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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环保部解答地下水导则中排土场如何界定

2017-08-17 地下水环境网


最新的部长信箱中对关于地下水导则中排土场如何界定问题进行了解答。


来信:

部长您好,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HJ610-2016)中,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采选业中规定涉及排土场的建设项目属于Ⅰ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类别如何把握尚存在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1、矿山施工期井下开拓废石在地面区域临时堆存,运营前对该地面堆存废石封场处置,施工期废石临时堆存场地是否判定为排土场。 

2、矿山营运期废石通过其他途径综合利用,不再设永久性堆存场地,但在地面设置临时堆存场地用于废石周转,该临时堆存场地是否判定为排土场。            

3、矿山新建井硐场地需要用井下开拓废石堆高场地用于搭建竖井平台,平台形成后在营运前该平台按环保要求覆土绿化,该平台是否判定为排土场。

 4、对于矿山现有拟不再利用的排土场,在矿山实施改扩建工程过程中,环评是否对其判定。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排土场定义为“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排土场是否可以理解为“排土场设置的用途需为处置废弃物,永久性集中堆存场地”。以上是我对排土场界定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烦请予以解惑。


回复:

  您“关于地下水导则中排土场如何界定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中的排土场,可能存在重金属污染物经淋溶进入地下水后造成污染,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将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定为Ⅰ类。因此,在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开采项目中,临时或永久用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的场所,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其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应定为Ⅰ类。

  利用井下废石搭建的竖井平台,不属于堆放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场所的范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因此,在开展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针对现有拟不再利用的排土场,应依法考虑其与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将其作为判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的内容。

  以上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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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评观察 微信公众号

编辑: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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