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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大志 | 论消极的平等主义

2017-01-10 哲学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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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极的平等主义On the Negative Egalitarianism
自启蒙时代以来,有越来越多的人信奉平等主义。正统的平等主义体现了这样一种价值观念: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因为平等是好的,所以我们应该把它当作道德理想加以追求;因为不平等是坏的,所以我们应该致力于消除不平等。从实践的层面看,正统平等主义高度关注的事情是人们之间的福利差距有多大,而不是个人的福利水平有多高。这样,对于平等主义者,减少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缩小他们福利之间的差距,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件好事。

但是,这种正统平等主义遇到了很多理论上的困难,特别是很多政治哲学家认为,它无法克服“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的难题。这种反驳表明,如果平等在某种情况下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好处,而同时又损害了一些人的利益,那么它很难说是一件好事。“拉平反驳”不仅促使平等主义者思考如何为平等主义辩护,而且也让他们修改自己的立场,以提出一种更合理的平等主义。


一、帕菲特的问题


帕菲特认为正统平等主义的核心是这样一种原则:如果一些人的处境比其他人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他把这个原则称为“平等原则”。(cf.Parfit)这种平等原则意味着,在一个共同体(或社会)里,一些人生活得更好,另外一些人生活得更差,假如这些生活更差者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其他条件相同,那么这种状况本身就是坏的。如果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那么平等以及对平等的追求就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平等主义的吸引力就在于它诉诸于这种道德直觉: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对于平等主义者来说,人们应该把平等当作一种至高无上的道德理想加以追求。但是,帕菲特认为这种正统平等主义面临两个反驳,一个是功利主义的反驳,另外一个是拉平反驳。


我们首先来看功利主义的反驳。让我们假设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并且把它称为假设1(数字代表人们的福利,而福利在这里代表人们的生活状况):A.所有人的福利都为100;B.所有人的福利都为200。这里有两个处境,两者的福利水平是不同的,然而,在每个处境中,人们的福利则是相同的。虽然处境B中人们的福利比处境A中人们的福利高出一倍,但是我们能认为处境B比处境A更好吗?从直觉看,我们会认为它更好。但是对于平等主义者,处境A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处境B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因此两者是一样的。基于平等原则,平等主义者并不能说处境B比处境A更好。平等主义者要说处境B比处境A更好,除了所信奉的平等原则之外,他们还需要信奉功利主义的原则。
大部分平等主义者可能都是多元主义者,他们既信奉平等的原则也相信功利的原则。当然,这些平等主义者可以把平等原则放在第一位,而把功利原则(以及其他的价值)放在平等的后面。这样,只有在承诺了功利原则之后,在面临上述情况时,平等主义者才可以有理由说处境B比处境A更好。
现在让我们来看第二个反驳——拉平反驳。如果说功利主义的反驳揭示了平等原则的一个重要缺点,即它有可能忽视功利(以及其他价值)的重要性,那么拉平反驳则是致命的,它给予正统平等主义以沉重打击。我们来看假设2:A.一半人的福利为200,另一半人的福利为100;B.所有人的福利都是100。我们还假设,在处境A中,一半人的福利比另外一半人更少,这不是由于他们自己的过错,而其他情况都相同。
在平等主义者看来,处境A是不平等的,而不平等是坏的。如果不平等在道德上是一种坏事,那么我们就应该消除这种不平等。我们假设,由于某种原因,福利为100的这一半人的处境是无法改善的。这样,平等主义者要想实现自己的平等理想,就需要把另外一半人的福利从200降低为100,从而拉平两者的福利。这样就从处境A变成了处境B。从正统平等主义的观点看,这种拉平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这种拉平没有使处境更差的一半人得到任何好处,而又损害了处境更好的一半人的福利,那么这种拉平的合理性何在?在认真反思这种情况以后,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因为它没有使任何人得到好处,而又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坏了。如果这种拉平是不合理的,那么正统平等主义也是不合理的。
这种正统平等主义的关注点是处境更差者与处境更好者的福利之相对差距,它关心的是消除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平等,这或者通过提高处境更差者的福利,或者通过降低处境更好者的福利,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拉平反驳揭示,平等理论所应该关注的焦点,与其说是处境更差者与处境更好者的福利之相对差距,不如说是处境更差者的福利之较低的绝对水平。也就是说,平等理论应该关心处境更差者的更差处境,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赋予他们的要求以更大的道德分量。这样的平等理论也被称为“优先论”(prioritarianism)。

