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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新冠!自贡就冷链食品安全作出重要部署——

自贡网 2022-06-17


11月13日、14日、15日和18日,短短几日内,已有陕西西安、山东泗水、山东济南、河南郑州、湖北武汉、福建泉州、甘肃兰州等8地通报,在冷链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阳性。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12月2日消息,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加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重点口岸城市要落实好集中消毒、核酸检测、信息录入等首站防控措施,进口冷链食品需要核酸检测才能上市售卖。






应对冷链食品监管

自贡构筑系列“防护墙”

12月4日,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自贡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自贡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自贡市冷链食品防控工作方案


01

进一步提高认识

今年6月份以来,北京、山东等多个地区在进口冷链食品或包装物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增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当前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疫情防控工作投入力度,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屠宰企业、冷链物流运输企业、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方冷链食品贮存企业、农贸市场等单位、场所加强从业人员防护,严格冷链食品运输、储存、生产和经营管理,全力做好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02

落实防控责任

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负责统筹组织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进口货物业经消毒的证明,对采购使用来源不明冷链食品的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督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注册“川冷链”追溯平台并有效运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市场开办者做好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新冠病毒核酸监测及环境消毒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冷链食品(重点为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从业人员和环境采样监测;负责汇总分析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冷链食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进行指导评估。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求,注册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川冷链”追溯平台)并有效运用;负责组织开展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和消毒技术培训,配合做好有关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负责查处非法运输冷链食品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配套冻库和生猪屠宰场自有冻库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防控消毒技术指南,注册“川冷链”追溯平台并有效运用;负责督促屠宰企业自有冻库的生猪屠宰场在追溯平台提交生产销售有关数据;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疫情防控和消毒技术培训,配合做好有关人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商务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大型商场、超市有关从业人员、冷链食品及环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大型商场、超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口岸物流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自贡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海关负责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监管,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货物包装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负责督促冷链食品进口商办理通关后当日在“川冷链”追溯平台提交冷链食品品种、数量等数据;负责组织指导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冷链食品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冷链食品的疫情防控工作;负责配合做好快递人员的核酸检测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走私冷链食品违法犯罪活动。
宣传部门负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宣传引导和舆情管理。

03

做好重点环节监管

(一)加强源头管理。建立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海关、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组成的常态化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不同冷链食品来源地区的防疫形势,综合疫情发生地、病毒检测呈阳性产品溯源等情况,及时提出产地预警信息和禁止或限制销售相关地区冷链食品的意见。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开展风险地域来市冷链食品应急检测。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严格落实进口及来自国内高中风险地区冷链食品“采购报备、到货报告、单独存放、严格管理”的工作要求,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自贡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抓好运输环节管控。加强检查督促,指导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冷链食品运输承运人、快递企业严格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以下简称“两个技术指南”)和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交运明电〔2020〕292号)的要求,做好运输、装卸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严格信息登记、货物查验和车辆器具清洗消毒,不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来历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生产经营管控。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尤其是进口冷冻水产品和肉制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业主严格落实“两个技术指南”要求,加强通风、消毒,建立员工健康监测和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督促指导大型商超、餐饮酒店、农贸市场配置、设置疫情防控所需设施设备和提示警示,加强环境和用品用具清洁消毒,特别是要加强对操作工具、排水排风系统以及卫生间等重点部位的清洁消毒。督促指导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畜禽运输工具、转运存放区域、包装、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消毒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销售溯源管理。严格按照“两个技术指南”和《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的要求,督促指导冷链食品销售单位及时在“川冷链”追溯平台进行主体备案、登记,如实记录进口冷链食品流向,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物流办、自贡海关,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应建立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督促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个人卫生;加强对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员工的管理,督促有发热、咳嗽等相关症状员工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到发热门诊就诊,严禁有发热等相关症状员工带病上岗。同一车间或同一作业(销售)区一天内发现2例及以上或连续3天出现发热病人的,应及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疾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做好核酸监测和消毒管理。加大核酸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对进口及来自国内高中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含包装物)、生产经营储运场所环境,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采样监测。在核酸检测中如发现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要求报告辖区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疫情风险研判,提出疫情防控工作建议,指导辖区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采取“六同步”处置措施,即:同步采取冷链食品下架、封存,流行病学调查,冷链食品追溯,人员排查,密切接触者隔离,疫点卫生学处理等防控措施。加强对交通运输、掏箱入库、批发零售等环节的预防性全面消毒检查,督促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毒,凡不能提供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能上市销售。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大对消毒机构的管理,督促消毒机构规范开具消毒证明。(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自贡海关、市口岸物流办,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04

