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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民营企业出硬招、见实效,三个全省典型案例见证绍兴检察担当

绍兴检察 2021-04-28

2019年以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依法办理了一批涉民营企业案件,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浙江省检察院近日发布的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中,绍兴检察共有三个案例入选


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保障

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任某某、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追赃挽损促谅解 风险提示助合规

任某某系宁波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副总经理,陈某某系该公司策划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间,任某某在某房地产项目采用UTF模式销售过程中,向第三方销售团队负责人索取回扣人民币76.8万元,并单独或伙同陈某某收受宁波某房地产项目广告商好处费人民币26.7万元。2019年1月11日诸暨市检察院对任某某、陈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7月12日,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诸暨市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任某某另有挪用企业活动认筹金7.1万元的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的目的,对任某某、陈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任某某等人将受贿及挪用款项共计100余万元一并退出,取得了企业谅解。案件办结后,该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房地产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风险点,向涉案企业发出《民营企业经营风险提示函》,对全市十余家上市公司开展调研,梳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共性问题与特殊法律需求,并以调研报告的形式专题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为上市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陈某某骗取贷款案

服务“三农”保民生 不予起诉促还贷

陈某某系新昌县某苗木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2015年5月,陈某某以合作社名义,向中国银行某支行申请“福农”贷款,银行对合作社授信额度200万元。之后陈某某以林某某等七人名义,伪造苗木购销合同,由该七人签署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新昌县某物资有限公司、新昌县某苗木专业合作社及陈某某本人等提供担保,贷款发放至林某某等七人的银行卡账户后,陈某某将七人银行卡内的贷款金额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陈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8日,新昌县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新昌县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发现新昌县某苗木专业合作社位于偏远山区,系由村民自愿联合进行合作生产、经营所建立,在案件办理期间仍在正常运营,而陈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经营者,所贷款项主要为农村开发房地产,由于政策问题,其购置的土地无法顺利开发经营,导致其资金周转不畅,直接影响其合作社的经营发展。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陈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其经营的合作社可直接带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新昌县检察院结合合作社经营状况、发展前景,认为陈某某仍具有还款能力。


为此,新昌县检察院促使陈某某与银行达成以合作社每年产生的固定效益为基础的分期还款协议,从而既保障银行挽回经济损失,又维系合作社正常经营。新昌县检察院综合考虑陈某某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此后,新昌县检察院主动跟进回访,现合作社正常经营,陈某某根据还款协议已按时向银行还款80万元。


全省检察机关助力企业

复工复产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能不起诉就不诉 彰显温度助复产

张某某系浙江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军系该公司员工。2017年下半年,张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张某军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税额共计16万余元。案发后,浙江某设备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2019年12月27日,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依法对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浙江某设备公司虽已复工复产,但多笔订单无法按时交货,同时,该公司正在开拓国外市场、与高校合作研发新产品,并计划新建厂房。新昌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涉案税款已经补缴、张某某、张某军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浙江某设备公司、张某某、张某军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编辑:吴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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