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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价值创造:数字政府治理研究新视角——理论框架与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
赵淼,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是数字政府治理。
摘要
数字政府治理是政府在信息社会的一场全方位、系统性、协同式变革,其变革不仅体现为技术应用层面的革新,同时也体现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系统性变革。随着数字政府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进程不断深入,已有研究从多元理论视角对数字政府治理展开分析,数字政府治理的内涵外延也相应地不断扩展,但却鲜有研究关注从公共价值创造角度解读数字政府治理的本质。创造公共价值的创始人穆尔指出,政府的首要任务不是确保政府组织的延续,而是作为创造者,根据环境的变化和他们对公共价值的理解,改变组织职能和行为,创造新的价值,即政府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社会创造公共价值。Harrison等也认为,创造公共价值应该是公共组织的目标,因为通过公共价值,公共组织就满足了公众的需求和愿望。我们支持这一观点,认为公共价值创造是数字政府治理的关键目标之一。在此基础上,全文尝试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公共价值之于数字政府治理的内涵是什么?二是数字政府治理要寻求什么样的公共价值?三是数字政府治理怎样创造公共价值?全文将围绕这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初步理论探讨,文章第一部分对公共价值创造以及公共价值创造与数字政府治理间关系的研究进行了理论回顾;第二部分基于战略三角模型重新审视数字政府治理的构成维度,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释;第三部分以数字政府治理战略三角模型为理论指导,提出以公共价值创造为目标的数字政府治理路径选择应落脚于价值建构、价值共创、价值实现三个方面;最后,对未来研究议程提出展望。
一
以公共价值创造为目标的数字政府治理理论基础
(一)公共价值创造概念演进 “创造公共价值”这一概念由美国哈佛大学的资深教授马克·穆尔(Mark H. Moore)在《创造公共价值: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一书中明确提出,他认为公共部门管理者应当充当探索者的角色,与其他人一起,致力于寻求、确定和创造公共价值,他们不仅要为达成授权目标而工作,还应当回答“怎样做才是有价值的”这一问题。穆尔提出这一观点后,关于公共价值的研究在公共服务领域被广泛讨论和应用。而关于什么是公共价值,学界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即使是穆尔本人也未明确界定公共价值。穆尔认为,“价值”是扎根于个人的期望和感知的,公共管理者应该关注公民通过代议制政府所表达的期望。此后,穆尔的支持者继承了穆尔的基本思想,将公共价值视为一种公众所获得的效用(utility)。公共价值的效用概念表明,正在被“创造”的公共价值和应该被“识别”或“衡量”的公共价值实际上是公民对政府期望的集合,而且它既可以与所提供服务的内容有关,也可以与产生服务的方式有关。以O'Flynn和Stoker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公共价值是一种集体表达的、政治协调的公民偏好的反映,在他们的定义中,集体偏好(collective preference)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公共价值的集体偏好概念强调,政府不仅仅是对个体偏好的总和进行回应,而是对公民的集体偏好进行回应,而公共价值的创造就是依赖于基于政治协商的、集体性的偏好表达。Kelly等人将公共价值定义为“政府通过服务、法律法规和其他行动创造的价值”,并强调公共价值可以被视为一种“标准”,用于绩效测量、资源分配决策和服务系统确定。此外,Bozeman认为公共价值是关于权利、义务和规范形成的共识,这一定义强调作为共识或者规范的公共价值往往是多元的。基于上述西方学者对公共价值的定义,国内有学者将公共价值划分为结果主导的公共价值(PV)和共识主导的公共价值(PVs)两个研究流派,也有学者将公共价值划分为单数公共价值和复数公共价值。随着学界对公共价值研究的深入,作为学科范式的公共价值管理逐渐成为西方公共行政学界探讨的热点,研究议题集中于公共价值管理的内涵与准则、基本主张、构成要素等。
本文无意对公共价值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为了促进理解,还是有必要说明其内涵。首先,公共价值是由公民决定的。尽管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尚无统一定义,但学者们大都认同公共价值是公民的期望、偏好、需求、意愿的反映,即公共价值的达成取决于公民的意愿和判断,是公众所获得的一种效用。换言之,公共价值是相对于公民的主观满足感而言的,而不是决策者想当然认为对公民或对自己最好的东西。其次,公共价值来源于公共服务。尽管有学者指出公共价值是比公共物品范畴广泛得多的价值体,但公民获取效用的主要渠道是公共服务,因此公共价值创造和输出的主要载体还是公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公共价值通常被看作是公共服务改革的分析框架,将“政府认为重要和需要资源的公共服务供给”与“公众认为重要的需求”连接起来,从而创造公共价值。最后,公共价值强调政治的重要性。穆尔在提出公共价值概念伊始就指出,政治不能也不应该被排除在公共价值的定义之外,此后的公共价值管理研究将政治视为贯穿整个政府管理过程的重要元素。一方面,公共价值是由公民通过参与、咨询和协商等民主过程来决定,其形成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多方参与的政治过程;另一方面,公共价值管理将政治视为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的有效协调机制,其协调作用表现在协调人们进行合作、灵活应对不确定性、创建公共价值分配方法等。
