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联合行动!保护知识产权 府谷未检在行动!



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阅读是打开新世界的大门,正版优质的图书更是未成年人必备的良好工具。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净化校园周边图书市场,2022年4月28日,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谷雨”未检工作室干警联合府谷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开展了校园周边非法出版物检查。


联合检查组分别检查了小学校园周围的盗版文化产品、初中和高中校园周围的盗版教材以及人文图书。检查发现,部分文具店里销售没有生产厂家和生产地址的盗版冰墩墩奥运吉祥物、部分书店出售盗版的课外阅读书籍。文旅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盗版书籍进行暂扣,待进一步鉴定后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检查人员同时向书店及文具店的经营者普及了盗版图书的危害,以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法律后果。告诫经营者一定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应的法律法规。

    

检察官提醒广大家长及学生,不要贪图小便宜购买盗版图书。盗版图书因文字校对和印刷质量问题,不仅会影响阅读者对汉字的正确认识,更有可能因印刷过程中铅等重金属超标损害阅读者的身体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文字|袁   惠

摄影|白小刚

审核|韩   伟


Historical articles

“同暖益家”——筑起困难妇女儿童温暖之家



府谷检察召开第一季度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



发挥中枢职能推进精细化监督管理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办案数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