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模式构建
文章聚焦于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模式构建,力求反映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各类异质性影响因素。在明确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逻辑定位的基础上,按照验证问题阶段的要求将影响因素转化为潜变量和显变量的结构设计,通过模式构建这一完整的过程,为社区参与式治理提供可验证的理论前导。
作者简介
卓文昊,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治理和社区治理;
曹现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管理和城市治理等。
摘要
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模式构建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为后续的实证检验提供理论预设,需要在明确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逻辑定位的基础上,按照验证问题阶段的要求将影响因素转化为潜变量和显变量的结构设计。模式构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逻辑思维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变量进行选择的过程,按照这个思路,可以将第一层级的潜变量区分为内生性和外源性两个向度,内生性向度的影响因素选择经济利益、品质生活和价值追求等三个维度,外源性向度的影响因素梳理出政府与社区管理组织两个维度;五个维度共遴选出节约成本、增加收益等十三个显变量。
社会科学研究以探寻因果关系为主要目的,从大的阶段来说,实证性社会科学研究就是一个提出研究假设和验证研究假设的过程,研究假设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居于关键位置。一旦生成具有说服力的变量关系结构模式,提出研究假设也就水到渠成,研究假设是在变量关系结构模式的基础上顺势而发的结果。本文意在构建具有理论识别力的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变量关系模式,为社区参与式治理提供可验证的理论前导。
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
的理论推导与识别
治理和统治不同,治理强调主体方面的多元合作,倡导过程中的上下互动,推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的方式方法;治理是以善治作为目标认同,不断地推进权力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正是因为这些迥异于统治的特点,治理理论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参与式治理、协商式治理、合作式治理、网络式治理和整体性治理等具体的治理模式,在诸种治理模式中,参与式治理处于基础地位。治理理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含丰富的内容,多元参与、互动协调和共治共享等是治理理论最基本的特征,其中,多元参与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处于本源作用,合作、协商和共享等机制都是在多元参与的基础上发生作用的。顾名思义,参与式治理的核心就在于“参与”二字,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是治理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模式,合作式治理、协商式治理等也都是在参与式治理基础上依次展开的。当然,治理体系中的各个特征、各种模式也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参与式民主可以看成是参与式治理直接的理论来源,因此,同在一个治理框架之下,与其他治理模式相比,参与式治理的理论背景显然更为深厚。参与式治理具有丰富的参与内容,广泛涉及政治层面、经济利益层面以及日常生活方面,体现了治理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一种协调机制,演绎了国家向社会赋权的过程。参与式治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在各个国家不同层级的组织结构开展运用,但是它最适用的领域还是在社区层面。参与式治理具有广泛的指向,同时,这种治理模式重点还是在大众参与基层组织的管理,强调大众在基层组织中的主体地位,着眼于基层组织提升治理能力的优化设计,是国家治理体系在基层组织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社区参与式治理是这种治理模式最好的运行空间、最合适的发展舞台。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区参与式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社区的发展目标、行动规划等政策制定,重视多元主体具体参与治理的过程,在合理配置资源、分配利益的基础上强调协商民主,倡导惠益分享机制,各个主体之间在互动平衡中达成共识,共同行动。社区参与式治理追求相关利益者的有效参与、相关利益诉求的有效表达,进而实现相关利益的有效平衡。在我国,社区参与式治理表现出积极的发展态势。近年来,各地各级的参与内容日趋丰富、参与渠道更加多元、参与动因呈现多样,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身份不断强化,参与意识逐渐觉醒,取得了比较积极的效果。同时,无论是来自实务界的反映,还是理论界的研究都可以看出,各地各级的社区参与式治理过程还是比较多地存在吸引力不强、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社区参与式治理既要一个满意的参与结果,也要一个完整的参与过程,参与过程需要不断地合作互动、平等协商。应该看到,回答社区成员为什么要参与治理,解决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动力机制是更为根本的问题。动因既是引发行为的基本条件,也是决定行为主体在活动中“是采取主动行为,还是被动行为”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动因对行为主体也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主要表现为强化行为主体的参与行为或减弱其行为。