(二)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政府治理成为各界持续关注的研究议题,学界对于数字政府治理的研究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数字政府治理的概念界定和框架构建等基本理论研究,如有学者认为数字政府治理是政府使用数字化手段的行政过程,还有较多学者认同数字政府治理是政府在数字时代的全方位系统变革。二是聚焦数字政府治理实践进程,从国外经验借鉴、地方实践经验等方面探讨了当前数字政府治理现状。尽管学术界对数字政府治理的定义尚未形成共识,但已有成果从不同视角对数字政府治理的概念内涵、框架构建及实践进程进行了细致的挖掘与归纳,从中我们同样可以归纳出数字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首先,数字政府治理强调信息和通信技术在政府治理变革中的运用。其次,数字政府治理被寄希望于改善信息和服务供给,并改变与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促进不同主体参与决策并形成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再次,数字政府治理的核心宗旨是公民导向或“以公民为中心”,其核心目标在于推进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改善公民服务体验,增强公民满意度。最后,数字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数据驱动,数字政府治理将对数据的治理纳入议题范围,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强调数据融通,实现安全的数据开放和基于数据驱动的决策等。
从上述数字政府治理基本特征可见,数字政府治理与主张关注集体偏好、重视政治作用、推行网络治理,重视民主和效率的公共价值管理范式有着深刻的理论联系,两者有着较高的契合度。事实上,西方学者对于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问题早已有所关注。公共管理领域的相关研究一直将公共价值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框架来说明公共部门的实践,并将公共价值视为公共服务改善的驱动因素,这一理论为研究数字政府治理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背景,特别是作为公共价值管理范式的核心——公共价值创造,为研究数字政府治理提供了一种创新性的理论视角,众多学者也因此开始关注如何从公共价值创造的角度评估数字政府治理这一改革进程。如有学者认为,公共价值创造将公共部门管理的重点从组织范围内转移到整个社会,即从服务生产转移到实现公众期望和目标,而数字技术的传播促进了这一转变。另有学者指出,数字技术重塑了公共部门在涉及公共价值创造时要面临的挑战、过程的复杂性和期望,如开放数据和开放政府、数据分析、智慧城市、公共服务合作生产和许多数字政府治理领域的应用都与公共价值创造有关。还有学者指出,电子政务系统的成功取决于公民如何感知使用这些系统所实现的价值。部分学者认为,在电子政府中实现“公共价值”应被理解为电子政府系统提供提高政府效率、改善公民服务以及包容、民主、透明度和参与等社会价值的能力。Hartley等人指出,公共价值不是静态的或固有的,而是通过公共服务提供等活动产生的。因此,公共价值创造的途径是政府创新向公民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方式。Luna等人使用墨西哥州政府门户网站的面板数据研究了数字治理特征对公共价值创造的影响,结果显示当前数字治理对公共价值创造影响甚微,Luna等认为该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当前指导数字治理研究的一些目标与原则,并建议通过更好的理论来解释通过数字治理创造公共价值。上述研究为将公共价值创造作为数字政府治理的关键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
已有观点确立了数字政府治理与公共价值创造的关联,这些研究的积累为本文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事实上,创造公共价值是公共组织的关键目标之一,因为通过公共价值,公共组织就满足了公众的需求和愿望,即政府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社会创造公共价值,特别是在数字时代,政府治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必须满足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高水平社会期望,同时也面临日益严重的复杂性和一体化挑战。因此,公共价值创造是数字时代政府满足高水平社会期望的一种回应方式,其理论主张为研究数字政府治理这一变革提供了一种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和视角。我国对公共价值创造的研究起步较晚,有学者探讨了公共价值创造在绩效管理和政府职能创新方面的应用,而关于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问题相关研究较少。部分学者基于公共价值视角对数字政府治理绩效的生成与评估、政府数据开放等议题进行了定性分析。也有学者指出未来中国电子政府服务质量测评应重点关注基于公众视角的公共价值,并以此来改进电子政府服务质量。赵强、单炜认为,大数据是政府治理创新和创造公共价值的新路径,并构建了基于大数据流的创造公共价值的分析框架。这些研究的积累为本文的开展提供了基础,虽然公共价值创造已经成为数字政府治理必须实现的期望,但理解和衡量数字政府治理中公共价值创造的含义以及数字政府治理如何创造公共价值,仍缺乏理论上的明确性。
