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生菌原浆”可防新冠肺炎?自贡某经营者被罚20万
3月30日下午,记者从自贡市“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获悉,截至目前,自贡市捣毁制假售假窝点9个,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832件,取缔无证、无照经营110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08万元,立案调查违法案件1308件,案值金额881.62万元。
据了解,自2013年开展“红盾春雷行动”以来,自贡市场监管工作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于2019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围绕“重拳出击治乱象,凝心聚力护民生”主题,开展了“知识产权保护”“食品经营安全”“药品安全放心”“价格减负惠民”和“专利行政执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6个执法子行动。
三个多月来,自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19166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33534户,检查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3362个,检查学校食堂508个,整治重点区域423处,网上检查网站、网店1147个,实地检查网站、网店经营者365个,责令整改网站12个,捣毁制假售假窝点9个,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1832件,取缔无证、无照经营110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08万元,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195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56次,开展协作执法215次。
共立案调查违法案件1308件,案值金额881.62万元,罚没金额339.1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经司法机关立案的案件5件,省局挂牌督办案件1件。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案件数量141件;食品经营安全执法行动案件数量567件;药品安全放心执法行动案件数量164件;市价格减负惠民执法行动案件数量98件;其他适用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立案或查处的案件338件。
▼自贡市“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1、荣县局查处一起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特种设备系列违法案。
案情:2019年底,荣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荣县铁厂镇五皇村的成宜高速ZCB3-5项目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部正在使用的一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未办理安装告知却有检验报告。经查实,该塔吊产权所有人自贡万塔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司),将塔吊以四川新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的名义租赁给该项目部施工单位成都砼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并约定塔吊的进场、出场、转场、安装、拆卸与检验检测及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均由自贡公司负责,该公司员工王某在上述塔吊移装后,自行委托原“鹏成特检”的检测人员李某某对该塔吊进行检测。
检测完毕后,李某某将检测数据传回鹏成特检,鹏成特检认为该工地塔吊不属于自己检测范围内而拒出检测报告,李某某遂伪造鹏成特检出具了检测报告,并交于王某,由王某交付给成都公司,造成该塔吊未经检验使用。因该案涉及多个经济主体,且多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案情复杂,难度较大,被省市场监管局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荣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对自贡公司、四川公司分别处罚款3万元、5万元,并将李某某涉嫌伪造检验报告的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2、大安局查处自贡市高新区鑫发源养发馆微信发布“益生菌原浆”可防新冠肺炎虚假广告案。
案情:2020年1月29日,大安局根据举报对自贡市高新区鑫发源养发馆经营者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益生菌原浆”可防新型肺炎广告的情况前往调查核实。经查,2020年1月28日,王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有“益生菌原浆,助你:以菌治菌,解决病菌感染!提高免疫力,预防病毒感染!每天50毫升到100毫升益生菌原浆就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大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3、大安局查处一水产经营店违规销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2020年1月29日,大安局执法人员在大安区牛佛镇的金通农贸市场检查时,在该市场内的一水产经营店冰柜内发现存放有已加工完成(去毛、剖杀)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其中草兔4只、豹猫1只、丘鹬1只、彩鹬16只、雉鸡6只和珠颈斑鸠97只。经过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为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151560元的行政处罚。
4、富顺局查处富顺乐淘生活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及哄抬价格销售口罩案。
案情:2020年1月30日,富顺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富顺乐淘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按要求“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的口罩1000个。经查,当事人以1.20元/个的价格购进,以3.0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利润率达到150%,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符合哄抬价格的违法情形,且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依法履行 “明码标价”法定义务。富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依法标明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元;对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哄抬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元;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620元;合计处罚款11620.00元。
5、荣县局查处荣县诚兴大药房和荣县好仁堂大药房西门桥店2家药房销售假冒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成功打掉一个多级倒卖假冒伪劣口罩的违法犯罪团伙。
案情:2020年1月29日,荣县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荣县诚兴大药房和荣县好仁堂大药房西门桥店两家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店内正在销售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经查实,两家药房销售的标称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均系在自然人罗某某处以2元每只的价格购进,其数量各10000只。经函请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上述标称飘安牌的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月25日,荣县人民法院对该批口罩的销售人员罗某某、周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8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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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网
记者:欧亚非
编辑:冉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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