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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开不下去了怎么办?

Mary 弘博网 2021-09-27



2018年8月14日,厦门观复博物馆(以下简称“厦门馆”)在官网公布《关于厦门观复博物馆停止运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宣布其将于2018年8月21日停止运营,原因是厦门观复博物馆与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的合约到期后协商无果,不再续约。目前观复博物馆官网已全面下线厦门馆的内容。据法制晚报记者从北京观复博物馆处了解到,厦门馆关闭后,管内藏品暂时封存,择机会在其他馆内展览。


厦门观复博物馆停止运营公告


那么,作为公共非营利机构的博物馆,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终止运营?


又该如何终止?


在终止运营后,博物馆的资产,尤其是馆中藏品应该如何处置?


博物馆能否终止?


虽然永久,有备无患


对于博物馆机构的永久性,《博物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的解释是:“按照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和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是永久性机构,无论是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一旦设立一般不允许主动终止。”对于《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国有博物馆设立、变更与终止的规定,《释义》解释:


“根据国际博物馆协会(以下简称“国际博协”)的专业伦理法规,国际博物馆社群共同认定博物馆的收藏都是有意义的公共资源,在法律上有特别的地位,并且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作为公共信托机构,必须保证正确的所有权、永续经营和负责任的注销处理,因此国有博物馆一经设立,原则上即具有永久性质。”


虽然国际上普遍认为博物馆应该是“永久性机构”,但因其承担了“国家财产和公共文化财产的信托保管”职责,在博物馆设立之初,制定章程之时,就要为日后如果出现特殊情况而导致终止的情况,提前做出应对的准备。《条例》第二章关于“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中第十一条就博物馆章程中的“终止程序”有明确规定:“设立博物馆,应当制定章程。博物馆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那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博物馆可以终止运营?


博物馆为何终止?


在开头提到的厦门观复博物馆停止运营的事件,厦门馆停止运营的原因,是其与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的首轮合作期满,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提出厦门馆所租处菽庄花园壬秋阁、眉寿堂有其他项目安排,不再与厦门馆续约。经多次协商后无果,厦门馆只能停止运营。但对于观复博物馆来说,只是其中一个分馆停止运营,并不是观复博物馆的注销登记。


一般情况下,博物馆都不会无缘无故的终止。那对于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来说,在何种情况下会出现终止运营的情况呢?



编者注


根据《释义》中对《条例》第十二条的解释,


国有博物馆指的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举办,通过对藏品的收藏、保存和研究,进而为公众提供展示、教育、开放服务的文化事业单位。


根据国际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非国有博物馆指的是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遇到不可抗问题,无法解决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终止运营。


对于国有博物馆而言,


“如果出现行政管辖范围变更、机构合并等原因导致国有博物馆被撤销、解散从而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注销登记和备案详情,参见《释义》第十二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宣传馆于2018年8月8日发出公告,宣布由于要整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宣传馆和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设立山东省科技馆(山东省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经举办单位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同意,拟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山东省科学技术宣传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同时,国家大力扶持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2010年国家文物局等7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指出,


“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非国有博物馆也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性和公共性,严格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标准,坚持为社会公众服务,坚持可持续性的办馆方针,原则上不应终止。即便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破坏、严重的财政危机等,博物馆无力继续承担藏品保管和向社会公众开放责任,确实需要终止的,也应…… 按法定程序(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规定)到有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详情参见《释义》第十五条)


强制终止、注销登记


除了不可抗因素之外,《条例》和《释义》中都有对于博物馆出现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不良行为,进行强制终止的明确说明。


《释义》对《条例》第十一条解释:


“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藏品的;陈列展览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长期未向公众开放的;未实行免费或其他优惠的;且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被登记机关依法强制终止的博物馆,应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终止程序。”


在《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几种情节严重,强制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


(一)无正当理由,全年对社会开放时间不足8个月的;

(二)变更展览时间未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博物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

(四)未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的;

(五)藏品总帐、档案未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的藏品未登入藏品总帐的;

(七)经营活动改变博物馆功能、危及博物馆藏品的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的。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在展览、讲解中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以及宣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博物馆真的需要终止运营了,应该做些什么呢?


博物馆如何终止?


在厦门观复博物馆停止运营的事件中,由于观复博物馆是非国有博物馆且有多个分馆,厦门馆关闭后,管内藏品暂时封存,择机会在其他馆内展览。而厦门馆所用场地也为承租自鼓浪屿游览区管理处的菽庄花园壬秋阁和眉寿堂,场地未来有其他项目安排,因此厦门馆在停止运营后,场馆和藏品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而博物馆在经过法定程序决定终止后,还要经历一系列的注销登记、备案、资产处置的程序,才算合法的、“负责任”的终止。


注销登记并备案


按照《释义》第十一条的解释,如果博物馆确实需要终止的,“应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履行终止程序,并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执行终止后资产处理。”


对于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的终止程序,应分别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备案。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就有很便捷的“博物馆终止”备案申报通道。


《释义》第十一条解释还有“作为国家财产和公共文化财产的信托保管机构,博物馆的终止必然涉及其资产的处理。”


藏品处理,态度慎重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处置,明确规定:“博物馆终止的,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性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此,《释义》根据国际博协对博物馆的定义,表示


“博物馆属于‘永久性的公共机构’,因此在国际实践中,对博物馆的终止均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即使迫不得已遇到博物馆机构终止的案例,也强调保证其原有社会功能及藏品公共属性的延续。文化部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对国有博物馆终止和藏品退出馆藏的程序和处理方法做过规定,但在实践中尚无国有博物馆终止及藏品处置的案例。


在‘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终止同样须持十分慎重的态度,而对其藏品的处置亦应比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掌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珍贵馆藏文物等。”


编者注


国际博协关于“博物馆(Museum)”的定义(来源于国际博协官网)


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向公众开放,为教育、研究、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展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有形遗产和无形遗产。


A museum is a non-profit, permanent institution in the service of society and its development, open to the public, which acquires, conserves, researches, communicates and exhibits the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and its environment for the purposes of education, study and enjoyment.


国有:指定接收 / 非国有: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2005年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八条,对于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处理,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由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接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由于非国有博物馆相对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国家文物局201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在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同时,明确指出要“健全退出机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结语


博物馆在建立之初,目标都是永久性的机构。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博物馆可以申报或被强制终止运营。博物馆终止运营之后,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销登记和备案,并妥善、合法处理馆中藏品。


无论是对于相关文物主管部门还是博物馆自身来说,提前制定好博物馆终止的合法程序和终止之后的资产处理方式,并不是对于博物馆的永久运营没有信心,而是对于博物馆及博物馆资产(尤其是藏品)的重要保护。以致万一出现“终止”状况,博物馆可以沉着应对,也不至于让公共财产蒙受更多损失。


文中内容来源于《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最新版)等

作者/编辑: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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