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简讯】“平台经济领域监管问题”学术研讨会召开
2021年4月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家全球战略智库《国际经济评论》编辑部、中国世界经济学会联合组织召开了“平台经济领域监管问题”研讨会。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阿里研究院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就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公平竞争、平台责任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国家全球战略智库首席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会长张宇燕,代表会议主办方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他表示,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尤其是所办的杂志,希望能够抓住一些新生事物进行研究。平台经济是新生事物,其产生和发展对于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可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也涉及监管和治理的问题。他谈到,包括平台监管在内的网络监管是非常复杂的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被监管者比监管者更清楚相关问题,导致监管具有较大难度。他还指出,平台经济领域监管不仅是一个现实问题,而且是一个理论问题,希望通过对平台经济领域监管的研究,能够在政策和理论方面,以及宏观和微观的结合方面作出贡献。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教授发言的主题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转型”。他指出,数字经济作为产业突变的结果,其创造性破坏的特征打破了传统经济的运行规则,呈现出非线性、不确定性、动态性、创新性的典型特征。数字经济的发展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最大的战略全局奠定最雄厚的经济基础,其作用和地位不可替代。他认为,放松监管可以促使传统垄断行业“化腐朽为神奇”,在数字经济时代不是取消监管,也不是强化监管,而是应当进行监管转型。他谈到,数字经济的产生机制和运行规范与传统经济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继续沿用传统的监管体系会损害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监管只有主动适应数字经济运行规律,才能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教授的发言主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他认为,不能采用工业时代的规则来监管数字时代的平台,需要重构监管规则,将《反垄断法》第七条与《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相结合,同步适用相关指南和进行《反垄断法》的修改,多管齐下以加强理论和制度支撑,同时融入科技监管这一新维度,从而在制度上实现超越,最终促进技术和产业的发展。他提出,平台、数据、算法三维结构所形成的社交平台的粘性最强大,使平台具有强大的市场力量,但是运用传统的价格中心分析框架和方法很难鉴定某些社交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应当按照相关指南规定的实际垄断力量和造成的损害等非价格因素来重构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基于此,他认为需要改善传统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一方面在《反垄断法》中增加关于鼓励创新、保护隐私的条款,另一方面增加关于“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以方便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企业;基于平台的特点,需要认定社交平台是比普通的水网、电网更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在立法中导入必要设施原则;数据已经是比资本更加强大的要素,数据竞争是全球竞争的核心,故需要对平台、数据、算法的三维结构单独加以界定,而不能采用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等方法;采用共票理论以赋予民众数据价值。他坚信,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够促进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李勇坚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数据要素视角的平台并购行为”。他指出,全球对于互联网平台进行治理、规制和监管,主要是对平台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尤其需要监管企业的并购行为。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支持市场自由竞争和创新,以吴修铭为代表的“新布兰代斯学派”则主张垄断会对民主带来威胁,导致经济上的不平等。他详细地介绍了对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理论:杠杆垄断理论、数据垄断理论、“杀手并购”理论、正反馈理论、数字集团理论和自我优待理论。他认为数据要素与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反垄断调查一定要考虑数据要素的特征,避免反垄断导致数字经济发展停滞的风险;需要重新思考平台的作用,因为平台具有双重性,既是交易中介,又是核心设施;需要明晰监管的目标以及垄断和创新的关系,如果创新是目标,垄断又能促进创新,则应当鼓励垄断;需要清楚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创新监管手段来降低监管成本。
《比较》研究部主管陈永伟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从国际竞争的角度看待平台经济领域监管问题”。他指出,欧盟对平台企业实行严格管制,主要针对美国大平台企业,但同时会限制当地企业的发展;需要质疑拜登政府反垄断的真假程度,其反垄断的目的主要在于安抚美国民主党极左派的情绪,最终结果可能是平台企业接受相应罚款,但经营模式不变。美国与欧盟都针对平台大企业展开调查和诉讼,但处理方法很不一样,表明这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他提到,平台存在多种问题,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各种政策工具的配合。单纯的反垄断并不能解决创新和创业的问题,不能解决贫富分化、隐私保护等问题,也不一定能够促进竞争;数字经济发展促使平台变得强大,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但这只是症状,出现问题的原因较多,并非严格管制平台就能解决相关问题。欧美由于可选的政策工具有限,所以更多采用反垄断来处理这些问题。他认为,与美国相比,中国可采用的政策和措施更多,中国在构筑竞争政策体系时应当将各个政策放在合适的位置:在重要情况下使用反垄断政策工具;加大常规武器的使用,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效利用公平竞争审查等机制。他最后讲到,中国参与国际竞争需要依靠平台大企业的发展,但对大平台的行为进行引导具有必要性;应当通过产业政策鼓励中国企业进入和占有互联网的底层,由此增强中国数字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阿里研究院行业研究中心主任崔书锋的发言题目为“审慎精准监管平台经济领域”。他认为,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与其他行业的垄断行为存在较多共性,需要考虑专门针对平台经济规定相关条款的必要性,而且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反垄断立法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反垄断法》的总则将创新作为立法宗旨之一,这一宗旨需要在具体条款里予以体现。