由于监管者性别、年龄等因素可能会影响监管严厉性,本结论在后文将做进一步的检验。



(二) 不同监管机制实验局的差异性合作效果

为直观体现不同监管机制的合作效果,我们依据实验数据得到图 3 结果。从 图 3 可看出,在没有监管机制下,与之前的研究文献一致(宋紫峰等,2011),实验主体对公共品的投资额平稳,但在最后一期明显下降。在监管垄断情境下:被试在第1、2轮的投资额明显的高于没有监管情境,但平均投资水平呈现下降 趋势; 在第3、4轮,被试对公共品的投资额趋近于没有监管情境。在监管竞争情境下:被试的投资额呈上升趋势,且在第 1、2轮的投资额趋近于监管垄断情境,明显高于没有监管情境;但在第3、4轮的投资额快速上升,高于监管垄断 和无监管情境。





为进一步判断上述 3 组被试对公共品投入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我们将分别对 3 组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 (见表 7 ) 。总体来看: (1) 对无监管和监管垄断情境 下的公共品投资额进行均值检验 ( t =-2. 105,P = 0. 018 ) 和 Mann-Whitney ( z =-3. 290,P = 0. 001) 检验,结果表明个体公共品供给水平在无监管和监管垄 断实验局中存在显著性差异,前者均值显著小于后者。结论表明有设置监管措 施能够促进公共品投资中的合作行为,这也符合已有实验研究的主要结论 (周 业安,2011) 。(2) 对监管垄断和监管竞争情境下的公共品投资额进行均值检 验 ( t=-3. 263,P=0. 000 ) 和 Mann-Whitney ( z = 2. 077,P=0. 038 ) 检验, 结果表明个体公共品供给水平在监管垄断和监管竞争实验局中存在显著性差异, 前者均值显著小于后者。这表明监管竞争对于合作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效应。 


此外,我们基于每一轮次,分别对 3 组进行差异显著性检验(见表 5 ) 。结果显示: (1) 对于监管垄断而言,在实验刚开始的第1-2 轮,个体对公共品的 投资额显著高于无监管情境,但是在第 3-4 轮,个体对公共品的投资额迅速下降,与无监管情境基本没有显著差异。这可能是因为,在监管垄断情境下,刚 开始被试期望监管措施的设置会提高监管和惩罚力度,但是随着实验的进行, 被试对监管力度的期望降低,认为监管者并不会实施监管。该发现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仅仅设置监管规范和制度,如果不能设置有效的监管规则,保证监管执法力度,则无法有效地规范行为、促进合作。(2) 对于监管竞争而言, 在实验刚开始的第 1-2 轮,个体对公共品的投资额与监管垄断并无显著差异,但是在第 3-4 轮,监管竞争组的被试对公共品的投资额迅速上升,显著高于监 管垄断组。这可能是因为,在监管竞争情境下,竞争环境强化被试对监管力度的期望,从而遏制了机会主义的搭便车行为,促进合作。实验结果支持了H1, 即监管竞争能够促进社会合作行为。



(三) 进一步的回归分析

为了进一步排除可能影响监管严厉性与公共品投资决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年龄等,我们设置了 “监管垄断”变量 (Game1 取值为0,Game2 取 值 为 1)和“监管竞争”变量 (Game3 取值为 1,Game2 取值为0 ) ,并进一步对每一实验轮次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 6。



表 8 中第 1 列是基于Game1和Game2实验样本,在每一实验轮次上做公共 品投资额对监管垄断变量回归。结果显示: 相对于无监管组,监管垄 断 在 第 1 轮 (B= 0. 658,P<0. 1 ) 和第 2 轮 (B = 0. 652,P< 0. 1 ) 对公共品投资额有 正向影响,且在 0. 1 水平上边缘显著; 但在第 3 轮 (B = 0. 117,P > 0. 1 ) 和第 4 轮 (B = 0. 167,P > 0. 1) 对公共品投资额没有影响。结论与上文一致,监管 垄断刚开始能够促进被试的公共品投资,但随着实验的持续,监管开始失去效用。


