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Chat ID dongjian360 Intro 洞见知行,专业、极致、聚焦,用心打造“新三板融资与市值管理”专业服务平台! 洞见资本聚焦中小企业:融资、投资、股权设计、市值管理咨询落地服务,仅10个月时间已成功帮助10家企业股权融资3亿多元! 作者:吴则涛(合伙人)王楠楠(律师) 单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aze108413818 邮箱:wuzetao@zhongyinlawyer.com 股权激励已成为当前企业发展中关注的重点话题。实践中,很多企业为平衡或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矛盾和冲突,绑定公司股东、管理层、核心员工以及上下游主要供应商的共同利益,选择让这些利益群体获取公司股权或相关权益,进行股权激励。 截至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暂时未出台关于股权激励的专门性规定,只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提及股权激励事宜。如《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指出“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而实践中,无论拟挂牌企业还是已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做法已非常普遍,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及规范操作主要依据目前已有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另外,就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国资委和财政部还专门发布了更为严格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公司管理部还规定了《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会发现新三板市场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通过持股平台间接实施,还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具体如下: 挂牌企业通过向员工定向发行股份的方式,使员工直接持有或增持公司股票。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最为常规的做法,这种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一般具有一定的折扣,对公司而言,成本较低,且员工持股后转让限制小,起不到长效激励的作用。 ▍上述股权激励方案的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股权激励对象: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管理规定》的要求; 2、股权激励人数限制:除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上述案例丰江电池(837375)的发行对象共计43人,其中有39名原股东,不属于违反《监督管理办法》35人的情形。 3、价格确定:比较灵活,目前多数挂牌企业均基于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盈利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考虑,经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也有挂牌企业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定价方式,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4、增发产品:一般为人民币普通股份,分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也有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激励产品。 5、行政核准:若该次定向发行导致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需报证监会核准,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还需公告,如信达智能(830937)。 此外,鉴于2015年11月24日,股转系统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明确指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故,在此不再对挂牌企业通过向员工持股平台定向发行股份,使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作阐述。 一般在挂牌企业股东结构简单、股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由原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解决股票来源问题。实践中,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形式)转让出资份额,使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挂牌公司股票的激励方式较为常见。 股票期权是指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实践中,(拟)挂牌企业参照上市规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做法越来越多。以实现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下股东价值最大化,也是最为长效的股权激励方式。 ▍通过授予股票期权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程序或流程如下: (一)实施激励计划的程序 1、董事会负责制定激励计划;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名单; 3、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4、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后即可实施; 5、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制定股票期权授予方案; 2、监事会核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3、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予条件满足后,对激励对象进行权益的授予,并完成登记等相关程序; 4、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 (三)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作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或转让股份。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事项: 1、股票来源:一般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也有公司通过持股平台,由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授予股票。 2、股票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授予股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的10%。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有的参照上市公司规定,考虑股权激励计划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3、激励对象: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不应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4、关键时间节点的设定:根据公司自身情况和激励计划目标来确定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锁定期。 5、行权条件:一般采用公司业绩目标加个人业绩考核的方式设定。 6、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的,可进行相应调整。如长潮股份(831887)、汇能精电(830996)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指出,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既满足公司对员工业绩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也可以限定一定时期内该标的股票的转让,保持较为长久的激励效果。挂牌企业一般通过定向增发或老股转让获得股票来源,用于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权激励。 目前新三板企业参照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比较多见,而股票增值权进行股权激励的较少。实践中,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一般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公司承担的以本公司股份数量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须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卓诚惠生(835369)、誉徳股份(833033)在刚刚公布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 股权激励计划中同时采用多种股权激励产品。实践中,在一次激励计划中同时适用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做法比较常见。 ▍上述混合激励模式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非上市公众公司暨新三板挂牌企业目前无此限制。 激励对象不可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但挂牌企业未有明文限制,另有约定除外。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但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2、股票来源:可以是挂牌企业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也可以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且实践中,通过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或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使得激励间接持有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较为常见。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最后提醒(拟)挂牌企业,还需注意股权激励中涉及的财务税收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简称“18号公告”)规定,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挂牌企业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股权激励,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有的挂牌企业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会计处理方式,如壹加壹(831609)等。有的挂牌企业则基于对股权激励中所及财税问题考虑不周,延误了工作进展。如上述善为影视在其股权激励计划中指出,基于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股份支付金额过高,董事会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第一次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取消本次股票发行,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创作者: 吴则涛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洞见资本研究院专家顾问 王楠楠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点击关键词查看对应文章 丨BP丨天使估值丨股权分配丨股权架构丨 丨估值丨对赌丨商业计划书丨财务模型丨上市流程丨 丨市值管理丨股权激励丨优先股丨借壳丨股权融资丨 丨新三板丨三板讲堂丨董秘丨并购丨定增丨做市丨 丨PE丨VC丨IPO丨FOF丨P2P丨PPP丨DD丨 关注洞见知行,回复以上关键字,可查看系列文章 别轻易点“阅读原文”,我们只为优秀的伙伴提供投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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