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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委员建言完善行业税收政策,有没有戳中你的心|小婧跑两会

2018-03-19 曹婧 中国律师


◆建议允许律师事务所自行选择核定征税或查账征税方式,适用适合中国律师业特色的税收措施,全力服务国家大局。

——高子程代表



◆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职业定位,为律师行业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李亚兰代表


◆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变革与调整,应坚持适应依法治国对律师工作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并有利于推动律所做大做强的目标。

——张慧代表


◆应当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来谋划律师行业的税收制度,给予特定税收政策扶持,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吕红兵委员


◆税收政策与律师行业发展的不相适应已成为制约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亟需解决。

——彭静委员


“这一直是律师行业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吕红兵谈到律师行业税收政策问题时如是说。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成员,律师工作与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紧密相连。多年来,广大律师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与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殊发展时期,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目前情况

目前,律师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为主,税收征收方式以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介绍,律师行业最初实行全行业核定征收税款,2012年以后逐步向查账征收转变。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律师应纳税额,用“律师收入”乘以“核定税率”即可,这种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不需建立复杂账目,核算各种成本、费用,因此受到律师行业的广泛欢迎,从实践上看,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也大幅降低。


近年来,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发文予以调整。“总体上来看,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由核定征收逐步转变为查账征收,虽有进步,但现行税收政策对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亚兰说。


查账征收需要律师事务所按照相应税目核算成本、费用,分别计算出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等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为基准计算个人所得税,且每一名律师都是独立的计税、申报个体,在实践中律师行业普遍反映查账征收方式给律师事务所造成了较大的财务会计管理成本。


律师代表委员一致认为,“现行税收政策对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应结合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特点和客观现实,尽快完善律师行业税收政策”。

 

存在问题


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李亚兰介绍,个人所得税方面,合伙人律师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律师行业实际,规定合伙人律师按年收入8%、6%、5%的标准扣除业务费用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人律师给予了一定优惠,但没有充分考虑合伙人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税前费用扣除比例仍然偏低。


“特别是2013年至2015年执行的对合伙人律师8%、6%、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取消后,更加剧了合伙人律师税负”。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慧告诉记者,合伙人律师不同于企业的投资人,其身份首先是执业律师,是律师事务所主要创收者,要带头办案,而且承担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成本和费用。“实践中,由于税前费用扣除比例偏低,合伙人律师税负较重,导致律师事务所难以发展新的合伙人,难以吸纳优秀人才加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队伍,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彭静说,“营改增后应税收入500万以上律师事务所税负增加了”。营改增的初衷是要降低税负,但是对于500万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少,导致税负不降反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



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律师工作相比于生产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难以以发票形式体现有形成本,正常拓展业务成本和业务培训费也不能列入成本扣除。张慧表示,实行查帐征税制度以来,律师界普遍反映税负加重,大型规模所比较核定征收时期税负增加明显,不能充分反映出律师行业高智力、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特点,造成了律师行业人才流失、团队分散等后果,制约了律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并未建立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律师事务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存在会计政策选择不健全、科目设计不全面、成本费用归集不合理、会计核算方法偏差等问题,无法满足查账征收要求,彭静说。


“同时,由于律师行业内中小规模所占绝大多数(全国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占92.8%),大都缺少精通财务、税收知识的专业人员,难以建立应对查账征收的人员体系和财会制度,准确列支成本和费用,核算利润的难度很大”,李亚兰补充道。


由于缺乏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会计处理规定,加之一些地方实行全行业查账征收,造成了律师事务所在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勉强建账建制,出现了许多律师提供各种、各类发票用以抵扣成本的现象,这种做法因不符合税法相关规定而存在很大风险隐患,导致律师行业普遍焦虑,感到缺乏职业安全感,不利于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不利于律师履行社会责任

“现行税收政策没有考虑到律师服务的公益属性”,吕红兵说,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是律师的法定义务。与此同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律师行业还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时,政府会给予律师一定经费作为补贴,用于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文印费等支出。从补贴金额来讲,不足以弥补律师的付出,但此类政府补贴不能进行税前扣除。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和公益性法律服务补贴征税,加重了律师行业的税务负担,也影响了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另外,高子程表示,查账征税会导致律师业税源流向外省,使财政收入减损巨大。例如北京律师业因查账征税即导致税源大量流向外省,北京的财政收入每年减损20亿以上。


建议对策

代表委员认为,应当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建立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给予特定税收政策扶持,制定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李亚兰认为,现行《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定位不够准确,是导致律师行业税收政策不具科学性、合理性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在《律师法》修改中,应明确律师除职业责任外,还要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这必将有利于纠正社会公众对律师行业的错误认识,建立税务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律师行业定位的正确认知,为律师执业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营造更加良好的执业环境”。李亚兰说。



吕红兵提出,基于律师服务的专业性甚至高端专业性,其创造性的劳动与高新技术企业并无本质差别,尤其是在如今国家强调制度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的大背景下,故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为15%的规定,并考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采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税合并缴纳的做法,可以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率确定为17%至20%之间。对于小规模纳税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可以适用核定征收的政策,以简化税收成本。



“允许律师事务所准予扣除适当的执业风险准备金,并可比照公司税制适用加计扣除、提高教育经费税前计提比例等税收优惠政策”,彭静说。彭静还建议,加强律师行业会计制度建设,针对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制定本行业专门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通过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



高子程建议,由财政部出台适合中国律师业特色的税收政策。在正式政策出台之前,由财政部督促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允许律所自行选择核定征税或查账征税方式。他还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督促各省市地税局,从国家大局出发,适用更为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措施。高子程提出,可以根据各省市区经济状况,协商核定应税所得率,例如北京,应税所得率可以核定为26%。



除此之外,张慧建议对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免于征税,以鼓励律师积极投身于公益法律服务;尽快研究律师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律师从事“一带一路”等涉外法律服务进行支持;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给予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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