第 2 列是基于 Game2 和 Game3 实验样本,在每一实验轮次上做公共品投资 额对监管竞争变量回归。结果显示: 相对于监管垄断组,监管竞争在第 1 轮 (B=0. 175,P > 0. 1) 和第 2 轮 ( B= 0. 050,P > 0. 1 ) 对公共品投资额没有显著 影响; 但在第 3 轮 (B = 0. 800,P < 0. 1) 和第 4 轮 (B = 1. 688,P < 0. 01 ) 对公共品投资额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随着实验的持续,监管竞争比监管垄断 更加有效。


第 3 列是基于 Game1 和 Game3 实验样本,在每一实验轮次上做公共品投资 额对监管竞争变量回归。结果显示,相对于无监管组,监管竞争在第 1 轮 ( B = 0. 833,P<0. 05) 、第 2 轮 (B= 0. 708,P < 0. 05 ) 、第 3 轮 (B= 0. 917,P< 0. 05) 和第 4 轮 (B = 1. 854,P< 0. 01 ) 对公共品投资额都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相对于无监管,监管竞争能够促进被试对公共品的投资行为。H1 得到统 计支持。


(四) 中介效应的分析

本研究采用层次回归方法对中介效应进行考察。探讨严格执法的中介作用 步骤如下。第一步,竞争性监管 (自变量) 对公共品投资 (因变量) 有正向影响; 第二步,竞争性监管对监管严厉性 (中介变量) 有正向影响; 第三步,监管严厉性对公共品投资有正向影响; 第四步,同时将竞争性监管和监管严厉性 放入回归方程,监管严厉性对公共品投资仍然有显著负向影响,而竞争性监管 的作用消失或者减弱。


我们根据上述 4 个步骤检验假设 H3,表 7 显示了检验结果。考虑到个体特 质会影响到公共品投资倾向,因此在模型中控制性别、年龄和教育程度等个体 层面变 量。与 表 6 结 论 一 致,M1 显示在实验开始的第 1 轮 (В= 0. 175,P> 0. 1) 和第 2 轮 (В = 0. 050,P> 0. 1 ) 中竞争性监管对公共品投资没有显著性 影响,第 3 轮 (В= 0. 800,P< 0. 1) 和第 4 轮 ( В= 1. 688,P< 0. 01 ) 中竞争 性监管对公共品投资都有显著正向作用。结论意味着,在实验开始的第 1、2 轮不满足中介效应的前提条件,而第 3、4 轮满足中介效应的条件。


M2 和 M3 的每轮分析结果都显示,竞争性监管对监管严厉性和严厉性期望 有显著正向作用,说明竞争性监管对监管严厉性和监管严厉性主观预期都有显 著正向作用,假设 H2 和 H3 得到统计支持。M4 的第 1、2 轮分析结果都显示监 管严厉性和严厉性预期对公共品投资行为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因为,刚开 始实施监管竞争时,尽管被试相信监管竞争促进了监管严厉性,也增加了采取不合作行为的成本,但由于处于对其他被试搭便车的恐惧,仍然会选择不合作 行为; 但第 3、4 轮的分析结果显示监管严厉性和严厉性预期对公共品投资有显 著正向影响。当我们将竞争性监管、监管严厉性、监管严厉性主观预期共同纳 入回归方程时,M5 的第 3、4 轮分析结果显示,监管严厉性和严厉性预期对公共品投资有正向预测作用,但竞争性监管对公共品投资的影响关系变得不显著。说明,随着实验的展开,监管严厉性和严厉性预期在竞争性监管和公共品投资 的关系中发挥完全中介作用,假设 H4 和 H5 得到统计支持。




