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泄露30吨有害物质,2500余人次紧急转移,赔偿440多万!
蓝天、碧水、净土、海洋蓝……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浙江法院2018年以来共审结环境资源公益诉讼339件,让绿色成为浙江发展最动人的色彩。6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化召开“保护母亲河”第一次钱塘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会议,签署框架协议、发布钱江源宣言,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浙江实践和典型案例。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来了!
★ 目录 ★
1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等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2 |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3 |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4 |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5 | 姚某某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6 |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南河电镀厂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
7 | 陆某等非法经营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8 | 涂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
9 | 沈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
10 | 沈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等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6年11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称:被告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办网上商铺销售“年检神器”系列产品,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帮助尾气不合格的车辆规避汽车尾气年度检测,使得原本尾气超标的车辆得以蒙混过关继续上路,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监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深圳市速美环保有限公司行为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决其向社会公众道歉并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专用于大气污染环境治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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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入选第十五届(2019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日渐增多,大气污染治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尾气年检任务艰巨。网络销售的所谓“年检神器”越“畅销”,对大气治理和汽车年检产生的负作用就越大。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有助于在网络时代进一步拓清大气污染责任,扩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同时有利于督促网络平台在销售可能用于违法目的之产品方面确立应有的责任意识,构建天蓝、水碧、山青的美好生态环境。
二、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晓星氨纶(嘉兴)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以来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废气、废水,先后8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达570万余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排放废气中臭气浓度超标的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对环境造成持续性损害,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积极履行环保措施,停止对环境的侵害行为,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万元,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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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是亚洲规模最大的氨纶生产企业,涉案污染行为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企业周边群众对其排放废气臭味较重的问题信访、投诉也较多。本案特殊性在于被告公司排放废气中仅存在臭气浓度超标,而臭气浓度指标系“无量纲”数值,这一特殊性会导致排放的臭气无法量化,对于环境所造成的污染无法定量,也就无法通过鉴定对修复费用或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确定。本案一审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让被告自愿支付一定的环境修复费用,并承诺将加强管理,确保排放行为达标,达到了敦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的目的。
三、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8年7月至8月,张某某未经审批许可,利用非法建设的金融熔炼厂焚烧废旧电路板提取铜锭出售牟利。在提取铜锭出售牟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烟尘仅经物理沉降后便直接排向大气中。至被环保部门查获时,张某某已焚烧废旧电路板60余吨、含铜水泥球120余吨、焦煤35吨,共制成金属铜锭40余吨。经鉴定,张某某焚烧废旧电路板导致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44万余元。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4万余元,并支付评估费6万元,共计5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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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衢州市首例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赔偿金额时,考虑到衢州是浙江的重要生态屏障,且排污点位于农牧场内,便按照一类环境功能区的敏感系数作为赔偿金额计算依据。这一计算方法体现了向生态服务功能高的区域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害更大,赔偿金额更高的态势,对有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本案的审理对司法服务保障当地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对当地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9年7月,在未对车辆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进行核查、也未提供产品性质报告书的情况下,被告同山东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将30吨溴乙烷交由延川县春旺实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运输。该车途径磐安县横坑隧道时发生泄露事故,30吨溴乙烷分别进入大气和当地水体,严重污染了当地大气环境与水体生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8万余元。经协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及政府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救援费用共计4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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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金华地区首例由重大突发性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高度关注。此次突发事件导致事故点5公里范围内2500余人次紧急转移,相关应急救援支出高达290余万元。在两被告公司因赔偿问题陷入停工停产时,一审法院灵活运用“枫桥经验”,依托党委政府力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和应急救援费用一揽子解决。本案以达成和解的方式结案,既及时充分地挽回了公共利益损失,也为被告公司早日复工复厂创造条件,实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双赢。