二
以公共价值创造为目标的数字政府治理构成维度
创造公共价值是公共组织的关键目标之一,作为数字时代政府治理的新形态,数字政府治理应确定以创造公共价值为目标的组织使命,公共价值作为数字政府治理的关键目标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判断数字政府治理是否有效。在穆尔的战略三角模型中,公共价值被解释为公共部门的公共价值定位,公共价值定位的概念强调公共价值目标对公共部门合法性地位以及组织存续的重要性。政府不仅要确保组织的存续,更重要的是要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重新理解公共价值的内涵意蕴,并以此为依据来改变组织职能和行为,以创造新的公共价值。如前文所述,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尚未形成统一定义,同时,公共价值的性质也是不固定的。在数字社会中,公民的愿望和需求是高度多变和多样化的,这意味着公共价值创造实质上需要平衡不同结果创造的价值。而数字政府治理作为政府在数字时代的全方位系统变革,平衡不同结果所创造的价值是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数字政府治理的关键是以公共价值创造为目标,平衡提供的不同服务所产生的价值,以适应并回应新兴的和不可预测的公民需求,从而持续并动态地实现公共价值和公民期望。同时,为了更好地应对数字时代公民高度多变的期望,数字政府治理应更具回应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和提供动态变化的公共服务。将公共价值创造作为数字政府治理的关键目标,其重要性表现在以公共价值为目标导向,数字政府治理的变革要受到公共价值约束,只有体现公共价值目标的数字政府治理才能获得合法性与支持,也就是说数字政府治理要重点考虑“数字政府治理所带来的政府转型与变革是否是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变革”这一根本问题。
此外,公共价值不是静态或固有的,而是通过公共服务提供等活动产生的。英国战略研究部门的研究员凯利等人结合英国公共服务改革指出,公共服务是公共价值的重要来源,公共价值也成为公众选择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一种重要标准。公共价值创造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在于,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如何拓展公共价值,大多数情况下公众根据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来评价公共价值,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共服务本身也可以带来价值。以Hartley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公共价值创造的途径是政府向公民提供具有创新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数字政府治理的变革核心在于推进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在提高治理效能的同时改善公共服务并提升公民服务体验,增进民生福祉,这一变革在为公共价值的输出提供了渠道和载体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公共价值。我们认为,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是通过综合使用数字技术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而创造的。
(二)合法性与支持:数字政府治理的制度保障
穆尔的战略三角模型表明,致力于公共价值创造的公共管理策略,不仅需要特定的组织能力和资源来提供满足社会期望的服务,而且还需要在政治上合法和可持续发展。政治是公共价值创造行动支持和合法性的来源,穆尔鼓励公共管理者研究当前政治环境中可能影响组织运作的潜在变化,从而进一步理解公共价值。在公共价值管理范式中,政治是贯穿政府管理过程的有效协调机制,特别是在中国,政治对公共价值创造有更为深刻的影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将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列为优化政府职责体系的主要任务。数字政府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首先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框架下展开,即党的领导贯穿公共价值创造的全过程。此外,数字政府治理依托各种智能终端、移动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由此也极大地促进政府与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合作,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充分发挥领导者的引领和协同组织作用,把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内嵌到数字政府治理的各项制度设计中,使数字政府治理所创造的公共价值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集体偏好与期望。
