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绍兴检察深化检校合作 张旭勇教授主讲第十二期检察沙龙

吴闻哲 绍兴检察 2021-04-28

运用好检察公益诉讼这一利器,与行政机关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由之路,也是检察官当好公共利益代表的应有之义。7月26日,绍兴市检察学会与杭州师范大学共同举办第十二期绍兴检察沙龙。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旭勇应邀主讲《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解析》,深度剖析了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方向等问题,梳理厘清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等概念。本次沙龙由绍兴市检察学会会长陈理平主持。

人物简介

张旭勇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入选者,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委员会专家,浙江省教育厅等单位法律顾问。


张旭勇教授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讲起。他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控告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故当前行政公益诉讼对此也鲜有涉及。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无力监督,根据《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可更进一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进行监督,消除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潜在威胁。

张旭勇教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也进行了阐述,提出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的两个要件,即不作为事实和公共利益受损事实。其中,履职是否全面充分,应以法定行政措施是否穷尽为判断标准;公共利益受损,既包括现实损害,也包括处于有危险风险隐患的状态。

此外,张旭勇教授还就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检察公益诉讼与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讲解,并与现场检察干警进行了互动答疑,为干警办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理支撑和实务指导。

推荐阅读

☑ “绍兴检察公益诉讼有温度、有热度、有关怀、有温馨、有正气”

☑ 这场全国大赛,全省七席,绍兴检察占两席

☑ 这场先进事迹报告会,满满的绍兴检察元素!

☑ 嵊州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婴儿被亲生父亲抛江案件

☑ 在2019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研讨会上,钱武生副检察长作主题演讲!

编辑:沈嘉玲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