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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检察参与全市减假暂专项评查工作

绍兴检察 2023-05-02

为总结固化去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的有效经验,持续巩固2021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成果,深入推进八个多跨制度走实走深,近日,市委政法委组织开展全市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评查。

为开展好此次专项评查工作,全面检查2021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市委政法委制定《全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评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评查工作顺利开展。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专项评查工作动员部署会上,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杨帆、市司法局周涛进行专题培训,市委政法委办公会议成员、二级调研员曹银翔讲话,全体评查人员参加会议。

专题培训中,杨帆根据全市被评查案件的特点,首先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评查展开讲解。她从主体的适格性、程序的合规性、报到的准时性、复查的周期性、收监的及时性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评查的要点及对应的法律依据,并结合相关案例予以阐述。随后,又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分别从提请、决定和具体执行方面作了重点讲解。

据了解,本次评查共分7个检查组,采取集中交叉评查方式,通过查阅卷宗、调查走访、听取意见、分析研判等多环节,形成最终的评查意见,确保评查意见全面准确、科学公正。每组评查结束后,各评查组进行交流发言。下一阶段,市委政法委将在此次评查的基础上进行通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地区查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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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来源:古越剑  第三检察部

编辑:鲁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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