 帕菲特的问题实质是:平等主义者是应该选择正统平等主义还是优先论?正统平等主义把平等视为一种值得我们追求的道德理想,但是它很难克服拉平反驳。优先论能够克服拉平反驳,但是对它来说平等就失去了内在的价值。


二、绝对优先论


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先表达了优先论的思想。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优先论体现在他的差别原则之中。差别原则要求,如果一种社会安排是不平等的,那么它应该最大程度地有利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这里所谓的“最不利者”是指社会中生活处境最差的人们。我们可以把罗尔斯关于差别原则的论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从不平等到平等,以证明我们应该接受平等主义;第二个部分是从平等到不平等,以证明我们应该接受优先论。


第一部分的论证从不平等开始。罗尔斯认为,导致不平等的因素主要有三种,即人们出身的社会阶级,人们具有的自然天赋,人们在其生活过程中的幸运与不幸。良好的家庭出身、优越的自然天赋和生活中的幸运通常能够使人们在社会上占有较高的地位和获得较多的收入。但是,人们拥有什么样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幸运与不幸,完全是偶然的。没有人能够合理地声称自己应该出身于比别人更良好的家庭,拥有比别人更高的自然天赋和更大的幸运。从道德上讲,更好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运气不是他们应得的,正如更差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不幸也不是另外一些人应得的。如果实际上造成不平等的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幸运与不幸是偶然的,在道德上不是应得的,那么这些拥有更好家庭出身、自然天赋和运气的人们就不应该利用它们为自己谋利。也就是说,社会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应该得到纠正,而平等主义就起这种纠正的作用。(cf.Rawls,p.87)
第一个部分的论证表明我们应该接受平等主义。但是,拉平反驳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不平等有可能比平等更好,如第一节中假设2的处境。在假设2中,拉平反驳所设想的变化是由处境A(不平等)变成处境B(平等),并表明这不是一件好事。如果不平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比平等更好,那么我们是否能够在原则上把假设2中的情况颠倒过来,由平等的处境变为不平等的处境,并证明这是一件好事?从实质上看,罗尔斯第二个部分的论证就是这样的。
罗尔斯第二部分论证试图证明的问题是:不平等的分配如何能够是正义的?我们假设现有的分配是平等的,但如果我们选择一种不平等的分配方案,出于某种激励机制,这种不平等的分配会大大增加总体收入,从而使每个人的收入都增加了,虽然某些人的收入比另外一些人增加得更多。因为不平等分配所包含的激励机制能够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能够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创新,所以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把“蛋糕”做大了,从而每个人分到的份额也都增加了,尽管他们之间存在不平等。对于罗尔斯,如果这种不平等的分配能够满足差别原则的要求,那么它就是正义的。(ibid,pp.68-69)
差别原则的要求是,如果一种分配是不平等的,那么它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意味着差别原则赋予最不利者以分配方案的否决权: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只有得到了最不利者的同意,它才能够是正义的。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中,处境最差者的要求在道德上具有更大的分量。不平等的社会安排应该首先满足最不利者的要求,改善他们的处境,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
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差别原则?对差别原则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差别原则是正统平等主义的;另外一种解释是,差别原则是优先论的。我主张优先论的解释,其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个理由涉及到“效率”。我们知道,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中,罗尔斯使用的是“差别原则”而非“平等原则”,这是出于效率的考虑。问题在于,罗尔斯所说的效率是指什么。表面上,效率指的是“使经济过程更有效率,能够以更快的速度进行创新”(ibid,p.68),而平等的分配则会降低效率。但实际上罗尔斯所说的效率是指“帕雷托改善”(Pareto improvement)。(ibid,p.58)当改变一种社会结构以使一些人的境况变得更好,而同时又没有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这种社会结构就是有效率的。为了防止出现用降低其他阶层的福利来改善最不利者处境的情况,“帕雷托改善”要求,当一种社会安排改善某些人(如最不利者)的处境时,不应该使其他人(如更有利者)的处境变得更糟。这实际上针对的东西正是拉平反驳。
第二个理由涉及到最不利者。差别原则要求,如果一种社会安排是不平等的,那么它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谁是最不利者?按照罗尔斯的说法,“基本善”(primary goods)可以被用作区分最不利者的指标。罗尔斯的“基本善”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必需的一些东西,如自由和权利、机会、收入和财富等等。罗尔斯认为,一般而言,最不利者是那些对基本善具有最低期望的人。具体来说,按照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都是平等的;按照第二个正义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每个人也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因此,在确定谁是最不利者时,在基本善的指标中可以把自由、权利以及机会排除掉,仅仅考虑收入和财富就可以了。因此,最不利者归根结底就是穷人。也就是说,差别原则的关注点是处境最差者。
第一个理由是效率的考虑,效率在这里意味着“帕累托改善”,而差别原则应该满足“帕累托改善”的要求,从而平等主义者不能用拉平的方法来实现平等。第二个理由是关注处境最差者,为此差别原则把最不利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它的主要关切是改善处境最差者的状况,而这意味着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是实现平等的基本方式。基于这两个理由,我们认为罗尔斯的平等理论是优先论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差别原则要求财富的分配应该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意味着它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赋予最不利者的利益以绝对的优先性。最不利者群体的要求具有绝对重要的道德分量,它能够压倒其他群体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最不利者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应该满足最不利者的要求。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把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称为“绝对优先论”。
给予最不利者的利益以这种绝对的优先性,这不是合理的。为了简便,让我们假设,一个社会有两个群体,一个是更不利者,一个是更有利者,两者的人口数量相等。我们还假设,现在有两种分配方案,一种方案只会使更不利者群体的利益有微小的改善,另外一种方案则会使更有利者群体的利益有很大的改善,其他情况相同。那么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方案?按照差别原则,无论第二种方案能够使更有利者获得多大的利益,我们都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案。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我们再考虑人口数量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假设更不利者群体的成员数量较少,更有利者群体的成员数量较多,那么选择第一种方案就更没有道理了。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给予处境更差者的利益以优先性,这是合理的;给予处境更差者的利益以绝对的优先性,这是不合理的。如果“绝对优先论”是不合理的,那么我们需要转向“相对优先论”。