由于社区参与式治理涉及政府、社区组织、居民等各个参与主体,它们的目标和动机并不完全一致,多重影响因素导致社区参与式治理成效高低不同,把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影响因素作为一个最基本的探究命题,有利于增强社区治理效能,推动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界已有不少对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多数还是从比较具体的视角选取影响因素。一是从比较主观性的意义上,将主观规范、参与态度和知觉行为控制作为变量,测度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影响因素;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体制结构的导向性、机制运行的互动性等三个变量分析社区参与式互动治理。二是从比较特殊的视角,选择信息质量为变量,分析社区用户持续参与意愿;选择社区结构、社区网络和制度供给等作为变量,验证影响居民社区参与因素;选取社团资源动员和人际关系两个变量,分析影响公众参与行为。三是根据研究方法的需要,借鉴“认知—情感—意动”理论框架,选取社区信息与网站特性、个体和群体等三个变量探索社区持续参与意愿的影响;运用元分析方法并采用随机效应模式,选取个体认知专注作为变量,探索虚拟社区参与。四是出于研究对象的需要,选取政务公开程度、对社区的熟悉程度、社区参与难易程度的判断、文化程度等变量,分析城市老年人在社区参与的意愿;运用身份、场域和认同等三个维度分析流动人口社区参与的影响因素;选择地方依赖作为变量,探讨本地居民与外来移民在社区参与之间的差异;选取个体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维度,分析青年务工人员的社区参与意愿。
本文意在通过较为全面的梳理,在较有普遍性的意义上进行归纳总结,构建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框架,力求比较全面地反映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各类异质性影响因素。遵循提出问题、验证问题和试图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应对验证问题阶段对于变量设计的需要,在提出问题阶段将理论模式按照潜变量和显变量进行结构设计。潜变量也就是不可测变量,可以分成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第一层级称为向度层级,第二层级称为维度层级,两个层级密切联系、依次展开。显变量即可测度变量,在后续研究中,由显变量组成的第三层级将转化为调查表,为验证测度提供数据支撑的基础。
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潜变量设计
相对来说,第一层级的潜变量设计更为宏观,侧重考虑系统全面、连续稳定和适用宽广等因素,第二层级的潜变量设计属于中观的内容,重点在于落实一致性、适用性和可靠性等原则。按照这个思路,本文归纳出内生性和外源性两个向度的第一层级潜变量以及经济利益、品质生活、价值追求、政府和社区管理组织等五个维度的第二层级潜变量。
(一)向度层级的潜变量设计思路
影响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因素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在社会科学领域,政令推动、利益驱动、心理调动和价值驱动等因素比较有共性。当然,具体选择什么标准,如何进行分层分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说法。笔者以为,构建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理论模式,在第一层面潜变量的设计选择上,可以按照内生性和外源性两个向度进行划分。社区是居民生活和交往的重要场所,参与式治理不仅需要居民的积极参与,还需要多种外部力量推动社区居民行动。实际上,这种分类方法可以找到诸多旁证,学者方亚琴和夏建中从社会资本培育的视角对社区参与式治理影响因素的向度作出精辟的归纳:居民寻求社区归属感的心理需求、满足相同生活需求的互助需求以及维护共同利益的合作需求为社区社会资本的形成提供了内生性动力,而以人为本的社区空间、发育良好的社区组织以及完善的社区治理结构则是社区交往行动所需的结构性条件。格里·斯托克和游祥斌构建了促进公民参与的 C.L.E.A.R 因素模式,即能够做(Can do)、自愿做(Like to)、使能够做(Enabled to)、被邀请做(Asked to)和作为回应去做(Responded to)。如果可以对此做进一步归纳,也是可以分成内生性和外源性两个向度,前两项大致可归为内生性向度,后三项基本上归属于外源性向度。
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变化和发展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和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二者共同作用推动事物的发展。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内生性影响因素是推动参与的根本动力,同时,制度建设、物质保障或精神激励等外源性影响因素起促进作用,两种影响因素耦合,可以增强参与行动,更好地实现预期目标。通过自下而上、平等协商、参与合作的路径,可以唤起社区居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的责任和激情,孵化社会组织和志愿精神,推进治理结构与行动的良性互构,实现社区良性治理。
亚伯拉罕·马斯洛指出:“人类动机必须在与环境和他人发生关系的条件下实现,任何动机理论不仅应包括机体本身,还应包含环境、文化的决定作用。”阿伯特·班杜拉和蒋晓的交互决定论认为:“个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个人的决定因素应和环境结合起来,而个人的行为也是个这人和环境两种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讲的也是个意思。当前,就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还是单个向度的触及,或者从社区参与的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逻辑出发,强调政府授权赋能、回应诉求、增强社区组织治理能力等方式;或者从社区参与的主体性逻辑出发,注重利益驱动激励、参与意识培育等内容,即分别从内生性和外源性向度对社区参与式治理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本文将两个向度结合起来,全面透视社区参与式治理,为社区参与式治理增强动力提供可能的理论支撑。
