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翻译3】《婚姻平权之后:LGBT权利的未来》(引言)
从美国LGBT权利运动开始,婚姻问题就一直是讨论和行动的主题。1953年,第一本旨在促进性少数群体平等权利的美国杂志《ONE》发表了一篇关于婚姻问题的文章。当然,当时两个相同性别的人可以合法结婚的想法似乎很荒唐,但作者仍然力劝新兴的同性恋运动组织去思考追求婚姻权利的意义。16年后,在石墙暴动后的夏天,大都会社区教会的牧师开始为同性伴侣举行结婚仪式。20世纪70年代初,全美大约有十几对同性伴侣申领结婚证。
在政府工作人员拒绝这些同性伴侣申领结婚证的请求之后,其中3对伴侣提起了诉讼,他们认为政府的拒绝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法院即刻驳回了这些主张宪法权利的诉求,因此在中断了20年之后才出现新一轮的婚姻平权诉讼。但一些行动者继续推动着婚姻平权,他们主要把精力花在那些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身上。1975年,科罗拉多州博尔德市的县书记兼“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Women)”当地分会的主席成为了美国第一位向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书的政府工作人员(后来被州总检察长认定为法律上无效的婚姻)。同样在1975年,华盛顿特区的一名市议员也提出了一项婚姻法修订草案,该法案要求采用无过错离婚的概念,并且为了促使就同性伴侣的婚姻问题展开辩论,还在法案中使用了性别中立的术语来指代配偶。同年,威斯康星州议会的两名议员提出了一项允许同性伴侣结婚的法案,该法案同时建议将鸡奸去罪化,并废除禁止宣传避孕药的规定。
LGBT运动中的不同成员有着不同的关注婚姻平权的原因。1953年那篇文章的作者曾担心婚姻至少会威胁到当时一些男同性恋者所享有的性自由。而对于1970年代初的一些同性恋解放运动成员来说,推动婚姻平权则意味着拥有了一个质疑婚姻中的性别歧视及异性恋成分的机会。至于自由派以及具有改良派思想的行动者,婚姻权利则象征着他们的主张在逻辑上的延伸发展,他们的主张是男女同性恋应获得完整且平等的公民身份。
1980年代的“认可情欲关系(relationship-recognition)”的倡导策略是强调那些可以采取的、较小的实际步骤,这么做是为了获得有限形式的认可,特别是通过家庭伴侣关系的制度来获得认可。对家庭伴侣关系的关注是由不同因素所导致的结果,其中包括社会保守势力的日益增长,这些保守势力在政治上的支配地位使得婚姻平权看起来比1970年代更难实现了。此外,一些LGBT运动中的行动者也表达了对于扩大婚姻制度的担忧,相反,他们更倾向于通过推动其他形式的认可来将婚姻制度的社会、法律及经济意义降到最低。
尽管LGBT运动的许多主要组织在1980年代都没有追求婚姻平权,但草根阶层对婚姻平权仍显示出强烈的愿望。例如,大都会社区教会的牧师每年都会为数十对同性伴侣主婚。在1987年华盛顿的同性恋权利游行中,数百对同性伴侣参加了在美国国税局总部前举行的集体婚礼,这是要求为LGBT群体争取合法权利的集会的一部分。
草根阶层推动婚姻平权的强烈愿望也终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因为他们在夏威夷取得了重大的历史进展。1990年,3对同性伴侣在檀香山的一小撮同性恋维权行动者的支持下申请了结婚证。在工作人员拒绝了他们的申请之后,为了在宪法上向这些工作人员的拒绝行为发起挑战,这些伴侣找到了一些法律维权组织,包括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浪达法律辩护及教育基金(Lambda Legal Defense & Education Fund),来寻求法律代理人。但这些组织都认为诉讼是徒劳的,因此拒绝代理他们的案件。这些伴侣只好求助当地的一名“公民自由律师(civil liberties attorney)”,虽然这名律师缺乏代理LGBT案件的经验,但他还是同意代表他们提起诉讼。让所有人都感到惊讶的是,夏威夷最高法院在1993年发布了一项判决,质疑拒绝给同性伴侣提供结婚的机会是否合宪。
法院做出判决后,社会保守势力在他们的维克-托利党的鼓舞下,迫使总统比尔·克林顿收回了他的承诺——解除军方对男女同性恋及双性恋服役人员的禁令——开始为这个岛州正在发生的事情敲响警钟。在同时面临着可能在夏威夷法院取胜的令人惊喜的前景中,以及保守势力对同性伴侣婚姻权利日益强烈反对的情势下,越来越多的LGBT维权组织迅速将追求婚姻平权变成了他们最重要的目标。