三、相对优先论


如果说“绝对优先论”的代表是罗尔斯,那么“相对优先论”的代表就是内格尔。虽然内格尔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方面与罗尔斯是一脉相承的①,但是他也试图在某些方面修正罗尔斯的观点。另外,内格尔也把功利主义视为最重要的理论对手,力图证明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优于功利主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内格尔提出和论证了他的平等理论。


 从内格尔的观点看,罗尔斯的优先论有两个问题。首先,罗尔斯赋予处境最差者的要求以绝对的优先性,这是没有道理的。其次,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证明是在无知之幕的后面进行的,这种对信息的遮蔽是没有必要的。内格尔认为功利主义在平等的问题上也有两个错误:第一,功利主义把功利而非平等放在优先的地位,而正确的做法是把两者的关系倒过来;第二,功利主义者在利益的计算上使用了加总(aggregation)的方法,这样他们就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分别性。
内格尔的优先论有两个特征。首先,与处境更好者相比,内格尔赋予处境更差者的利益以优先性。他曾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这种优先性:“假设我有两个孩子,一个正常而且幸福,另外一个则饱受某种痛苦疾病的折磨。”(Nagel,p.75)在这种处境下,这个家庭可以搬到城市,在那里第二个孩子能够得到特殊的治疗并且接受特殊的教育。这个家庭也可以搬到郊区,而那里则对第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好处。而且内格尔假设,与搬到城市使第二个孩子的受益相比,搬到郊区使第一个孩子的受益则大得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决定呢?内格尔认为,如果我们选择搬到城市,那么这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因为它给予第二个孩子的利益以优先性,即使搬到郊区会使第一个孩子得到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由于第二个孩子是处境更差者,所以我们应该把他的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
其次,在这种不同人们的利益比较中,内格尔只考虑人们处境的好坏,而不考虑受益人数的多少。假设我们现在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会使处境更差者的状况有很大改善,但是他们的人数很少,另外一种选择则会对处境更好者的状况有微小的改善,然而他们的人数很多,而且这些微小改善的总和在数量上大于处境更差者的改善。这就是所谓的“加总”问题,而功利主义在决定如何选择时要考虑利益的加总。如果考虑利益的加总,那么人数众多的微小利益就有可能大于少数人的较大利益,从而在选择的排序中可能占有优先的位置。但是,对于内格尔,一方面,加总是没有道理的(它没有认真对待人们之间的分别性),另一方面,处境更差者的利益具有优先性,因此他反对在利益的排序中考虑人数。比如说,在上述两个孩子的例子中,如果再加上一个健康的孩子,那么内格尔还是主张搬到城市,因为一个处境更差孩子的利益重于两个健康孩子的利益。(cf.ibid,p.76)
第一个特征的难题在于如何确定优先性。优先性本质上是一个排序问题:在面临冲突着的各种不同利益时,把哪些利益排在前面;在面对不同人的利益时,把谁的利益排在前面。每个人的要求都是一个利益复合体,它或多或少包括了他所有的需要和利益,并且按照相对的重要性加以排序。在评价一个人的要求时,是否有一种客观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内格尔采取了契约主义的方法,即优先性的确定应该得到所有相关者的一致同意(unanimity)。也就是说,从每个人的观点来看,这种优先性都应该是可接受的。(ibid,p.69)我们应该注意,虽然内格尔的观点渊源于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但是它有两点不同:第一,它是关于结果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关于原则的一致同意;第二,它代表了人们实际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在假设的条件下会达成的一致。(McKerlie,p.34) 如果优先性是由相关者的一致同意确定的,而内格尔所说的一致同意是实际的而非假设的,那么这种一致同意如何能够达成?