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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触碰这些高压线后果更严重,请牢记!

绍兴检察 2021-04-2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涉意意见),为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法律适用依据,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小编根据上述《涉疫意见》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首批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以普通公民、生产经营者、国家工作人员为分类,梳理出常见的涉疫相关罪名和部分案例警示,帮助大家认识法律、运用法律,避免在防疫期间陷入刑事法律风险。


本期刑事法律风险提示对象为:普通公民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1项: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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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1项: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不符合刑罚第114条、115条第1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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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湖北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妻子、儿子、儿媳和孙女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嘉陵区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期间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儿子开车送其到李渡医院就诊,后孙某某乘坐客车从李渡返回吉安老家,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开车将其送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嘉陵院区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工作人员将孙某某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3

妨害公务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1项: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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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不听从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镇联村干部徐某某等人对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的劝导,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协助开展劝导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仍不予配合,并在朱某某阻止其拍视频时,直接攻击朱某某,抓伤其脸部、颈部。2月9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区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4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1项: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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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1月30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月1日,因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5

诈骗罪、聚众哄抢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5项: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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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6项:

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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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有网民在网站论坛发布标题为《一大巴车武汉人逃到我们"深山老林"避难了真的很可恶可恨》的帖子,点击量达33万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巡查到这一信息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造谣人余某抓获归案,经查该帖子所述内容均为谣言。目前,余某已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因其散布谣言,黟县公安局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余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7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涉疫意见》第2条第9项: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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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曲江区公安分局受理案件后,于1月29日立案侦查,次日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2月5日提请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邓某某。








在肺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同舟共济、众志成城、携手阻击疫情蔓延,是每个普通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论是趁机行骗、哄抬物价,还是攻击医务人员、妨害执行公务,亦或是顶风作案、捕杀野生动物,凡此种种,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涉及刑事法律风险。


面对肺炎疫情,我们更应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敬畏自然。我们相信,冬去春会来,阴霾褪去,又是满目莺飞草长,花开似锦。


来源:新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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