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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双向奔赴,检校合作聚焦“刑民交叉的虚假诉讼惩治”

绍兴检察 2023-05-02

6月21日下午,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承办的“检校司法实务论坛”暨“刑民交叉的虚假诉讼惩治”研讨会,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视频连线方式召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东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翁晓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佑喜,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综合指导处副处长胡涛,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张剑锋,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曾于生等领导专家学者,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代表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以线下和云端相结合的方式,聚焦实践前言,共话法学理论,共商良法善治。

专家学者们围绕检察实务中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如何界定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等议题,结合具体的虚假诉讼疑难案例和当前虚假诉讼罪查办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是一个选择性法益,既可以是妨害司法秩序,也可以是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我认为虚假诉讼罪不应该限定于“无中生有”,应该更广阔一点,才能更好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建设。



虚假诉讼的本质,不在于捏造事实或捏造虚假的法律关系,它的本质是制造虚假案件,或虚假纠纷,违反诚信原则,滥用诉权的一种行为。



要大力推进检察数字化改革,以数字检察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建议加强以科技引领推动数字检察加快走向成熟,创新大数据监督方式、拓宽监督途径。



认定虚假诉讼行为,要综合衡量,要考虑当事人的恶意、虚构的程度、侵害的利益等。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检察监督不仅要考量是否是虚假诉讼,还要考量是否需要监督的必要性问题。



民事诉讼上的虚假诉讼行为,范围应该比刑法上规定的虚假诉讼更加宽广多样,是更大范围的一个滥用诉权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虚假诉讼惩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陈兴良教授作主旨发言,他从罪名演变、构成要件、侵害法益等方面论述了虚假诉讼罪的刑法认定,又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阐述了“无中生有”“张冠李戴”“虚增债务”等三种虚假诉讼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观点。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副检察长李佑喜作小结


上虞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检察长何红致欢迎词


主题源于司法实践的难点,回应司法实际的需求,法学家与检察官同台切磋,这是一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双向奔赴,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生动实践。参会的人员纷纷表示,本次研讨会既是一次观点的碰撞,又是一场思想的盛宴,对于工作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要把研讨成果体现在具体办案中。

来源:上虞检察

编辑:鲁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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