在人们利益存在冲突的场合,这种一致同意显然是无法达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内格尔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他要求的不再是完全的一致同意,而是接近于一致同意的东西,即“最少不可接受的”(least unacceptable)。(Nagel,p.74)所谓“最少不可接受的”意味着,任何其他的选择都是更不可接受的。内格尔强调,这种最少不可接受的结果是分别从每一个人的观点达到的。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共识。但是,它不是关于“可接受的”结果的共识,而是“最少不可接受的”结果的共识。
第二个特征面临更为严重的难题,它涉及到“人数”或者功利主义者所说的“加总”。对于内格尔,在确定优先性的时候,我们只应该考虑人们处境的好坏,而不应该考虑受益人数的多少,因为人数的多少在道德上是不相关的。但是,在政策选择时完全不考虑人数,不考虑收益的数量,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否则的话,这就是“绝对优先论”了。内格尔试图避免赋予处境更差者以绝对的优先性,这样他就需要修正“绝对优先论”,使之变为“相对优先论”。这种修正包括两点。首先,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应该帮助处境更好者,假如这种帮助能够使他们有更大的改善,而不是帮助处境更差者,假如这种帮助只能使他们有很小的改善。其次,同样的做法也可以延伸到人数问题,即与较少人数的更大改善相比,我们应该选择较多人口的更小改善。(cf.ibid,p.76)内格尔认为,这种修正与优先性的一致同意标准是相容的,即它应该服从一致同意的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内格尔的优先论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基于平等主义,他应该只考虑处境的好坏,并且帮助处境更差者,而不应该考虑获益的数量(其中包括人数)问题;另一方面,他意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想完全避免获益的数量问题,这是不合理的,从而数量的因素应该纳入考虑。但内格尔担心,如果把获益的数量视为确定优先性的一个因素,那么在获益的数量逐渐增大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功利主义的考虑压倒平等主义的考虑,而实际上这对内格尔确实是一个问题。
除了这种两难困境之外,内格尔的优先论还面临另外一个难题。内格尔给予他的优先论以契约主义的论证,即优先性的确定取决于人们的一致同意。但是与罗尔斯的契约主义不同,他所说的一致同意是实际的而非假设的,因此,这种一致同意是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的。即使他弱化了自己的立场,所需要的共识从“可接受的”东西变成了“最少不可接受的”东西,鉴于人们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这种弱化的共识也很难达到。

最后,内格尔的优先论赋予处境更差者以相对的优先性,但是“相对”到什么程度,这是不清楚的。罗尔斯的优先性是绝对的,虽然这种观念是不合理的,但它本身是清晰的。内格尔修正了罗尔斯的优先论,使处境更差者的优先性变成相对的,即使这是合理的,但这种观念本身是不清晰的。优先性是相对的,这是因为需要考虑功利的观念。然而,功利的考虑占有多大的分量,多大的功利能够压倒处境更差者的要求,以及平等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这些东西都是不清楚的。在这个问题上,内格尔似乎是一位直觉主义者,他没有一个原则用来处理平等与功利的关系。


四、作为平等主义的优先论


按照一些学者特别是优先论者的分析,优先论与平等主义是不同性质的理论,它们之间存在两个基本区别。第一个基本区别是对平等的看法。平等主义认为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或者说平等本身就是好的,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优先论则认为平等只具有工具的价值,而这种工具价值或者是逻辑的,或者是因果的,或者两者兼具。(cf.Holtug,p.135)第二个基本区别涉及到人际比较的问题。平等主义是关系性的,它关心一个人与其他人在生活水平方面的比较。优先论则是非关系性的,它只关心人们的绝对生活水平,而非人们生活水平之间的比较。(cf.Parfit,p.104)


