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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撤案、建议收监,发生在同一个未成年人身上,为何?

绍兴检察 2021-04-28

是我没有好好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无视法律,咎由自取,看到检察官姐姐们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我非常惭愧,今后我会痛定思痛,好好改造,不辜负父母和你们对我的期望。”

5月21日,在接受嵊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回访的过程中,未成年人王某某如是说,话语中透露出深深的悔恨和感激之情。

原来,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中,嵊州市检察院既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撤案,又向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撤销缓刑

前情提要

聚众斗殴被判刑

2018年8月,王某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规定

2018年10月,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钱财,先后7次索得人民币300余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再次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情节显著轻微

监督撤案把好入罪关

嵊州市检察院承办人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后发现,王某某虽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但都是通过QQ、微信的方式,没有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紧迫性的威胁,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仅属于轻微寻衅滋事行为。结合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如实交代罪行,又已获得被害人及其母亲的谅解,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犯罪处理。

嵊州市检察院向嵊州市公安局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并启动监督撤案程序。嵊州市公安局收到通知书后随即做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并给予王某某相应的行政处罚。

违反矫正规定

建议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王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嵊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嵊州市司法局发出建议提请撤销王某某缓刑的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嵊州市司法局随即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王某某缓刑的建议书,由嵊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嵊州市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王某某相关案件的处理,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和司法精准度,既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性司法理念,把好未成年人入罪关,又践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双向监督、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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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嵊州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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