1990年代中期正式起步的婚姻平权斗争使得LGBT运动能够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将LGBT个人所面临的歧视以人性化的方式呈现。对婚姻的关注以其他运动所没有的方式将聚光灯放在了同性情欲关系上,这是例如推动法律禁止基于性取向歧视的运动所没有使过的方式。通过要求进入婚姻制度的过程,LGBT运动试图将LGBT个人构建成一群有能力进入并持续待在一段作出承诺的情欲关系中的人——对于那些拥有这些特质的养育了小孩的LGBT个人来说——他们与异性恋的经验没有根本上的不同。尽管一些女权主义者和酷儿行动者继续批评拥抱婚姻是一种同化和保守的举措,无法帮助那些对婚姻不感兴趣或无法从婚姻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个人,但这些声音在很大程度上都被淹没了,因为许多运动组织,以及显然大多数的LGBT个人,都将婚姻平权排进了他们政治上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这场将婚姻平权视为首要任务的运动,最初伴随它的更多的是失败而不是胜利。在夏威夷,法院的进展受到了一项宪法修正案的阻碍,该修正案授权立法机关将婚姻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此外,1996年,美国国会进行了一场尖锐的辩论,保守派议员一再声称有必要保护美国的婚姻和家庭免受LGBT群体及其亲属的侵害,随后便颁布了《婚姻保护法》(DOMA)。这部法律禁止联邦政府认可任何一个州批准的同性婚姻(尽管当时根本没有任何州批准了同性婚姻)。该法令还试图免除各州的认可义务,即,各州都没有义务去认可其他司法管辖区颁发给同性伴侣的结婚证的合法有效性。在1997年至2000年之间,14个州(包括加州、明尼苏达州和华盛顿等自由派的州)都颁布了法律,禁止认可同性伴侣的婚姻。
当婚姻平权运动经历一系列毁灭性的政治及立法挫败时,美国的一些州最高法院开始接受这场运动所提出的宪法主张。1999年,佛蒙特州最高法院裁定,从同性伴侣那里剥夺婚姻所附带的权利和福利违反了州宪法。佛蒙特州立法机关次年作出回应,颁布了全美第一部民事结合法,根据州和地方法律向同性伴侣提供与异性恋已婚配偶相同的权利和福利。
在新世纪的头十年,同性伴侣是否应该被允许结婚的问题成为了全美范围内最激烈的政治、社会和法律问题之一。马萨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于2003年成为了第一个认为“根据州宪法,政府必须向同性伴侣提供结婚机会”的州最高法院。尽管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和爱荷华州的最高法院很快也做出了类似的判决,但马里兰州、纽约州和华盛顿州的最高法院却维持了当地同性婚姻禁令的合宪性。此外,在2000-2010年期间,超过一半州的选民都同意通过宪法修正案来禁止认可同性伴侣的婚姻。其中一项修正案,被称为8号提案,在2008年得到了加利福尼亚州大多数选民的支持,结束了在州最高法院几个月前推翻法定婚姻禁令之后向同性伴侣发放结婚证的做法。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关于婚姻平权问题的政治和法律辩论的激烈程度持续升温。然而,几个重要的事件似乎改变了辩论的动向,支持平权的人第一次占据了上风。它始于2012年,当时巴拉克·奥巴马总统成为第一位支持同性伴侣平等婚姻权利的在任总统。大约在这个时候,民意调查显示,大多数美国人首次支持给予同性伴侣结婚的权利。婚姻平权的支持者在过去十年中只赢得了三十多项“投票措施(ballot-box measures)”中的一项,但在2012年提交给选民的所有四项此类措施中却大获全胜,这四个州分别是缅因州、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和华盛顿州。
翌年,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伊利诺伊州、明尼苏达州和罗德岛州的州立法机关颁布了给予同性伴侣结婚机会的法规。这些政治和立法上的胜利几乎与该运动在最高法院获得两个关键的司法胜利同时发生。在第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加州8号提案的支持者没有资格为其合宪性辩护,这一裁决使地方法院认定该措施违反了联邦宪法。在第二个案件中,法院推翻了 DOMA 条款,该条款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州政府认可的同性伴侣的婚姻,推翻的理由是该条款违反了联邦宪法提供的平等和自由保护。从2013年的裁决到2014年底,20多个联邦法院在初审和二审阶段推翻了同性婚姻禁令。因此,2014年允许同性伴侣结婚的州增加了一倍多,从16个增加到35个。