这两个区别实际上赋予了优先论以两个特点:首先,优先论持有一种工具的平等观,它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其次,优先论本质上是非关系性的,它不关心不同人们之间生活水平的比较。优先论之所以被赋予这两个特点,这是为了避免拉平反驳。因为优先论持有一种工具的平等观,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所以它不会为了追求平等而牺牲某些人们的福利。因为优先论是非关系性的,不关心人与人之间的比较,所以不会为了达到平等而拉平人们的福利。
虽然如此界定的优先论能够避免拉平反驳,但是它会面临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优先论还是一种平等主义吗?如果优先论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如果它不关心人们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别,那么它就不能被看作是平等主义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帕菲特提出了“平等还是优先性”的问题。
 如果优先论确实具有人们通常归之于它的两个特点(工具的和非关系性的),那么它很难被看作是平等主义的。因为平等主义与这样两个观点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首先,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其次,平等是关系性的观念,即它是相对于其他人的处境而言的。这样我们面临一种两难:或者我们坚持认为优先论是合理的,但由于它具有的两个特点(工具的和非关系性的),从而我们不能认为它是平等主义的;或者我们认为平等主义是正确的,但由于它具有的两个特点(内在的和关系性的),所以它与优先论是不相容的。我们是否能够避免这种两难?我们能不能建立起一座沟通优先论与平等主义的桥梁?我们能不能证明优先论也是一种平等主义?
笔者认为,优先论是一种平等主义。我对此的证明建立在一种区分上面,即积极的平等主义与消极的平等主义之区分。积极的平等主义和消极的平等主义都主张,平等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两者的区别在于:积极的平等主义把追求平等本身视为最重要的目标,甚至视为最高的价值;消极的平等主义主张最重要的事情是帮助处境最差者,改善他们的状况,提高他们的福利,而平等本身则是改善他们处境所导致的一种后果。在笔者看来,优先论不仅是一种平等主义,而且是一种更合理的平等主义,尽管它不是一种积极的平等主义,而是一种消极的平等主义。但是,如果我们要想坚持优先论是一种平等主义(尽管是消极的),那么我们必须解决这个问题:这种主张与上述所谓两个特点(工具的和非关系性的)是不相容的。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证明优先论是非工具性的和关系性的,从而证明优先论是一种更合理的平等主义。
首先,优先论是非工具性的。所谓“非工具性的”是指,优先论能够承认或承诺平等具有一种内在的价值。我们把处境更差者的福利放在优先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人道主义的扶危济困的考虑,而且还因为我们相信,在其他所有事情相同的情况下,与使处境更好者受益相比,使处境最差者受益内在地是一种更好的事情。对于优先论,处境更差者的福利具有优先的地位,与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这两者是相容的。虽然优先论者不把平等当作追求的唯一目的,但是他们确实非常看重平等的价值。
其次,优先论是关系性的。所谓“关系性的”是指,优先论关心福利的人际比较,起码它以福利的人际比较为前提。优先论要想帮助处境最差者,它必须首先确定谁是处境最差者,就像罗尔斯要想实行差别原则,他必须首先确定谁是最不利者一样。确定谁是处境最差者,这必然涉及到生活水平的人际比较,因为“最差”“更差”和“更好”这些词都是比较性的。优先论确实关注处境最差者福利的绝对水平,以改善他们的处境,但是它也关注处境最差者与其他人的福利差距,以便决定把前者的福利提高到什么水平。

最后,改善处境最差者的福利与追求平等是一件事情的两面。平等主义面临的主要难题是“拉平反驳”,而拉平反驳的实质是“帕累托改善”:如果我们能够以“帕累托更优”的方式达到平等,这是一件好事,没有人有理由加以反对;如果我们以“帕累托更劣”的方式达到平等,这不能说是一件好事,起码某些人有充分的理由加以反对。也就是说,“帕累托改善”对平等主义构成了一种约束。如果平等主义接受这种约束,那么它只能以提高处境更差者福利水平的方式来达到平等。如果这样,那么帮助处境更差者与追求平等就是同一件事情的两面。在这种意义上,优先论与平等主义也是同一种理论的两面,而这种理论就是消极的平等主义。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京)2015年第201510期 第89-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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