他提到,通过实证研究来了解企业家决策行为很有必要,这样才能更清晰地认识影响创新的因素;需要明确相关标准,让监管具有确定性,从而促使企业明白其行为的边界。他指出,在中国的平台经济领域,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如电商、短视频、搜索、游戏,而基于用户粘性,中国社交平台的竞争较少。因此,对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需要防止“一刀切”的现象,应当精准施策、分类监管,对平台行为进行有效评估。具体而言,需要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进行分类,弄清哪些平台能够封锁供给,哪些平台能够封锁需求,从而认清不同平台真正的问题并采用最佳的监管方法,以促进数字产业创新和健康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家全球战略智库国家安全研究室主任郎平研究员,其发言题目为“对平台私权力的监管”。她认为,从政治学上来说,平台具有社会性,也具有跨国性,因为它可以超越传统的国家地理边界;任何一种技术都会改变国家的政治经济格局,信息技术尤其如此。她指出,平台基于其规模和数据效应,获取了较大的私权力,改变了国家的权力边界,而且从社会秩序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维护、国家暴力层面的垄断、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四个维度来看,平台的出现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由国家垄断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让渡给了私营公司和平台,世界涌现了很多新的权力中心。她讲到,网络平台治理除了公平竞争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注意其他重要议题,例如,数据泄露和隐私保护、信息管制,以及愈演愈烈的信息操纵问题。她强调,很多问题都有政治因素,所有的经济问题最后都可能演变为政治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金善明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谨慎对待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他认为,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应当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应当保持相对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在尚未修改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注重对《反垄断法》的解释和适用,这可能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监管措施。他指出,重构《反垄断法》的想法比较“前卫”,相关机构需要对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调研;过分强调监管方式的创新就意味着这个领域的规定会不断变化,具有很强的不可预知性,会让企业无所适从。他指出对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监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过分刻意在文本里追求创新不具有必要性,应当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赋予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更多主导权,同时确保行政执法与司法之间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平台经济领域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应该借鉴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做法,即经常做市场研究、系统梳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规范的适用来看,需要从程序层面对公权力形成有效的约束。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刘航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厘清平台经济监管中政府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在强调平台经济监管的同时,需要明晰监管部门介入是否能够有效提升平台经济的运行效率,这一方面需要清晰地界定导致平台经济无效率的原因,另一方面也需要监管部门对于可用的政策工具与实施效果有着比较清晰、客观的认知。他指出,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并非针锋相对,两者可以相互合作、互相促进;只有政府掌握相关工具和信息之后,才可能改变目前市场运行情况,所以在监管政策的制定方面需要保持审慎态度;监管工具不能过于复杂,监管目标也不能过于多元化,否则很难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政策设计必须考虑措施可实施性的问题。他强调,对平台企业的监管需要针对不同的平台企业类型和特征进行精细化监管,不宜制定统一的标准,因为平台企业的组织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最后他再次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监管问题十分复杂,涉及经济、政治、法律等多种因素,因此,监管政策制定需要更为审慎,以求能够更好地发挥中国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过多年发展而积累出来的比较优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家全球战略智库韩冰副研究员的发言题目为“从外资监管角度思考平台经济领域监管”。她指出,中国很多互联网企业都是通过VIE架构境外融资上市模式发展起来的,而VIE架构绕开了政府对外资企业的一些监管规定,因此,中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过去二十年政府提供的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平台经济领域的特点是技术发展非常快,涌现出很多新业态和新模式,故现今在风险可控情况下仍需为其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从而增强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她认为,平台经济领域的监管应当求稳不求快,以务实的态度解决出现的具体问题;从发展趋势来看,反垄断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作用会不断增强,主要原因是中国外资监管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后,正在由事前监管(准入阶段)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而反垄断是外资监管中很重要的国际通行的监管政策工具。
会议分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经济评论》编辑部主任王碧珺和编辑邱静主持。王碧珺主任对会议进行了总结,指出平台经济领域监管是非常重要的议题,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阐释了监管的方向,为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言献策,并表示相关会议内容会发表于《国际经济评论》2021年第3期。
(《国际经济评论》编辑部邱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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