同性婚姻在美国大部分地区成为现实后,最高法院在2015年同意决定联邦宪法是否应当确保同性伴侣拥有结婚的机会。最高法院在“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中得出结论,结婚的基本权利应平等地适用于同性伴侣。正如最高法院解释的那样,禁止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与他们选择的对象结婚的法律“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同性伴侣被剥夺了所有异性伴侣所享有的福利,并且被禁止行使一项基本权利。”
正如这篇简短的叙述所显示的那样,LGBT运动关注婚姻问题已有数十年之久,它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左右开始就将婚姻平权当成了最重要的目标。在许多方面,LGBT运动是如此专注于追求婚姻平权,并且反过来,LGBT运动也受到了婚姻平权的推动,以至于一旦实现了全美婚姻平权的目标,就几乎没有时间讨论这场运动接下来的优先事项应该是什么了。因此这本书汇集了不同学者群体的观点,包括政治学家、法学教授和社会学家,试图解析同性婚姻得到承认后与LGBT权利相关的问题。全美婚姻平权这一长期追求的目标的实现,为考虑新旧挑战以及新旧可能性,促进性少数群体和性别认同少数群体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利益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时机。
那种认为婚姻平权问题的有利解决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这个国家LGBT平权斗争的结束的想法,是一种严重的误解。这样想就好比在20世纪50年代相信,最高法院对“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的裁决意味着,美国不再需要进一步努力解决种族平权问题。我们并不是要贬低或淡化全国范围内实现婚姻平权的重要性,只是我们仍然需要提醒我们自己,从学校到街道,LGBT个人仍然是遭受暴力和骚扰的主体;在大多数州,拒绝向性少数和性别认同少数群体提供工作、住房、商品及服务仍然是合法的;截至撰写本文时,美国国会两院(以及大多数州立法机关)都由共和党控制,而共和党是一个传统上不支持LGBT平权的政党。
然而,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婚姻平权是LGBT运动的一项不朽成就。从很多方面来说,对于这场运动的领导者和选民来说,没有什么比如何应对这一历史性的成就更大、更重要的问题了。几年前,几乎没有人预测这一成就最快会在2015年实现。这就是为什么我要求这本书的投稿人努力解决婚姻平权对LGBT权利的未来意味着什么的问题。
在探索下一步可能发生的事情时,Gary Mucciaroni 在第一章中表示,婚姻平权的实现不会推动LGBT运动朝着截然不同的方向发展。Mucciaroni 论述了几个不同的因素,这些因素限制了这场运动以重大方式改变方向的能力,这些因素包括LGBT运动的多元化、支离破碎;LGBT运动在组织上强调专业倡导而不是基层参与;以及LGBT运动基于身份认同的公民权利取向。在这些限制下,Mucciaroni 设想了这样的一场运动,即“后婚姻平权时代(post-marriage equality)”运动,寻求在投票选举及政府官员中增加LGBT的代表,并更加重视其他国家的LGBT权利问题。他还认为,为了更明确地专注在努力让企业和学校等公民社会机构参与进来,并教育他们,让他们了解采取政策的必要性,使LGBT个人感到安全、有保障,并受到平等的尊重,这场运动将会在超越公民权利的问题上,以及对非歧视义务进行监督的问题中受益。
