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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用来净水,柯桥检察出手了!

柯桥检察 绍兴检察 2021-04-28

第446期

2016年,张华(化名)在宁波设立了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净水剂的生产销售经营,并由王明(化名)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2017年,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张华想到了一个“变废为宝”的主意,原来,他发现一些铝型材厂产生的废氧化渣污泥可以作为净水剂的原料,但是这些污泥已经被明确为危险废物,而且张华的企业并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张华和王明依然“铤而走险”。


经他人介绍,张华分别认识了浙江A铝业有限公司和B铝业有限公司有关企业废水污泥处理的负责人李林(化名)、陈新(化名)及周奇(化名),从2017年1月份至2018年2月份期间,张华和王明以明显低于危险废物正规处置的价格,分别从这两家铝业有限公司接收废水处理污泥1500余吨,其中接收的608余吨废水处理污泥均已作为净水剂原料进行生产。


无独有偶,富阳某净水剂厂的负责人孙凯(化名)与吴云(化名),在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以同样的手法,从A铝业有限公司和B铝业有限公司接收废水处理污泥700余吨,并作为净水剂原料进行生产。

经鉴定,上述废水处理污泥均为危险废物,该科技有限公司及净水剂厂生产的净水剂均属于有毒物质,在生产过程中均没有对净水剂中的重金属进行专门处理,而且购买净水剂的下游企业在污水处理工艺中也没有对重金属进行专门处理,导致净水剂中重金属物质经稀释后直接向外环境排放,造成期间生态损失。


日前,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张华等7人,均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某净水剂厂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张华、孙凯等人分别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行为也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而李林、陈新及周奇作为企业废水处理污泥的直接责任人,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企业的废水污泥(危险固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处置,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属于共同犯罪。


在国家对环保要求日益严格的形势下,类似铝制品企业在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废水污泥处理需引起高度重视,必须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规进行处置。对负责本企业环保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强培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业性岗位,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法规、政策的变化,从而对本企业的生产工艺、经营方式、生产三废的处置作出有效调整。


如今,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能逾越环境保护红线。让我们共同履行环保责任,共建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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