(三)运作能力:数字政府治理的技术支撑 战略三角模型中的运作能力指向达成价值目标的能力,强调资源可得性和管理运作能力对于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性。这一维度表明致力于公共价值创造的公共管理策略需要特定的组织能力和资源来提供满足社会期望的服务。数字政府治理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战略需要具备运作和管理上的可行性,以此来实现公共价值创造的目标。穆尔指出,新的技术会不断涌现,新技术带来的变化会改变公共组织需要生产的价值,管理者必须时刻做好调整的准备。事实上,数字政府治理转变了政府生产和提供服务以及与公民互动的方式,这些转变是由数字技术以及组织结构等因素所导致的。为了能够适应数字技术所带来的转变并更好地满足社会期望和需要,政府机构需要获得或发展组织能力,使它们能够利用数字技术应对相关挑战。而公共价值的实现和表达也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和回应环境挑战的科学管理体系。因此,数字政府治理中的组织运作能力是实现公共价值的必要因素,特别是数字化的组织能力。
尽管穆尔并未将数字技术纳入战略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中,但之后的公共价值管理范式研究表现出网络治理的特征。在网络治理中,信息技术和成功的伙伴关系是治理网络构建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两大关键要素,一方面,先进的信息技术为网络治理中的网络构建提供了硬件支持,另一方面,成功的伙伴关系则是创造公共价值的重要前提,也是公共价值管理的核心目标,这一主张与数字政府治理的理念契合。在数字政府治理中,数字技术打破组织边界并帮助公共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建立关系,为公共服务供给开放外部资源和投入,这些主体能够直接参与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提高政府创造公共价值的能力。在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数字政府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过程是开放的,公共价值创造所需的资源、能力等要素通过数字技术有效整合,大大提高了数字政府治理中的组织运作能力如公共服务创新能力、公共参与能力、合作生产能力、资源建设能力、公共部门创新能力和数据治理能力。此外,数字技术也能够帮助公民通过在线平台等渠道表达社会期望,更精确地挖掘公民的价值需求,进而基于需求及时供给便捷的服务,灵活地为社会创造符合公民期望的公共价值。
总之,数字政府治理作为数字时代的一场全方位、系统性、协同式变革,要以创造公共价值为目标,通过政治授权获得的公共资源以及合法性与支持,运用数字技术,通过运作管理将公共价值创造行动落到实处,而要想实现公共价值最大化,数字政府治理需不断寻求公共价值、合法性与支持、运作能力三个维度之间最大程度的匹配。
三
以公共价值创造为目标的数字政府治理路径选择
(一)价值建构:数字政府治理追寻的公共价值是什么? 识别并认知公共价值是创造公共价值的首要前提,鉴于此,我们首先需要回答数字政府治理要追寻什么样的公共价值的问题。目前,关于数字政府治理究竟产生何种公共价值的研究较少,Jean等总结并归纳了数字政府治理所产生的公共价值,包括改善公共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开放政府能力、改善道德行为和专业精神、提高政府公信力、改善社会价值和福祉六个维度。国内有学者指出,数字政府建设背后蕴含着三个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开放、整体及公民导向。以上述研究为基础,基于中国数字政府治理变革的价值取向,我们认为,数字政府治理所要创造的公共价值,要超越经济收益的战略目标,考虑政治和社会目标,如公共服务效率、公民参与、社会福祉管理和责任等其他战略目标。数字政府治理寻求的公共价值至少包含三个维度:增进民生福祉、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治理效能。
增进民生福祉的公共价值维度是指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国外学者认为数字政府治理产生的公共价值包括改善社会福祉(social well-being),在中国话语体系里,这一公共价值实质上与“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是契合的。前文述及,数字政府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首先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框架下展开,而以人民为中心是党治国理政的价值引领,因而数字政府治理追寻的公共价值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改善公共服务的公共价值维度是指数字政府治理中对不同服务的改进。