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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将出新标准,速度亮出你的意见

洪楼 大皖楼尚 2022-05-14


今年12月1日,2018年印发的《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将到期。合肥市城乡建设局9月2日发出通知,就该局起草的合肥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五种禁止行为不予补偿

 

《意见稿》提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碰到六种情形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园林景观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5种行为。如有违反,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2被征收人选定估价机构

 

《意见稿》要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

 

调查登记应当同时采用书面登记和现场拍摄两种方式进行。登记结果应当经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和被调查登记家庭成员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登记家庭成员代表不同意签字确认的,调查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在登记表中加以备注。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调查登记的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评估机构产生办法为先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所有符合项目条件的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代表在指定时间内就备选名单中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主持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3征求意见期不少于30日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各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但不限于6个方面内容: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三)征收范围;

(四)产权调换房屋位置、货币补偿基准价等具体补偿方式和内容,相关补偿、补助和奖励;

(五)征收工作步骤安排和签约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布单位及签章,时间。

 

区人民政府要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在政府相关门户网站挂网公告等方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违法超限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于征收补偿面积和用途,《意见稿》规定,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动产权证(含直管公房租赁证或者直管公房租赁协议)、房屋登记簿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记载的面积和用途,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记载为准。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无有效证照,但在1986年航拍图上有标注且产权归属明晰的,可以结合1986年底前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有效面积给予补偿;1986年底前地形图无标注的,可以结合1986年后最邻近年份的地形图确定房屋有效面积给予补偿。

 

前款房屋属于个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属于单位的,根据土地用途,工业生产、仓储等用地或者实际用于生产厂房、仓储的,按照生产用房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办公用房给予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5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或货币

 

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意见稿》给出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工程性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并按产权调换房屋实际公摊系数计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直接认定。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征收区域与产权调换区域房屋市场价格,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面积调整系数。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可按产权证每户(共有产权按一户计)增购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价格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计算。增购后仍不足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增补至5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邻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差价,减少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房屋证照记载的用途,按照市场评估方式计算、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由被征收人与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房之月起至房屋安置公告发布之月止。实际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规定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30个月以内部分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超过30个月不满42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42个月的,自第4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住宅超过18个月、非住宅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自超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规定另增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房屋安置公告发布后,应当对按期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被征收人再按照规定标准额外支付不超过2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超过5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区域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

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计算补偿: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区域类似普通商品房评估价-建筑安装成本价)。

 

其中,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0%+不超过30%公摊系数)。政策性增购建筑面积是指按建筑安装成本价结算的建筑面积部分。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时的结构、成新、层次、配套等因素计算,并可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补偿总额10%的奖励。

 


6闲置非住宅房屋无停产停业补偿

 

对于征收范围内房屋涉及经营、租赁等方面的补偿,《意见稿》也给出了详细的办法。

 

征收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房屋实行期房安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每月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按照货币补偿评估价格5‰的标准,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质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者现房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范围确定时闲置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

 

未经批准,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原房屋用途予以补偿。2005年8月29日《关于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通知》(合查违组〔2005〕10号)施行前,被征收人利用沿街底层私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今,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对用于生产经营的面积按规定给予6个月补贴

 

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由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参照规定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征收生产加工厂房的,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现值评估价10%的标准,对机械设备搬迁费用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用于生产加工的机械设备(不含征收时已废弃机械设备)搬迁费用进行评估,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征收合肥市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合肥市直管住宅公房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对已补偿面积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规定标准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后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规定标准享受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应当无偿腾退。

 

如果对《意见稿》有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大家可在2021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hzswn@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51号友谊大厦城乡建设局拆迁安置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更多内容,请点击下方蓝字“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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