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厂顶风作案,用地条钢生产!高层震怒!8部门、11责任人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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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12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玉溪市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监管不力问题问责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2017年7月份,玉溪市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出现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为此,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对8个责任单位和部门、11名责任人进行问责。
《通报》表示,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检查、通报问责,责令玉溪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人民政府向玉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玉溪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对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在取缔“地条钢”工作中指导督促不力,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检查、通报问责,责令玉溪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玉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纳古镇党委、政府在打击和取缔“地条钢”工作中,重生产环节拆除,忽视全链条监管,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检查、通报问责,责令纳古镇党委向通海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纳古镇人民政府向通海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同时——
对玉溪市副市长解仕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通海县委书记卢维江给予谈话诫勉问责;
对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柳洪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通海县副县长张发彦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普昌文、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康凌华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纳古镇镇长纳鸿翔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纳古镇副镇长柏云海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
给予通海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刘明成、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局长张颖新、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兴友行政记大过处分。
文件原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玉溪市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监管不力问题问责情况的通报
云政办发〔2017〕12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调查核实,2017年7月,玉溪市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出现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三令五申严厉打击“地条钢”情况下,出现这种问题,反映出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打击“地条钢”的严肃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决策部署不到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取缔“地条钢”全链条监管存在漏洞,对“地条钢”流通、使用等环节监管不到位。有关单位和部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有关领导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省委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对8个责任单位和部门、11名责任人进行问责。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对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检查、通报问责,责令玉溪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通海县人民政府向玉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玉溪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作为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对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在取缔“地条钢”工作中指导督促不力,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检查、通报问责,责令玉溪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向玉溪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纳古镇党委、政府在打击和取缔“地条钢”工作中,重生产环节拆除,忽视全链条监管,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的问题,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检查、通报问责,责令纳古镇党委向通海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纳古镇人民政府向通海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省通报。
解仕清,中共党员,玉溪市副市长,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等工作,任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在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中,对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出现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卢维江,中共党员,通海县委书记,负责通海县委全面工作,该县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落实不到位,对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出现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谈话诫勉问责。
柳洪,中共党员,通海县委副书记、县长,负责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作为通海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部署安排、督促检查取缔“地条钢”,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张发彦,中共党员,通海县副县长,分管县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通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不力,对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普昌文,中共党员,玉溪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打击“地条钢”工作中,疏于监管,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康凌华,中共党员,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作为玉溪市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打击“地条钢”工作中,疏于监管,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纳鸿翔,中共党员,纳古镇镇长,在开展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工作中,重生产环节拆除,忽视全链条监管,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纳古镇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柏云海,中共党员,纳古镇副镇长,具体负责纳古镇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生产环节拆除,忽视全链条监管,落实从原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到位,对通海县纳古镇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免职处理,并调整工作岗位。
刘明成,中共党员,通海县发展改革局局长,作为通海县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打击“地条钢”工作中,疏于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通海县纳古镇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颖新,中共党员,通海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局长,作为通海县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打击“地条钢”工作中,疏于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通海县纳古镇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张兴友,中共党员,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作为通海县坚决遏制钢铁煤炭违规新增产能打击“地条钢”规范建设生产经营秩序工作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在打击“地条钢”工作中,疏于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通海县纳古镇部分轧钢企业使用“地条钢”加工生产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上述问责情况,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的坚定决心。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把化解过剩产能和打击“地条钢”查处违规建设钢铁项目工作落到实处,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地条钢”行为,做到全链条全方位监管。
一、要把打击“地条钢”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打击“地条钢”不是一般的经济工作,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去产能的重要内容,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战略部署的关键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坚定不移做到令行禁止,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决不能阳奉阴违、选择性执行、消极应付。
二、要严肃认真履行打击“地条钢”责任。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打击“地条钢”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要严肃认真落实责任,决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部门抓而不严、抓而不细、抓而不实。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责任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负总责,必须承担起打击和取缔“地条钢”的主体责任,按照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打击和取缔“地条钢”的第一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主动协调部署、亲自督促检查,确保强力推进、落到实处。
三、要保持坚决打击“地条钢”高压态势。各州、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钢铁企业、交易市场进行经常性的“拉网式”排查,加强中频炉、工频炉设备流向监管,严查“地条钢”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确保对“地条钢”生产企业和具有中频炉、工频炉设备的企业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始终保持对“地条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四、要强化督查问责。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取缔“地条钢”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多级工作联动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建立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暗查、定期约谈、层层通报等常态化督查问责机制。对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合理、报告不及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退出产能复产的地区和部门,要依纪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机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对举报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各州、市对打击“地条钢”工作要进一步自检自查,立查立改,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并于2017年12月26日前将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监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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