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干货】新三板定增运作的4大模式与3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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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高效便捷的再融资工具,既可以满足上市与挂牌公司通常的项目资金需求,也有助于上市公司实现资产注入及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完成并购重组等多重目标。
本文为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解析,当然对新三板领域也同样适用,故整理出来以供学习。
按照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交易结构,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模式:
1资产并购型定向增发
整体上市目前受到市场比较热烈的认同,如鞍钢、太钢公布整体上市方案后股价持续上涨,其理由主要在于:
(1)整体上市对业绩的增厚作用。整体上市条件下,鉴于大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大幅度增加,未来存在更大的获利空间,所以在增发价格上体现出了一定的对原有流通股东比较有利的优惠。
如鞍钢定向增发收购资产的PE水平达到7.2倍,超过增发同期市场钢铁平均6.9倍的水平,考虑鞍钢较高的行业地位和拥有铁矿石资源,业绩波动较小,PE水平应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则这一定向增发价格将显著增厚公司的业绩水平。
(2)减少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不规范行为,增强公司业务与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了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有助于提升公司内在价值。
(3)对于部分流通股本较小的公司通过定向增发、整体上市增加了上市公司的市值水平与流动性。
2财务型定向增发
主要体现为通过定向增发实现外资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财务性定向增发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事项,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如京东方,目前该公司第五代TFT-LCD生产线的上游配套建设正处于非常吃力的时期,导致公司产品成本下降空间有限,如果能够顺利实现面向控股股东的增发,有效地解决公司的上游零部件配套与国产化问题,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会获得极大的改善。
其次,定向增发成为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收购兼并的重要手段,例如华新水泥向第二大股东HOLCIM定向增发1.6亿股后,二股东得以成为第一大股东,实现了外资并购。此外,对于一些资本收益率比较稳定而资本需求比较大的行业,如地产、金融等,定向增发由于方便、快捷、成本低,同时容易得到战略投资者认可。
3增发与资产收购相结合
上市公司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反向收购控股股东优质资产,预计这将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增发行为。对于整体上市存在明显的困难,但是控股股东又拥有一定的优质资产,同时控股股东财务又存在一定变现要求的上市公司,这种增发行为由于能够迅速收购集团的优质资产,改善业绩空间或公司持续发展潜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公司发展的利好。
但是具体利好程度而言,则要考虑发行价格与资产收购的价格。比如国阳新能拟募集资金收购集团部分煤矿资源,以上市公司目前拥有的资源计算,每吨储量资源价格在8元左右,低于这一价格的收购对上市公司而言将是有利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泛海建设公布的增发方案提出的发行价格甚至是不低于公司股票董事会会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105%,其中大股东认购的不少于发行股本的75%,资金全部用于收购控股公司的土地资源。
4优质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并购其他公司
与现金收购相比,定向增发作为并购手段能大大减轻并购后的现金流压力。同时,定向增发更有利于发挥龙头公司的估值优势,能够真正起到扶优扶强的效果,因而,这种方式对龙头公司是颇具吸引力的。
以大商股份为例,2000年开始,通过承担债务、职工安置等条件,低价收购当地老百货企业,同时获得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然后输出其管理改善被并购企业的经营面貌,从而获得了超额利润和长期快速成长。
按照上市公司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资产并购重组型
主要通过向特定对象增发股份来收购其所持有的资产,而且多为非现金资产,比如股权、债权、实物等;而该特定对象多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主营整体上市为目的的定向增发便是该类型的型代表,一般能有效地解决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并通过引入优质资产改善公司的基本面,同时由于集团公司整体上市,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2引入“战略投资者”型
主要以与公司业务相关或互补且持有期比较长的战略投资者作为特定对象增发股份,投资者所获增发的股份持有期一般在3年及3年以上。目前市场上该类型的定向增发大多为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者多为行业国际领先者。
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引入战略投资者不仅获得后者的资金,更重要的是获得后者所带来的管理经验、先进的技术以及广阔的市场渠道。
3财务投资者型
通过向该类投资者定向增发,以融入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增发的特定对象多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QFII等机构投资者。该类投资者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互不关联,大多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管理,且持有公司的股份时间较短,增发门槛较低,这有利于上市公司比较便捷地实现增发,抓住有利的产业投资时机。
目前市场上大多定向增发都属于此类增发。典型事件:云南铜业2006年6月8日发表公告称,定向增发的股票数量不超过50000万股。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等特定投资者。
■来源:行业研究报告,资料取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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