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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普法小课堂】第25期:关于“民间借贷”,你了解多少?

民间借贷作为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也因其随意性、风险性,引发了大量诉讼纠纷。从检察监督数据来看,2020年1月-2023年2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高达53.33%。下面,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有关一下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简单来说,民间借贷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半公开甚至秘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资金借贷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债”的一种。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也相应有效,但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网络贷款,也属于民间借贷的形式之一。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可以选择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订立。现实中,自然人之间数额较小的借款,或者基于借贷双方当事人系亲戚、朋友、同事等特殊关系的借款,不乏存在口头订立借款合同的情形。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相较金融借款合同更简单和随意,但应当注意以下合同要素:(1)币种,即人民币还是其他货币;(2)用途,即用于生意周转、经营活动还是其他目的;(3)数额,即借款的本金总数;(4)利率,即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本金额的比率,可以约定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5)期限,即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时间,可以以月、季度、年等为单位计算;(6)还款方式,即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是分期返还,或者先逐期支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返还本金等方式。



四、民间借贷中的“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订立借据的,往往会在上述凭证上写明“保证人:张某某”等字样,这种情况,便属于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实施后,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要想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享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五、民间借贷活动中的注意事项

1.“砍头息”不被法律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实践中,有些贷款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定时期的利息,再将剩余价款作为本金发放给借款人,但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数额却是所扣除利息加实际支付借款的总和,这显然有失公平,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2.“高利贷”不被法律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利贷就是指利息高出正常情况的贷款。2015年9月1日前,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24%属于高利贷。2015年9月1日后,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属于高利贷。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校园贷”、“套路贷”、“美容贷”等贷款形式层出不穷,其背后均影藏着“高利”的不法身影。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也是对当前社会高利放贷诱发犯罪问题的打击与回应。


3.利息的主张需要约定明确或达成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若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有证据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借款时没有完整的借款证据,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的“催款”来做补充,记录好借贷双方当事人姓名、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本付息的具体情况。





文字|王艳芳审核|王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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