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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论】互联网法院揭牌 专家怎么说

  编者按:


  8月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这意味着中国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在杭州揭开了新的篇章。


  按照中央深改组的定位,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它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专业、高效、便捷的司法运行体系,以互联网与法律双精通的审判团队,集中管辖特定类型涉互联网案件,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线解决纠纷、解决在线纠纷,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对于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赞扬,并提出不少建议,本报选登部分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互联网领域拓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


  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中央深改组作出这一决定,意义深远。


  一是有利于高效审理案件,践行司法便民、利民。互联网时代,人民群众要求司法服务能够更快速、更便捷、更低成本。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远程等互联网审判方式,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低成本、快审理的司法需求。


  二是有利于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体系。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互联网治理迈进了法治轨道。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将为依法管网治网、规范网络行为提供重要的专业平台。通过专业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破解互联网诉讼瓶颈,及时总结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诉讼相关规则,创建新型审判机制和司法运行体系,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是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树立司法现代化标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将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产生重大变革性影响。它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优化司法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理效率,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极大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同时,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手段,能够显著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服务能力,全面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智慧法院。


回应信息网络技术深刻挑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周汉华


  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导致的“连接一切”“扁平化”等变化趋势对传统法律效力理论、传统司法制度带来很大的挑战。互联网法院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一项探索回应信息网络技术深刻挑战的有力尝试。


  互联网法院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可以注意四个问题:(1)要全新设计,突破传统框架。互联网法院,不能是新的“互联网”加上传统的“法院”,而应当是彻底的流程再造,要在一些传统环节上进行改革,如案件管辖、立案、审理,等等。(2)要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和制度的硬性冲突,通过法院的运作,达到优质高效的结果。(3)要注意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防止信息化加剧数字鸿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更难。(4)要形成合力,善用互联网企业的机制。互联网公司自发设计改善体验的制度,很多都值得借鉴学习。


  同时,网站的很多制度,相互之间并不衔接配套,互联网法院要考虑如何与有效的机制衔接起来,形成一个合力,而不是加大制度之间衔接的成本。


司法改革中的制度创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


  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改革中的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一是可以探索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则。现在涉网案件数量越来越多,电商合同纠纷、网络侵权等线上案件数量增加很快,线上线下交织发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如共享单车等物联网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人身伤害等案件,已经十分突出和普遍。这要求法院裁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的运用具有独特性,司法裁判的结果具有前瞻性,可以为未来互联网立法的提出或完善提供有力的支撑。二是探索互联网司法规则,实现司法运作方式电子化变革。电子送达、电子卷宗、开庭审理网络化、当事人起诉状乃至法院判决书智能生成等形式,对法院管理系统和民事诉讼规则产生了很大影响。互联网法院应当对司法管辖范围、案件受理范围、审理方式等具体运作层面的技术问题,进行研讨和创新。


发挥网络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副主任杨明


  这项改革非常有必要。首先,建设互联网法院,就是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因此可以考虑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其次,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纠纷非常多,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每天的投诉量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互联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利用身份认证系统来解决当事人的主体认定问题。而比较棘手的是证据问题。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结构中,主体方面包括平台和交易双方,但是,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由平台控制的。很多时候,专业的鉴定机构都无法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做出鉴定(要么是技术上不行,要么是成本太高)。个人认为,作为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相配套的机制,一定要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规则,以及法院、网络平台、鉴定机构彼此之间数据端口的对接。第三,关于大数据的利用问题,应当在利用大数据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征信制度,可以解决当前很多矫正成本很高的问题。


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起引领作用


新浪法院频道事业部总经理张长昊


  目前,涉网纠纷数量巨大,而且不断涌现出新的案件类型,导致互联网上广泛的司法服务需求与法院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供给,这一矛盾将长期存在。建议互联网法院除了常规的审判执行工作,还要把推动涉网纠纷多元化解决作为重要职能,有效预防、化解纠纷。


  互联网法院要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起到引领、推动、保障作用。首先,要引领各个网络平台网规的创立和实施。这些自治性的规范,在网络治理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来看,网络规则的水平参差不齐,有可能会显失公平。互联网法院通过研判此类案件,总结这些规则的经验,对网络平台制定自治性规范进行引导、指导。其次,要推动建立标准化网络平台争议解决机制。整个网络空间治理缺乏共治、协作,不同的平台对争议的解决是各家做各家的。应当说不同网络平台争议的解决有共通之处,可以共同提升。互联网法院应当有能力整合不同平台上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技术、规则的制定,从司法层面完善自身纠纷化解的能力。第三,要为诉讼外司法解决提供有利的司法支撑,如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司法效力的确认。


对网络案件进行专门化的司法管理


网易集团副总裁杨巍


  我们非常支持设立互联网法院。杭州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并且在网上法庭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具有天时地利人和的条件。


  互联网法院不是“互联网+法院”,去掉一个“+”,有质的飞跃。它不仅仅是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庭审微信直播等浅层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是介入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对网络案件进行专门化的司法管理。


  互联网法院有两个核心要素,一是对涉网案件的专业管辖,要结合专属管辖、约定管辖、指定管辖确定。二是作为审判核心的庭审环节必须互联网化。整个庭审活动都必须全部依靠网络实现,从而彻底破解“跨地域性”的难题,全面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成“隔空诉讼”的最终目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赵炜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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