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丨山西日报评论:切实加强保护性考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考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考古资源是稀缺的科研、成果、发展资源,要牢固树立资源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顶层发展规划。要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制订、完善考古相关配套政策,开展区域文物保护评估,重点推动国有建设用地“先考古后出让”。
考古学是通过田野调查、勘探、发掘、室内整理、编写及出版发掘报告和研究,揭示及认知文物承载的历史、文化及科学等丰富的时代信息。山西素有“文献之邦”“中国古代艺术博物馆”的美称,拥有众多的宫观寺院、古塔、石窟造像、彩塑壁画、古城关隘、文化遗址、出土文物、传世珍宝等文化遗产。从三皇五帝到晋商票号,历史留给山西数不胜数的文化瑰宝,虽历经数千年风雨和战火的洗礼,但至今仍有众多文物古迹留存于世,向世人展现着三晋大地的历史风貌。
在保护文物中保存历史、保护传统文化,是呵护生长和创造新文化的基因和土壤,也是维护考古学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根基。完善考古前置政策,加强保护性考古,不仅是考古学的使命,而且是考古学追求自身持续发展乃至生存的题中之义。《意见》的印发,既为加强考古工作作出了顶层规划,也对切实加强保护性考古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强保护性考古,要对文物怀着敬畏之心,站在学术前沿,对考古学及其相关认识文物的学科,以及文物保护技术做出客观评估。正视它们的时代局限性,正确认识它们现在所处的发展水平,对墓葬等遗存,只做探明其范围和格局结构的保护性考古工作,使其得到妥善保护。要恪守职业道德,只发掘那些当代考古学及相关学科的能力所能胜任的,现代科技能予以较好保护的遗存。一定时代之人,做一定时代之事,从考古来看,做超越时代的发掘,势必会造成对遗存的破坏。
加强保护性考古,应将考古力量投入这样两类遗存领域:一是找寻尚未发现的遗存和虽已进入发现名录而未确定保护级别的遗存;二是已确定保护级别的遗存。对这些遗存,应服务于这类遗存的保护,如通过考古工作确定这些遗存的范围及其格局结构,提出保护范围、控制地带等等,并根据其价值,通过法定程序,将其列入与其价值相应的保护级别名单。对于有重大科研、教育、旅游等价值的遗址、墓葬等,都要尽量采取保护措施,使之永久性地被保存下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全省考古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重要讲话精神,构建新时代山西考古工作新格局,全方位推动我省考古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考古资源管理。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职,做好辖区内文物资源管理。要强化规划意识,统筹考古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强考古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规范性、科学性。要重点围绕“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综合研究”、“考古中国”、大遗址保护等重大课题,系统开展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探源、夏商文化、晋文化、云冈学与石窟寺考古等专题研究。凝练山西文物资源核心价值,把考古发现和研究的专业成果转化为大众化的文化成果,转化为向大众和社会服务的应用成果,不断提高考古资源综合利用效益。(责任单位:省文物局,各市县政府)
二、完善考古前置政策。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出台山西省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推进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级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埋藏文物的土地,在专业资质单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健全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经费财政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主动性、抢救性考古发掘经费分级保障。规范考古工作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山西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完善出土文物移交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文物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三、规范考古项目实施。严格落实考古项目报审制度,所有考古项目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省外考古机构在我省境内开展考古工作,应按考古工作管理事权依法接受属地管理。考古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考古项目由具有行业资质的相关专业机构承担,项目负责人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文物局及省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加强考古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考古工作进度,适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开展质量和安全检查。考古项目的检查、验收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检查、验收标准和程序以及考古资料整理和出土文物移交等,依照国家文物局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文物局,各市政府)
四、组建考古工作联盟。组建由考古资质单位、设有考古专业的高校、省市县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全省考古工作联盟,加强协作和服务保障,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完成考古任务。充分利用我省考古资源优势,发挥考古工作联盟主导作用,开展考古发掘、人才培养、文物保护等相关工作。省文物局、山西大学共建山西考古文博研究院。建立渠道畅通、相互任职、共享共建的工作机制,实现考古发掘、研究、教学“一盘棋”。持续提升考古科研水平,积极发展复合型新兴交叉学科,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考古学科体系,不断提升我省在中国特色考古学体系中的地位。(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有关市县政府)
