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原被告一个伪造证据一个毁灭证据,虚假陈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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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甲公司诉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官在拿到案卷后定睛一看,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名字很是眼熟。
果不其然,早在前一年他们就打过官司,只不过如今互换了原被告的位置。
是解不开的缘分?
还是理不清的瓜葛?
让两家公司如此纠缠?
前一年的瓜葛,后一年的延续
2017年,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布匹,双方签订了数份采购合同对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然而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200支货物后,甲公司却迟迟未付款,无奈之下,乙公司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43万余元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违约金等。
案件审理中,乙公司提供了包括采购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转账记录、快递面单等等在内的数项证据。然而甲公司却答辩称“合同是我签的,但是实际未履行”“货是其他工厂签收的,我公司没签收”“微信里和乙公司沟通业务的丁某,不是我公司员工”等等。
基于甲公司的答辩,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开庭并展开了数次调查取证,最后,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秀洲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结欠货款4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甲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之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
这起案件判决了,但甲乙公司的故事却还在延续。时隔一年,甲公司将彼时告自己的乙公司诉上了法庭,要求乙公司立即退还货款4万余元并偿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甲公司称乙公司向其交付的200支货物中,部分存在严重油渍,2018年8月甲公司已将其中19支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退还,但乙公司签收后却一直未支付退款4万余元。
同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甲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这下“有趣”的事情发生了——
一是对于交易相对方的认定,甲公司主动承认其是交易相对方,确认收到了乙公司交付的200支货物;(上一起官司中不是不承认吗??)
二是微信聊天人员丁某的定性,为证明合同确实履行,甲公司完全推翻了前案中丁某非本公司员工的陈述,自认丁某系公司厂长;
三是微信聊天记录,与前案乙公司提供的聊天内容相比,甲公司提供的丁某角度聊天内容多了有关退货4万余元的记载。
对于甲公司提交的退货单和聊天记录中的退货记载,乙公司矢口否认,并辩称该笔货物系甲公司委托其代为售卖的加工布匹。
面对迥然不同的陈述,承办法官再次对原被告进行调查取证,安排数次开庭。在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严格审查后,扑朔迷离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退货确实存在,秀洲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货款4万余元。
虚假陈述!罚款!
前后两案,甲乙双方各收到了一份胜诉判决,但是对他们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院也各“附赠”了一份处罚决定书。
秀洲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
现甲公司在审理中对员工身份等问题前后陈述不一,罔顾客观事实,狡辩否认,其虚假陈述行为实际构成对重要证据的伪造。
乙公司为隐瞒事实擅自毁灭重要证据并作虚假陈述。
双方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秀洲法院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5万元的罚款。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乙公司及时履行了退货款、利息、诉讼费,并向法院缴纳了罚款5万元。甲公司不服罚款决定,向嘉兴中院申请复议,嘉兴中院经审查决定驳回甲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之后,甲公司也向法院缴纳了5万元罚款。
(法院向甲公司委托代理人送达罚款决定书)
(法院向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罚款决定书)
(缴纳罚款记录)
严正声明:法院是寻求公平正义的场所,而公平正义必须根基于客观事实,虚假陈述行为实际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诉讼当事人若视诚信如儿戏,视法院如游乐场,则必将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希望社会各界都能引以为戒,我们共同携手,协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
来源: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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