Donald P.Haider-Markel 和 Jami Taylor 则在第二章探讨了施行婚姻平权的一些挑战,包括一些来自政府官员的抵制;颁布基于宗教可以豁免的法律,允许公职人员和私人拒绝为同性伴侣的婚姻提供便利;以及大多数州缺乏对性少数群体和跨性别者的反歧视法律保障。Haider-Markel 和 Taylor 还论述了一种可能性,即婚姻平权目标的实现可能会让进步主义者不再愿意在LGBT的问题上花费金钱和精力。他们还恳求运动圈的人更多地关注艾滋病、感染者和跨性别问题所带来的挑战及复杂性的问题。而且,像 Mucciaroni 一样,他们设想美国LGBT权利运动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人权和发展中国家性少数群体待遇的问题中。
Clifford Rosky 在第三章探讨了红州(编按:共和党控制的州)和蓝州(编按:民主党控制的州)之间的鸿沟。虽然法律上的平权在大多数蓝州已经成为现实,但 Rosky 提醒我们,对于生活在大多数红州的LGBT个人来说,这样的平权还很遥远,而且这种现象仍然是真实的,即便同性伴侣现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结婚。因此,他认为这场运动应该“返工(back to work)”,优先通过反歧视法律。Rosky 认为,这样的优先顺序将需要两个战略上的调整转变:第一,增加对地方游说的投资,而不是全国游说,第二,增加对摇摆州和红州的投资。Rosky 还指出了这场运动在“返工”时必须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1)是为有限的还是广泛的法律展开游说,以及(2)如何利用诉讼和游说来互相支持而不是互相破坏。在探索这些问题时,Rosky 建议,游说活动不能接受只适用于LGBT原告提出的索赔的反歧视法律的豁免,行动者不应该以那些不可能实现的拟议的法律为目标,而是应该根据现行的反歧视法律来争取胜诉。
在第四章中,Nancy Knauer 谈到了老年LGBT及他们的利益问题,这个问题几乎没有受到LGBT组织和行动者的关注。Knauer 指出,尽管全美婚姻平权的到来为老年LGBT提供了亟需的法律保障及安全措施,但结婚权未能解决这些老年人所面临的一些最紧迫的问题,包括他们选择的大家庭在法律上的脆弱性,他们在经济上不安全的比例非常高,以及他们担心遇到老年人服务中广泛存在的反同偏见。Knauer 还借由老年LGBT的问题就LGBT权利倡导的性质及未来提出了两个更具广阔视野的观点。首先,虽然强调性少数群体和异性恋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在某些情况下是有帮助的,但它未能解决这两个群体之间的差异。正如 Knauer 所说的那样,有几个关键的特征可以区分老年LGBT,比如他们更有可能单身,独居,与原生家庭疏远,且不太可能有孩子。其次,Knauer 指出,老年LGBT挑战了支撑当代LGBT权利运动的主张,即强调共同身份认同的主张。例如,许多老年人都不认为自己是什么同性恋,更不用说“出柜和骄傲”了。因此,她认为,这些老年人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可以证明LGBT的身份认同具有历史偶然性。
相对于 Knauer 所论述的老年人问题,Nancy Polikoff 则在第5章集中论述了儿童的问题。Polikoff 描述了婚姻平权倡导者的倡导方式,老是强调白人和富裕的女同性恋家庭的需求及利益,而忽略了有色人种LGBT亲长的需求及利益。Polikoff 认为,由于同性婚姻倡导忽略了大多数同性恋亲长抚养的孩子的家庭环境,以及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孩子,因此未来的倡导必须将这些孩子的需求放在首位。她还质疑婚姻平权运动中许多人的假设,即承认同性婚姻将有助于解决因LGBT家庭的形成而产生的合法亲子关系问题。她强烈要求倡导者不要将婚姻与亲子关系混为一谈。倡导者如此专注于婚姻,以至于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孩子有时有两个对婚姻都不感兴趣的亲长。Polikoff 还提醒我们,我们不能保证的是,在“后婚姻平权时代”,立法机关或法院,特别是在保守的州,会允许非亲生女同性恋亲长通过婚生推定的法律来获得抚养权。Polikoff 认为,对婚姻的关注而不是对亲子关系的关注,为LGBT运动创造了令人不安的盲点,只有当倡导者认识到有必要将亲子关系问题与婚姻问题分开时,这些盲点才能被消除。
