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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喜爱爬宠的他嗅到了“商机” 买卖濒危动物获刑二年

绍兴检察 2021-04-28

头顶着“皇冠”的变色龙、全身绿悠悠的绿鬣蜥、全世界最小的蟒蛇——非洲球蟒……这些“另类爬宠”受到不少“爱宠”人士的欢迎,殊不知,售卖、购买这些珍稀的爬行动物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家住绍兴市柯桥区的小赵就是一名喜爱爬宠的人士,对爬行动物很感兴趣,尤其对美洲绿鬣蜥、尼罗巨蜥这些并不常见的爬行动物更是喜欢,作为一名“爱宠人士”,小赵也知道例如红鬣蜥、绿鬣蜥、平原巨蜥、尼罗河巨蜥等动物都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保护动物,是受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

通过网络,小赵结识了一些有着同样喜好的网友,也从网友处购买过美洲绿鬣蜥作为宠物来养。2017年5、6月份,小赵看到微信朋友圈有网友在晒账单,发现原来通过贩卖这些“爬宠”可以赚钱,发现了这个“商机”后,小赵为了有钱买更多的“爬宠”,便也打起了买卖野生动物的主意。起初,他通过做上家的代理来出售“爬宠”,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元宵之后,小赵便想赚更多的钱,就开始自己做现货商,他从上家那里进货,将这些野生动物屯在家中,然后通过快递卖给同样喜欢这些“爬宠”的下家,而这些下家大多是小赵的同龄人,有的甚至是未成年人。案发后,民警从小赵家中搜查出31只爬行动物,187张快递单。经鉴定,涉案动物中8只为美洲绿鬣蜥,13只为尼罗巨蜥,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英文缩写《CITES》)附录II的保护动物。


日前,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小赵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动物不允许私自饲养和买卖,在未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饲养国家保护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在购买另类宠物前,需要辨别是否属于违禁品种,莫要触碰法律红线,不要让“爱宠”最终变成了“害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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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柯桥检察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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