五、推动考古学研究与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文化遗产领域国际合作。深化云冈石窟及周边古丝绸之路考古遗存研究,合作开展沿线国内外地区相关遗存考古工作,进一步印证云冈石窟在多民族融合及文化交流交融交往中的地位与作用。推动开展云冈学国际交流学术活动,提升云冈石窟及云冈学国际影响力。围绕“一带一路”考古,开展与万里茶道、丝绸之路等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考古研究,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展示文化多样性。加强文物保护修复等领域的国际合作,支持保护修复技能人才“走出去”和“引进来”。(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外事办,大同市政府)
六、科学布局考古基地。建立石窟寺考古研究基地,统筹全省石窟寺考古研究工作。山西大学要在晋北大同吉家庄考古基地基础上,再建晋中、晋南、晋东南等3处田野考古实训基地,形成集发掘、研究、教学于一体的“1+3”考古实训基地格局,整体提升我省高校考古教学实践水平和区域考古研究能力。依托重大考古发现和保护成果,以夏县师村遗址、襄汾陶寺遗址、曲沃曲村—天马遗址晋国博物馆、太原晋阳古城遗址等为载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山西省公共考古研学基地,持续推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加强学术交流,讲好山西故事,助力打造文旅融合品牌。举办“西阴论坛”,提升山西考古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教育厅、省文旅厅,各有关市县政府)
七、建设山西考古博物馆。加大考古成果和历史研究成果的转化传播力度,建设集收藏、整理、展示、研究、教学等为一体的山西考古博物馆,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文化新高地。做好考古资料、出土文物和遗址的研究阐释和成果转化,策划一批文物保护和重大考古成果展,实施重大考古成果数字化保护展示工程。教育引导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山西深厚的历史文化,凝聚发展山西、建设山西的文化共识。加大考古成果的对外宣传力度,推动山西文化“走出去”,让世界通过山西了解中国历史、中国文化。(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太原市政府)
八、培育建设科研平台。加强多学科合作和跨领域协同攻关,支持考古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相关科学研究。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院、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中北大学要聚焦信息技术条件下的考古资源空间结构和中国早期冶金工业技术,合作共建山西省遥感考古实验室和冶金考古实验室,研究青铜铸造技术在早期国家发展中的战略支撑作用。支持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建设省级重点科研基地和“科技考古”省级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装备及设施配备导则(试行)》(文物保发〔2018〕13号)要求,加快推进考古装备及设施配置的标准化、专业化、科技化,加快考古移动实验室、重点项目考古集成工作平台的建设。(责任单位: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有关市县政府)
九、培养壮大考古队伍。按照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有关要求,参照国家文物局“三定”规定,加强省文物局考古行政职能,充实省级考古研究机构工作力量。改善考古队伍结构,针对考古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按照国家规定提高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支持考古科研机构自主开展人才招聘,自主设定招聘条件,公开招聘专业对口、方向契合的优秀毕业生。加强市县文物保护和考古机构建设和职能配置,充实文物事业单位考古人员力量,并进行动态调整优化。考古资源富集、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区)优化设置负责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工作的事业机构,保障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各市考古机构引进、培养考古项目负责人、申报考古发掘资质。(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各市县政府)
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积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支持,关心爱护基层一线考古工作者。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奖励政策,对在考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贯彻落实《山西省建设人才强省优化创新生态的若干举措》(晋人才〔2020〕1号),加大省级人才计划对考古行业人才支持力度。在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加强对考古学、科技考古等相关科研的支持。在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等评奖中设置考古学科组。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向文博科研人员倾斜,落实国家文物考古工作者野外工作津贴。(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物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15日
来源:《山西日报》( 2022年08月18日06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赵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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