我在第6章中说,婚姻平权目标的实现为LGBT运动提供了推动改革的机会,这些改革可以降低不同的性与性别的身份在法律上的显著性。越来越多的美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已经普遍接受了性与性别是流动变化的观念。因此,我认为,LGBT运动应该优先鼓励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来承认并保护性与性别的流动性和多样性。我们可以通过政治和法律运动来实现这一目标,例如,(1)促进人们去理解那些性与性取向的反歧视法律为何不再对不同身份认同进行保护了,(2)通过取消浴室和其他类似设施中的性别隔离,来消除基于性别的、进入公共场所的最后一道障碍。我认为,这些类型的目标代表的是改革,且这些改革并不是建立在需要保护个人的基础之上的——不是那种表面上固定的和静态的——而是针对性与性别的身份认同。反过来,这些目标的实现将沿着性与性别的连续体,促进所有个人的平等权利,无论他们如何(甚至是否)认同,或者无论社会如何认同他们。
在第7章中,Joseph Fischel 认为,与婚姻平权的支持者在争论中常说的恰恰相反的是,同性婚姻的推动已经为群婚的法律认可敞开了大门。Fischel 没有否认这种法律认可的可能性或可取性,而是强烈要求LGBT运动将群婚当成其对“情欲关系自主”(relational autonomy)承诺的一部分来处理,他将“情欲关系自主”定义为共同确定亲密关系和(或)性关系的能力。在 Fischel 看来,LGBT运动应该将视角从个人身份转向情欲关系,从LGBT平权转向“情欲关系自主”,从个人歧视走向社会转型。Fischel 实际上是在呼吁没有“LGBT”的LGBT权利,他希望LGBT运动能为那些在很大程度上被回避或被忽视的、紧迫的政策问题提供可以在伦理上进行辩护的方法,比如性暴力和性教育的问题。在性暴力的情形中,Fischel 建议采取一种比较微妙的方法,既不将性暴力妖魔化,也不回避它或轻视它,而是专注在性侵犯是如何破坏人们共同决定他们的性关系和亲密关系的能力上的。他还认为,如果倡导者从“情欲关系自主”的角度处理性教育和青年人的性问题,他们将避免未来的同性恋青少年像目前的青少年那样遭受去性化和单一化的迫害,同时也可以壮大年轻人,使他们都成为熟练的“性决策者(sexual decision makers)”。
Russell Robinson 在第8章中认为,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的情欲关系与一夫一妻制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都被学者和倡导者给忽视了。Robinson 认为,对LGBT权利的推动,特别是为了实现婚姻平权,需要向法院和公众呈现一个统一且富有同情心的“男女同性恋”主题形象,这导致很多社群领导者都将他们的性别差异“藏进了柜子里(closet)”。从积极的一面来看,Robinson 认为,婚姻平权运动的成功可以为性少数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认同以及扮演不同性别角色的机会。但他也担心,实现婚姻平权可能会导致对LGBT人群的新一轮攻击,特别是对男同性恋者来说,他们的性关系与传统的、一夫一妻的理想关系并不相符。
Robinson 想解决性别问题,而 Katherine Franke 则在第9章中努力解决种族问题。Franke 提醒我们,今天的同性伴侣仍面临着持久的偏见所带来的挑战;就像19世纪获得结婚权的被解放的黑人一样,长期将性少数群体排斥在民事婚姻之外的、高度有问题的那类理由将在这种排斥被废除后幸存下来,并随时可能对这些新晋的权利拥有者进行反扑。换句话说,Franke 认为,同性恋恐惧症和种族主义一样,会产生一个重大的“后婚姻时代效应(postmarriage afterlife)”。她力劝同性伴侣为自己有权领到结婚证的方式做好准备,这样做的方式将导致由偏见驱动的新形式的国家纪律和规则产生。Franke 还指出,婚姻平权案件为同性恋者所带来的好处,是那些具有种族地位低下特征的个人所没有的,也不可能实现的。在婚姻案件中,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已经完成了一种对“同性恋”含义的重新塑造——他们被授予了一种“自我定义的尊严”,这是法律和文化仍然拒绝给予非裔美国人的。最后,Franke 告诫我们,在同性恋社群的成员中,那些通过婚姻平权而成功提升了社会地位的人,都是些愿意或有能力将他们的情欲关系表现为可敬的人。Franke 认为,挽救“好同性恋者”的社会声誉取决于与“坏同性恋者”的对比,“坏同性恋者”不想结婚,也不想把他们的“性自我(sexual selves)”约束成干净整洁的伴侣模式。
