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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合肥将给房东发“红包”,出租房屋可做隔断,还免税

胡霞利 大皖楼尚 2022-05-14


合肥住房租赁发展可谓大动作不断。日前,《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合肥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11月10日生效,有效期3年。


 

01

关键词:免税


《通知》明确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租期在本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的,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税收按综合征收率0%征收

 

出租人可凭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纳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租金收入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并对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比照适用

 

解读:个人出租住房免税,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租期要在通知有效期内,且在市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并如实登记相关信息;其次还须“待国家税务总局在减免税代码目录中明确后”才能免征。

 

据了解,合肥市围绕构建体系、政策创新等方面,采取系列举措推动新市民融入合肥,促进职住平衡。其中,合肥创新奖补政策,首创住房租赁奖补政策,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2元,实现市场主体全覆盖和税负基本均衡。

 

此次合肥市明确将三年“免收税收”,这一政策经税务部门落实后,将落地执行,届时市民将享受这一惠政。

 


02

关键词:改建

 

《通知》明确支持成套住宅改造:单套住宅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且仅可隔断成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隔断后用于出租的空间应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单间房屋不得租住2人(含)以上(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医疗护理及人均单间套内面积超10平方米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地下室和储藏间等非居住功能空间不得出租居住。

 

解读:自2017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以来,合肥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此次出台通知,主旨仍在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指导市民更规范、灵活地出租房屋,激活市场存量住房进入租赁住房市场。

 

除此之外,合肥此次还出台4条措施:

 

一是支持竞自持新建,商品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调整为价高者得+最高限价时转竞自持用于租赁的商品住房;


二是支持非住宅改建,对权属清晰的商业(办公)、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类型房屋,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改建为租赁住房;


三是支持园区企业配建,产业园区内根据企业用工住房需求状况,经审核批准,可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由7%提高到15%,增加的用地部分重点建设集体宿舍、员工宿舍等租赁住房;


四是鼓励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通过新建、非住宅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加快租赁房源筹集,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和经营门店,拓展“收房”“存房”业务,将个人存量闲置毛坯房装修改造后统一对外出租运营。

 


03

关键词:改建

 

《通知》提出要防范租赁金融风险:住房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业务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始房东书面同意。对住房租赁合同中体现贷款内容的,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承租人的贷款知情权,提前告知承租人

 

承租人确需贷款的,应当单独与承租人签订贷款合同,住房租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缴纳频率一致。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等业务,不得为承租人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

 

解读:“租金贷”的套路让不少租客深受其害,租客租房时会与住房租赁企业签合同,而住房租赁企业与租客签下租约时还会和金融机构合作,等同于让租客签订了贷款合约。也

 

就是说,金融机构替租客支付了全年房租,住房租赁企业早就拿到了钱。而租客每个月交的租金,就变成了给金融机构还贷款。

 

一旦住房租赁企业宣布破产,房东收不到房租就要收房,租客不仅仅是没有房子住,还要继续偿还贷款。如果通过官司去维护权益,可能会是一个漫长而不确定的过程。

 

此次通知对租金消费贷款作出细化规定,将有效帮助承租人、房东规避这一风险

 

By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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