社区参与式治理内生性影响因素是与社区居民自身需求、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社区公共事务与社区居民自身需求、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利益相关是一条关键枢纽,相关度越高,社区居民关注度越高,引发的维护公民权益、改善治理绩效、增进公共利益的参与动机越强烈。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具有特殊的主观能动性。在社区参与式治理的过程中,这种精神状态会表现出明显的自主选择性能力,根据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内容、治理方式、治理效果、治理目标与自身利益、自身需求的相关程度,基于选择主体复杂的心理活动和社会认识,基于对社区治理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社区居民会作出“做什么”“为什么做”“怎么做”的选择性判断,选择参与或不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积极自觉参与那些与自身利益、自身需求相关度高的社区公共事务,为改善社区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创造社区美好生活环境而努力。
内生性影响因素可以分成经济利益、生活品质和价值追求等三个基本维度。基于人性假设理论,早在 18 世纪,亚当·斯密就曾提出过“经济人”假设,认为人都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20 世纪 30年代,梅奥通过霍桑实验发现人除了关心自己的物质利益以外,还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和归属感,因此提出了“社会人”假设。皮埃尔·布尔迪厄也是这个观点:“社区是社会空间中的居民充分发挥自主性场域,在这个场域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相互影响、共同作用,成为决定主体行动参与社区治理实践的关键因素。”就社区参与式治理而言,参与过程介入社区公共事务,需要各类参与主体合作协调,需要有共同的导向指引;遇到各种困难挫折,需要有强大的定力意志和价值旨归;参与过程需要有和谐融洽的社群关系,包括相互信任、守望互助和真诚相待的社区环境。
当然,内生性影响因素也可以区分成不同梯阶,经济利益是较低的梯阶,而价值追求则属于较高的梯阶。从整体论出发,亚伯拉罕·马斯洛就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归属及爱的、自尊、自我实现等高低不同的需要层次,提出了“自我实现人”假设。吴晓林也根据这个思路,结合城市社区的特点,提出了城市社区居民的“五层次需求”:居民首先关注自身的居住品质,然后是安全、环境,最后才是社区交往和参与。
社区参与式治理外源性影响因素是为社区居民参与治理提供各种保障性外部条件的总和。学界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少,例如,边防和吕斌关于参与主体、社区管理和组织方式、相关政策法规及资源分配和管理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从外源性影响因素的角度来构建的。张楠和迪扬基于三个街道案例的比较分析后提出的政府政策支持、居委会角色、社区自组织及精英的产生与能力、参与程序和非政府组织推动等影响因素,也主要源于外源性视角。本文认为,政府和社区是两个最重要的社区参与式治理外源性影响因素。
政府组织,特别是基层政府组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主体地位,有序的社区参与式治理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作用。同时,也正是因为政府的主导地位,合理的定位非常关键,太强或太弱、越位或缺位都会影响社区治理的参与动力。政府作用太强,社区参与就容易成为一种被动参与。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城市社区参与是一种出于国家治理需要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居民的行动逻辑与行动策略以及政府与居民的互动过程呈现不同的特点,社区参与具有很强的革命时期形成的国家动员、群众参与的传统烙印。社区在整个社区工作的链条中扮演具体执行者的角色,但是这个角色的作用至今仍然比较尴尬。社区参与治理的成效与社区的自治能力直接相关,当前,亟待我们补齐这个短板。
相比潜变量而言,显变量的设计要更加具体,便于展开操作,变量名称也要更富有识别性,以便在后面的观测过程中表现出较好的区分度。本文依次从五个维度中遴选出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及时便捷、舒适安全、社交互动、信任支持、认同归属、热情兴趣、权力下放程度、资源下落程度、自治发展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筹措资源能力等13个显变量。
内生性影响因素的显变量遴选
(一)经济利益维度中的显变量识别
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动因,人们首先是通过各种经济利益进而满足多种多样的需要。社区主要不是市场交易场所,一般也不会发生较大的涉及经济利益事项,但是社区同样处于市场经济的社会之中,必然会发生或这或那与经济利益相关的事务。考虑到社区的人员构成,特别是经常性在社区活动的人员多是一些老年人以及相对弱势的群体,社区公共事务的开展与这一部分人经济利益的关联度可能会更高。在参与式治理开展项目的早期阶段,适时地运用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手段就特别重要,哪怕是一些很小的经济刺激手段,也可以引发参与的积极性。诸如对社区每家每户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月初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则由居委会进行奖励,奖品包括纸巾、垃圾桶、牙刷和牙膏等生活用品,这样提高了社区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活动的热情。把经济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可以比较好地调动各类社区治理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甚至一些社区外部的组织,也可以作为新生的主体参与其中,比如,出于逐利本性的驱使和企业自身利益的维护,企业也具有参与社区治理的动机。