为公民提供服务是公共价值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种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提供的服务质量水平。然而,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服务改进不仅与服务供给质量和供给水平有关,还应包括更具包容性和更加个性化的公共服务。数字政府治理的目的就是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精准、高效、优质、个性化的公共服务。具体来看,数字政府治理采用各类数字技术、数字平台改进公共服务供给理念和生产方式,如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响应能力、促进公民参与实现协同供给等。
提升治理效能这一公共价值维度包括提高行政效率和治理能力两方面。其中,提高行政效率包括政府高效利用数字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优化管理流程,同时还涉及保持政府运作的可持续性、灵活性和更好地配置社会资源。治理能力的提升更多地表现为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能力、应急响应能力、数据治理能力、社会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等。从各地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实践来看,数字政府治理创造公共价值更多地表现为通过技术赋能和数据赋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也是数字政府治理的重要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公共价值维度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初步划分,如何将上述公共价值维度细化为具体的公共价值指标以考察数字政府治理的公共价值实现程度是对数字政府治理的考验。
(二)价值共创:数字政府治理如何创造公共价值?
公共价值的建构只是公共价值创造的起点,更重要的是数字政府治理如何创造公共价值。公共价值创造将其实践建立在对话和交流体系之上,表现出网络治理的结构性特征,尤其反映在主体和关系两个方面。在主体上,公共价值创造强调主体结构的开放与平等,政府、市场、公民等主体都是公共价值的生产者;在关系上,合作和信任关系是创造公共价值的核心要素。此外,公共价值管理范式主张建立开放、灵活的公共服务获取和供给机制,主体、关系以及服务机制共同构成创造公共价值的具体策略。如前所述,数字政府治理更加注重多元主体间的互动以及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和形式的创新与优化。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未来数字政府治理公共价值创造的趋势是多元主体价值共创。与传统的政府治理相比,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更加注重多元主体协同互补,并将各自优势资源和能力优势在数字政府治理所建构的多元化互动平台中充分耦合与共享,由制度约束和协调,解决公共性与社会性问题,共同创造价值,促进社会价值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在数字政府治理中,资源、服务、互动、技术和制度及其平衡关系成为多元主体参与价值共创的关键。
从公共价值创造主体来看,数字政府治理应当重塑多元主体角色和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在公共价值创造视角下,多元主体不再仅仅是数字政府治理的参与者,更是公共价值的创造者,数字政府治理的公共价值共创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多元主体互动与协商的复杂过程,同时也是多元主体价值调适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不同主体在价值共创过程中的角色究竟如何定位,以及如何建立起多元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机制,都是数字政府治理创造公共价值的关键。从资源整合共享的角度来看,数字政府治理应更加注重基于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和创新的公共价值创造。只有将数据转化为信息最后再到知识和服务的流动,大数据才能真正为数字政府治理创造公共价值。从公共服务层面来看,数字政府治理对公共服务的改善应侧重在公众的价值体验上,基于数字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改变公众的价值体验,从而吸引公众更多地参与价值共创。数字技术是数字政府治理创造公共价值的重要工具,数字政府治理应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协同多元主体,优化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不断提高公共价值创造能力。最后,制度是实现数字政府治理中价值共创的重要因素,是将多元主体和数字技术连接在一起共同创造价值的核心,因此,数字政府治理应继续强化制度创新,建立与数字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规则体系,为多元主体参与价值共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价值实现:数字政府治理如何释放公共价值?
