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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赚差价属代购还是贩卖毒品?检察机关厘清概念成功追诉一毒贩

绍兴检察 2021-04-28

“我的冰毒都是让陈某帮忙买的,但他是哪买的我不清楚。”

在诸暨市检察院的提审室里,何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检察官从细节着手,细致审查,最终锁定陈某涉嫌贩卖毒品,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文书。


近日,法院采纳了诸暨市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该院追诉的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何某和陈某是哥们,得知陈某有冰毒购买渠道,何某在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几次通过陈某购买冰毒,并一起吸食。之后,公安机关在办理另外一起吸食毒品的案件时,抓获了何某,并通过何某的供述找到了陈某。由于陈某并未从中赚取差价,与法律上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代购毒品”较为相似,公安机关并未对陈某立案侦查。


2020年2月19日,该案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讯时发现了一个细节:事实上何某并不认识毒品卖家胡某。


浙江省相关规定对“代购毒品”明确界定为单纯的“跑腿”行为,即代购者受委托到毒品买家指定的卖家那里代购少量冰毒且未从中牟利。


何某不认识胡某,不可能委托陈某去胡某处购买,那陈某就不算是“代购”,而是买卖。




 检察官细致分析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毒品交易性质,是贩卖毒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之后,检察官通过当面询问陈某再次核实相关情况,敲定了陈某出于吸毒的共同癖好,多次通过微信收取何某毒资后再从毒犯胡某处购买冰毒,然后平价转卖给何某,供何某吸食的事实。




2020年2月26日,诸暨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文书,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夯实相关证据。


陈某归案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依然拒不认罪,认为自己并未从中赚取差价,只是简单的代购行为。承办检察官从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两方面入手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其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多次向其传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陈某放弃了侥幸心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诸暨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向法院提出精准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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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提醒

自寻“门路”帮助买家购买毒品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利,都构成贩卖毒品罪。

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文字:吕永滨  范华涛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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