通过社区参与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尽管这部分收益通常也不一定很可观,但还是可以起到调动一定的积极性的作用。此外,参与项目开发,有时需要成本支出。在等量的公共项目中,因为资源整合得当,运作合理,支出最小化也是一个很好的经济考量。因此,经济利益维度可以选取节约成本和增加收益作为两个基本元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居民从“衣食住行”的基本生活诉求转而提升为对高质量的美好生活追求。社区居民希望拥有广泛的社区民主,有更多的机会拥有决定社区各项公共事务的优先权,不断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和社区文化氛围,不断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提高社区的活力魅力,保障社区秩序的安全稳定。就拿获取信息来说,社区居民希望不再局限于人传人这种最传统的告知方式,希望有更多元的获取信息渠道,既能通过社区公告栏获知,也能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如微信、政府网站等方式来获取信息和表达意见。同样,参与渠道越是多元,社区居民在参与社区治理中表达选举、监督、决策、意见或建议等满足自身需要的利益诉求越是充分、畅通,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就越高。以往社区居民主要是个体参与,通过个体参与社区组织的换届选举,而现在居民既可以是个体参与,也可以通过参加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参与。参与的内容也不仅仅是居委会的换届选举,还包括多种多样的社区公共事务。只有广泛的参与渠道,让社区居民能够顺利地表达诉求、畅说民意,才能实现参与的多元化,才能在操作性层面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热情,为社区创造优美、舒适、便捷的社区生活环境。涉及品质生活追求的元素很多,对各类元素进行归类整合,本文倾向性地把及时便捷和舒适安全作为品质生活维度的两个显变量。
(三)价值追求维度中的显变量识别
学界大都认为,价值追求属于比较高等级的维度。基于“社会人”的考量,社区居民参与治理更高层面的内在驱动是价值追求,在乎参与中的归属认同感、信任支持感等精神价值。基于构建和谐社区、邻里互助的热情,以及为获得社会认可(荣誉)、充实日常生活等因素考量,本文赋予这个维度最大容量,选择社交互动、信任支持、认同归属和热情兴趣等四个显变量。
当然,现实中价值追求的实现也是一个矛盾的过程,是两种力量交互作用的过程。一方面,推进的力量很强势,比如,各界普遍认为,当今社会的信息技术进步有利于提升这种精神性的动力。伴随着微信、微博、移动虚拟社区 APP 等新媒体的发展,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联动、线上线下的有效互动,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社区内个人、集体和组织之间联系的紧密度,提升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度,进而培养了社区居民个人的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信任感以及归属感,扩大了社区居民的朋友圈,激发了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热情和兴趣,从而推动社区的有效治理与邻里和谐的构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会不断地提升,这个过程有利于加强社区居民的责任担当,有利于加强对社区组织的认同归属感。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会逐渐地由低层级的经济利益驱动向高层级的职责权利驱动转变。另一方面,社区治理需要社交互动和信任支持时又会遇到很大的现实困难。社区治理是一个社区居民参与、互动和合作的过程,需要社区居民之间经常性地进行交流沟通。社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陌生人社会”的挑战,这个问题在我国尤为严重。在一般意义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的发展趋势,会扩大社区居民自身条件的差异性,在客观上会阻碍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来往程度。“陌生人社会”使得同一社区的很多居民之间互不相识,基本不来往。一旦社区凝聚力下降,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需要有效地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协调居民关系、化解社区矛盾时会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陌生人社会”还有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社区居民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降低。“信誉是基于尊重别人的需求而使自己获益”。显然,彼此相互信任的社区环境会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动机;反之,政府与居民之间、居民相互之间不信任,公共空间的良性互动就很艰难。
外源性影响因素中的显变量遴选
(一)政府维度的显变量辨识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的转型要求政府改变“自上而下”管理方式,但是一些政府组织在对社会进行管理时还是会出现权责不分的情况,出现管理“越位”的行为,既影响了社区各项职能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社区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社区参与式治理强调政府角色定位和转变职能,明晰转让权力的意愿态度,赋权于民,提供政策开放的平台和过程,允许政策利益相关的社区居民分享公权力、社会责任和资源,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处理的积极性,促进治理合作,提升参与式治理的质量。社区公共事务内容丰富,社区居民结构多元,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问题,社区居民会有各种利益诉求,政府及时有效地回应居民的诉求既可以促进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又可以提高居民社区参与的效果。当政府回应被动且滞后时,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就会受挫,影响社区参与式治理的效果。
