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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检普法小课堂】第31期:多次提起诉讼,民间借贷or职业放贷?
案例
2009年至2010年期间,王某(化名)多次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累计达3000余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分。2018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又多次作为原告向同一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检察机关通过数字监督模型筛查后,认为王某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有偿性,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符合“职业放贷”的特征,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什么是职业放贷?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行为一般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业性、有偿性。
职业放贷违反了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业务活动”。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上述条文从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的角度,明确提出了禁止个人从事贷款业务的规定。
职业放贷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