为了更精确地考察中介变量的作用,本研究采用克里斯托弗 · 普瑞切 ( Kristopher J. Preacher) 和安德鲁·海斯 ( Andrew F. Hayes) ( Preacher & Hayes, 2008) 所提出的 Bootstrap 方法,并使用了误差校正,从而减少犯第 1 类错误的概率,考察了竞争性监管对公共品投资行为的影响关系中,监管严厉性的中介 作用,结果见表 8。从结果可以看出,与上述分析结果一致,随着实验的推进, 监管严厉性、被试对严格监管的主观预期发挥了中介效应。假设 H4 和 H5 在第 3、4 轮进一步得到统计支持。


6研究结论本研究在弗得伯格和帕塔克(Fudenberg& Pathak,2010 ) 公共品实验的基 础上,引入 3 种不同监管情境,即没有监管、监管垄断和监管竞争,首次实证检验不同监管情境下的合作效果及微观基础,以此探究监管竞争对合作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如下几条结论:(1)在监管垄断情境下,被试“对监管严厉性预期”呈下降趋势,进而导致对合作行为的促进效应减弱,随着实验的持续,被试在监管垄断和无监管情境下的公共品投资行为没有显著差异。(2)在监管竞争情境下,被试“对监管严厉性预期”呈上升趋势,进而导致对合作行为的促进效应增强。随着实验的持续,监管竞争对合作促进效果越来越强,而监管垄断对合作的促进效果越来越弱。(3)在监管环节引入竞争,可以促进监管者的监管严厉性、防止监管懈怠;同时,还积极影响被试对严格监管的主观预期,在监管竞争下,被试认为监管者会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该结论说明,即使监管主体的严格执法需要付出一定额外成本,且不一定会获得收益,但一旦引入竞争性监管,理性的监管者将选择严格执法。(4) 监管竞争对公共品投资行为的影响关系中,与许多研究假设(连洪泉等,2013)不一致的是,监管严厉性对个体公共品投资行为的影响在实验早期和后期存在差异,监管者的严格执法行为、被试对严格执法的预期在实验开始的第1、2 轮没有发 挥中介作用,但随着实验的推进,其在监管竞争与公共品投资行为的关系中发挥中介作用。这可能是因为监管严厉性只有在得到被试的确认后才能发挥作用,在第1、2轮被试不能确认监管严厉的程度以及未来是否继续保持,同时也担心其他被试的搭便车行为,因此监管严厉性的增加没有促进合作行为;但在第3、4轮中通过前两期的观察,确认了监管严厉性和其他被试的搭便车行为受到惩罚,从而对合作行为产生正向影响。


本研究通过实验的方法证明了在监管环节引入竞争可以提高监管力度,从而促进合作行为,这为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监管懈怠提供了方向。但需要强调的是:(1)本研究所提及的监管竞争是指监管执法环节引入竞争,而非在监管立法环节。之前的文献指出,竞争性监管可能会导致的问题是“监管竞次”,即当监管标准不一致时,个体可以选择接受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在监管机构的运行费用由监管对象来评估并支付的制度安排下,监管的对象越多、规模越大,监管部门获得的预算也就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最软弱无力的监管者受到追捧”,同时监管机构自身被监管对象“俘获”的可能性也越大。这种监管体制诱使监管机构过度竞争,形成了监管机构间的“柠檬市场”,弱化了监管力度,放大了市场风险。因此,本文所强调的竞争监管,是标准规范执行环节的竞争;关于监管立法环节,应该强调垄断,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规范,不应引入竞争。(2)本文研究结论的一个潜在启示是:可以通过竞争性监管替代垄断性监管,强化监管严厉性以及社会主体对监管严厉性的预期,从而在促进合作行为上取得更加显著、持久的效果。但监管竞争的研究刚刚起步,要想在现实中实践监管竞争,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引多主体加入监管,并不必然意味着存在竞争,必须设置明确的竞争结构和激励制度才能够形成监管竞争,这种监管机构的竞争机制如何设置?此外,监管竞争可能会带来多头监管等问题,如何克服这些不良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未来还需要在理论上做 更为深入的探讨。

文章来源 / 《公共行政评论》2019年04期

本期编辑 / 杨再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