以往经济落后的状况,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社会组织的资源积累需要一个过程,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提升,但是社会组织在资源积累方面受到各方面限制,积累的容量还是十分有限的。社区治理在资源运作方面仅仅靠社区组织自身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倾斜性的支持。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愈发丰富,政府对社区服务的资金投入力度如果跟不上,就会影响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体验,会降低社区居民治理的参与热情。
依此,本文选取权力下放程度和资源下落程度作为政府维度的显变量。通常,各个维度筛选出来的显变量独立性和个性化程度都较强,与其他维度的显变量直接交织的成分不多,但是政府维度和社区维度的显变量设计有些特殊,政府维度的权力下放程度、资源下落程度显变量和社区管理组织维度的自治发展能力、筹措资源能力显变量相关性很强,二者有一个彼此对接、相互呼应的关系。政府维度的权力下放程度越大,与之相应的,也应该是社区管理组织维度的自治发展能力越强;政府维度的资源下落程度越大,同理,也应该是社区维度的筹措资源能力越强。
社区管理组织是一个承上启下的角色,它既要应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各种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又要面对社区居民的各种利益诉求,工作千头万绪。因此,在整个显变量设计中,也给予这个维度较大的容量空间,梳理出自治发展能力、专业服务能力和筹措资源能力等三个显变量。
要提升社区治理的参与水平,增强社区参与的动力机制,政府首先必须改变传统思维和工作方式,在政府赋权的背景下,社区管理组织要加强增能,提升自治发展的能力。社区作为居民生活和交流而形成的一个自治的、自律的公共空间,是一个由于共同的利益、目标和价值自愿的而非强制的集体行动领域,在这个集体行动领域中,社会自组织是支持社区公共生活的基本社会形式。加强制度建设,理顺社区治理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明确党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社区党建工作,加强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社区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厘清社区居委会、社区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三者的关系,努力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的社区合作治理新格局;以“社区党组织、居民代表大会、居委会”为基础,因地制宜地完善社区自治的组织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增强各种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充分利用草根性、自治性、公益性以及志愿性等特征,培育社区居民信赖的纽带。
在专业服务能力方面,社区管理组织要依法行使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能,明确管理就是服务的定位,加强专业服务能力水平。在我国,受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积淀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的体制作用,广大群众民主参与的自主意识比较弱。同时,社区居民经常活动的人员结构也加大了社区治理的参与难度。因此,社区管理组织专业服务的一项基本工作就是要加强宣传工作,宣传民主参与、民主治理的发展趋势,帮助社区居民提高参与社区治理的认识和主观意愿,开展参与治理方面的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来自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总结也可以证明,这种积极引导、积极推进的宣传教育对提升社区居民参与的责任意识有比较明显的作用。以社区治安管理为例,以往纯粹由社区工作人员担负治安巡逻的工作做得并不理想,安全隐患时有存在。随着居民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增强,在居委会的支持和帮助下,他们志愿组建了一支治安巡逻队,全天候开展必要的巡逻,居民的积极参与显著增强了社区治理的效果。此外,提升专业服务能力还必须因地制宜、了解需求,开展针对性和个性化的服务。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参与式治理的手段和方式,不能简单地采用前人做法或照搬其他成功社区的案例。
在获取资源能力方面,任何一个组织的运行都必须依靠资源的支撑。社区管理组织定位为自治功能,既不是一个权力组织,也不是一个经营组织,决定了它在资源供给方面会遇到很多困难,会成为一个瓶颈问题。各类社区组织在开展活动中,既没有政府组织的合法性强力手段,又没有营利组织的经济实力铺垫,开展活动在很多时候处于被动地位。我国的社区普遍面临人力资源匮乏,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比例偏低,多数从业者没有经过专业的社会工作的培训,缺乏社会管理专业知识。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很大,工资薪酬普遍偏低,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此外,在政策资源方面,笼统的政策执行难度较大,政策间缺乏有效衔接,社区治理的细节管理面临尴尬。当然,资源供给最重要、最直接的还是在财力和物力方面。一方面需要政府资源下沉,加强对社区治理的投入,保证足额稳定的经费,加大政府对社区的购买服务,在税收方面对一些非营利社区组织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社区管理组织要增强自身创收、筹措资源的能力,要有多方整合资源的能力,促进经费来源结构的多样化。比如,可以试办一些盈利项目,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发展社区公共服务。
文章来源:《行政论坛》2020年第6期
本期编辑:温静瑶
校审: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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