当然,美国并不是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给予同性伴侣结婚机会的国家。其他国家的LGBT权利运动已经经历了美国的运动现在正要开始起步的阶段:解决和应对“后婚姻平权时代”社会中性少数群体及性别认同少数群体所面临的挑战。虽然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对LGBT问题的影响也不同,但我们可以互相学习对方的经验。因此,本书以加拿大、荷兰和法国这三个国家的专家撰写的文章来结尾,这些国家先于美国认识到全国婚姻平权的必要性。
David Rayside 在第10章中说,有一些证据表明,LGBT行动主义者在加拿大的“后婚姻平权时代”已经衰退,特别是在运动团体大规模动员草根行动者的能力方面。但他提醒我们,2005年加拿大全国范围内实现婚姻权利以外的其他因素也可能是造成其衰退的原因。这些因素包括难以长期维持以志愿者为基础的团体,加拿大LGBT运动的弥散性特征,以及LGBT倡导活动越来越多地发生在基本与之不相关的机构环境中(如政府部门、主要政党和法院等)。Rayside 还说了,自从实现婚姻平权之后,运动团体就对其他问题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例如性与性别认同少数群体需要在学校获得更多的包容。他还发现,历史上处于这场运动中边缘位置的性少数群体,如跨性别者和加拿大主要城市大型散居社区中的LGBT成员,也越来越懂得如何找到发表意见的方法。最后,Rayside 说,“后婚姻时代”的运动正在积极处理性和宗教相互竞逐的权利主张问题,同时更多地关注到世界其他地方性少数群体所面临的挑战。Rayside 发现大多数的LGBT问题在加拿大推动婚姻权利的过程中已经变得突出起来,虽然婚姻平权提升了他们的形象,但伴随着婚姻平权而来的扩大的权利制度,暴露了该国LGBT内部持续存在的差距。
Jan Willem Duyvendak 在第11章中说,荷兰在2000年实现婚姻平权,以及随之而来的同性恋的进一步“正常化”,产生了两个令人不安的影响。首先,它允许政党和政治人物,从极右翼到极左翼,将接受同性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基准,来测试其他少数族群,尤其是穆斯林移民,是否可以成为“真正的荷兰人”:Duyvendak 从这个角度探讨了穆斯林移民是如何被设想成一种对荷兰进步道德秩序稳定性的威胁的,以及对荷兰文化和性自由的威胁。因此,同性恋权利和性别平等已经成为一个规范性的框架,被用来批评伊斯兰教和多元文化主义。其次,同性恋的正常化导致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接受了异性恋的那套话语以及异性恋用来展示自己的方法,在公共表达中,女同性恋者和男同性恋者都将性与性别的差异降到了最低。Duyvenak 指出,同性恋的这种主流化已经留下了持续存在的问题,如荷兰LGBT青年自杀企图及反同暴力的高比率问题,既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受到挑战。
最后,Bruno Perreau 在第12章中说,2013年允许同性伴侣在法国结婚的法律保留了对LGBT人群的许多不同形式的歧视,包括没有自动推定同性配偶与对方的孩子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禁止代孕,以及坚持将跨性别者改变性别这件合法的事情进行医疗化处理。这些政策,再加上社会党对性少数群体权利的不温不火的支持,鼓励了宗教和社会保守派对LGBT平权的强烈抵制,这些抵制发生在2013年婚姻法通过之前的几个月里。Perreau 详细描述了这种抵制的时间顺序,表明在婚姻平权法颁布之后,其表现形式和动机基本上与以前一样。他还认为,人们担心法国社会正在接受所谓的性别理论的教导,他们认为这种理论表面上是在呼吁“性类别(sexual categories)”的去国籍化,实际上是在试图破坏“传统法国家庭”的稳定,因此这加剧了人们的抵制情绪。Perreau 认为,对性别理论的反复谴责是对LGBT权利的政治抵抗的一部分,充斥着包含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和反美元素的民族主义色彩。他还认为,政治上的进步主义者应该摒弃“后婚姻时代”LGBT政治的概念以及“战斗已经取胜”的错觉和幻想。
当然,很难确切地预测LGBT组织和行动者在未来几十年的优先事项和挑战是什么。但我希望这本书中包含的不同视角、观点和见解将有助于那些关心性与性别认同少数群体权利的人在“后婚姻平权时代”社会中探索到目标,并跨越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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