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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警用摩托车,谩骂、殴打交警......定海一男子被刑事拘留

2017-09-12 浙江舟山公安

        近日,定海交警大队民警在整治“两非”车辆过程中,遭两名围观男子谩骂,交警对其警告后,两人不仅不配合,其中一人还损坏警用设备并且殴打交警,该名男子被定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另一名男子被处以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9月7日上午,董某(男,63岁,双桥人)和庄某(男,56岁,盐仓人)在定海西门红绿灯附近看到有交警正在查处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于之前他们也被查处过,一直对交警怀恨在心,便在该交警工作时不停对其进行言语攻击,内容不堪入耳。交警听见后,警告二人停止辱骂,并用执法记录仪对二人的行为进行了记录,然而二人非但不听警告,反而越骂越起劲,董某甚至还上前来抢夺执法记录仪,在争执过程中,董某推倒了警用摩托车,造成摩托车挡风玻璃碎裂,接着又动手推打交警,造成其一定伤势。


截图为董某与庄某在辱骂民警(截图均来自执法记录仪)


董某上前抢夺民警的执法记录仪


董某欲推翻警用摩托车


董某推打执法交警

        目前,董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定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庄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每一名公民将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根植于心,自觉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警方提醒,在民警执行职务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甚至以暴力方法妨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藐视法律、暴力抗法的嚣张气焰,保障执法权威,维护法律威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供稿:定海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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