数字政府治理所建构和创造的公共价值的实现最终要显现在公共价值的释放和分配上。前文已述,公共价值首先表现为公众的主观愿望和偏好,公共价值的实现意味着公共需求得到满足,意味着公众的价值期望达成了清晰的价值共识。然而,数字政府治理面临的客观现实是,数字技术的发展重塑了公众的价值期望,公众价值诉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这意味着要想实现公共价值,有效的价值调节是不可或缺的。为此,数字政府治理需要平衡不同主体的价值期望,找寻到促进公共价值实现的路径。
面对多元的价值诉求,数字政府治理要在协商和对话的基础上设立有效的价值调和机制来平衡不同主体的价值期望,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在数字政府治理迅速推进的今天,公共价值实现的基准必须是公平正义,数字政府治理在实现公共价值的过程中要警惕数字鸿沟造成新的社会不公正,更好地利用数字技术将价值传递给弱势群体,从而实现参与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所有主体的共享。
数字政府治理需要通过对政府的战略管理、资源配置与权力的投入使得公共价值最大化,特别是将制度、政治与运作管理结合在一起,即公共价值的实现需要完善的数字政府治理体制机制来保障。整体来看,目前我国数字政府建设尚未形成完善的治理体制和机制。以数字政府治理的关键——数据治理为例,尽管很多省市都设立了大数据管理部门,但与大数据有关的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如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信息化产业主管部门、互联网内容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这样分散的职能设置使政府在推动数字政府治理时面临重重困难,责权重叠、职能交叉现象严重,各部门对自己的职能定位不清晰,与其他部门间的关系也较为混乱,这样的现状不利于构建权责利相统一的治理体系,更不利于释放数据的公共价值。因此,构建高效完善的数字政府治理体制机制有助于促进公共价值实现。
四
未来研究议程
首先,基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识别公众偏好的研究。当前,数字技术能够帮助公民通过微博、微信、政府网站等各类数字化平台表达社会期望,更精准地挖掘公民的价值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政府与公民之间传统的互动方式,特别是数字治理为了解公众偏好提供了有效路径。因此,基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数字化、网络化资源分析公民的偏好,探究如何通过公民偏好和互动行为挖掘公共价值是数字政府治理研究需要关注的议题。
其次,深入研究公共价值的价值共创机制。如何吸引社会主体主动参与数字政府治理共同创造公共价值,如何协调公共价值创造过程中服务交换和资源整合的利益与矛盾,都是数字政府实现公共价值创造面临的核心问题。因此,促进社会主体参与公共价值创造的动力机制和协调机制等是未来值得研究的问题。
最后,基于中国政治体制背景研究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政治是公共价值创造行动支持和合法性的来源,不同于美国的政治体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公共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党具有最高的政治权威,贯穿公共价值创造的具体过程,以公共价值创造为目标的数字政府治理需要研究当前政治环境,以找出其中可能影响组织运作的潜在变化。因此,基于中国政治体制背景下探究数字政府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行为和核心要素值得深入研究。
文章来源:《电子政务》2022年第2期
编辑:牛坤在
校对:蔡龚涛
审核:光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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