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含高新区,下同)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做好辖区冷链食品的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精准有力施策,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小,确保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商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口岸物流、海关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建立完善各类企业台账,认真履行对冷链食品相关企业、场所监督检查和行业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相关台账登记、环境卫生管理、从业人员防护及核酸检测等内容,确保监督无死角,检查无盲区。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冷链食品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各环节企业和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各类防控规范和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疫情防控责任体系,压实各项责任;要对企业员工、商户进行全员培训和健康监测,定期组织核酸检测,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并督促落实到位;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应对措施,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处置。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各级要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每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冷链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流程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检查中发现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冷链食品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情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各区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信息收集、总结及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数据。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就要管防疫,业务与防疫一起抓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场主体执行落实“两个技术指南”的宣传培训,督促指导各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员工培训管理,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和个人卫生修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六)规范公开发布。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结果统一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部门对外发布,各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私自对外进行发布或传播,若因私自对外发布或传播、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社会不稳定或谣言传播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自贡市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一、从业人员管理

1.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开展从业人员每日健康监测,建立健康异常报告制度,主动配合核酸检测。


2.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健康上岗并做好个人防护。工作期间应正确穿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并定期对工作服等进行清洗消毒。


3.从事生鲜宰杀、冷链食品装卸、运输等特殊岗位的从业人员,除做好一般卫生要求外,还需符合相关岗位的卫生防疫要求。


4.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尽可能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进行登记、测温并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


5.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可疑症状后,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到发热门诊排查,严禁有发热等相关症状人员带病上岗。


6.同一车间或同一作业(销售)区一天内发现2例及以上或连续3天出现发热病人,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疾控机构。


二、采购过程管理


7.采购进口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冷链食品时,应严格查验留存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等,并将采购信息录入“川冷链”追溯平台。冷链食品到货后,单独存放,并于24小时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后,方可销售或使用。


8.不得采购无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三、储运过程管理


9.冷链物流运输单位(者)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承运无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承运来历不明的冷链食品。


10.冷链物流运输单位(者)应严格落实信息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装运货物、车辆、司乘人员、装卸货及收货人信息,定期组织一线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11.冷链运输及装卸人员上下岗前应各测量一次体温,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运输过程不得擅自开箱,杜绝直接接触货物。


四、生产经营过程管理


12.进口冷链食品经营(使用)单位(者)要按规定做好食品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消毒,强化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


13.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员工间应至少保持1米以上距离。


14.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15.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符合通风要求,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应有完善的给排水设施和消毒设施,且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


16.冷链食品批发企业应如实记录、保存销售记录,保证产品去向可追。


17.进口冷链食品应专柜销售,不与其他食品混存混卖。进口冷链食品零售区域应对顾客进行警示告知,并合理控制进入顾客数量;农(集)贸市场、超市应配备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进行手部卫生的设施设备。


18.鼓励使用非接触式支付;不在自助柜台公开展示或出售未包装的冷链食品。


19.提倡不生食海鲜和肉制品;倡导采用分餐方式,不能分餐的应提供公勺公筷。


五、消毒和防护管理


20.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者)在生产、装卸、运输、储存、销售冷链食品过程中,应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及《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21.广大群众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及时洗手,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食用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自觉做好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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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贡网


记者:陈翠

编辑:周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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