五、姚某某等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5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等八人以工业污泥处置中间商或承运者身份,联系、接洽四家被告污泥产生企业将污泥交由无处置资质及能力的下家处理。期间,被告人还于夜间将污泥倾倒至红旗塘河域,致使公私财产损失600万余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87万余元。此外,姚某某还私刻4枚印章加盖在合同及转运联单等处或予以备用。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姚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与四家被告企业需赔偿为消除污染而支付的清理、运输、处置费用与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四家被告企业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确认,四家被告企业应对各自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与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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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被倾倒污泥的红旗塘西起嘉兴市秀洲区,东止上海市青浦区,横贯嘉善县,为嘉善县防洪排涝、交通运输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污染环境行为导致红旗塘近二十公里水域水体呈暗红色,浊度和总磷数据突增,严重破坏了红旗塘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在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式判决四家污泥产生单位对所产污泥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明确了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污染防治义务和法律责任,惩治犯罪者、警示违法者、教育从业者,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
六、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南河电镀厂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8年5月,被告南河电镀厂经营者王某指示污水处理工人王某某非法将厂内未经净化处理的工业废水,用水泵抽出并通过暗管直接排入好溪水域。此次污染事故造成4300余亩水域受到污染,二十余种鱼类共14000余公斤及底栖动物6000余公斤死亡,造成的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为274万余元。此外,该厂还非法多次跨省处置危险废物千余吨,造成严重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南河电镀厂赔偿受污染水资源损失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与恢复费用共278万余元,并赔偿应急处置费用、排除暗管处置费用、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等共35万余元;被告南河电镀厂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被告人王某等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且被告人王某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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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以及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案涉企业污染行为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污染程度重,极大破坏了瓯江的优质水域环境,引起浙江和福建两地人民的高度关注。一审法院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产生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兼顾污染行为的原因力、案涉企业性质的特殊性等来界定本案各个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情况,对电镀、化工类高能耗、重污染企业起到了教育、引导和震慑作用,实现惩治犯罪和保护生态、维护公益相统一。
七、陆某等非法经营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陆某与钟某在禁猎期多次使用夜间照明的禁用狩猎方式抓捕棘胸蛙,数量巨大,分别达到43只以上与420只以上,并将抓捕的棘胸蛙出售给周某非法获利;被告人周某利用网络长期收购、销售他人非法猎捕的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棘胸蛙等野生动物,以客车托运或零散售卖的方式给刘某等人,其中小麂308只、果子狸31只、华南兔8只、珠颈斑鸠54只、棘胸蛙2853只,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刘某向周某收购后在其经营的菜市场摊位上出售,交易金额达15万余元。松阳法院认定周某、刘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被告人刘某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等活动;认定钟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狩猎活动。同时,各被告人需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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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同时,在该案中,松阳法院发出了全省首张野生动物行业从业禁止令,预防被告人再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松阳、遂昌及周边县市野生动物交易网,斩断了一条横跨多地的野生动物“捕—收—售”黑色利益链。本次庭审还将“法庭”搬到了案发地,真正起到了“办理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群众,守护一方绿水青山”的效果。
八、涂某某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9年,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涂某某、许某某、叶某某等人在禁猎期非法猎捕梅花鹿、野鸡、竹鸡、果子狸、黄麂、竹鸡、野猪、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经鉴定,被猎杀的野生动物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万余元。后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涂某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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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充分发挥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立案到调解仅用时十余天即快速高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革除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本案的妥善处理,对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九、沈某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8年10月,刘某从码头渔船上收购4只海龟转售给沈某某,姜某某协助运输。当天,沈某某所有的货车被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经鉴定,107只海龟均属于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为312万余元。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公开赔礼道歉,并对本案所涉312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补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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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省首例地方检察院向海事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海事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个海洋资源保护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海事法院对涉海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全新尝试。本案中,海事法院在配合公安、检察院和政府部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探索创新自身在保障海洋环境资源工作中的海事审判职能,有利于保障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此外,本案直接依据涉案海龟的价值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十、沈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2017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等四人明知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已发布海洋禁渔休渔通告的情况下,携带潜水衣、氧气泵、铁钩等工具,先后两次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非法捕捞黄螺80余千克,非法获利3000余元。嵊泗县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分别判处拘役刑与罚金刑;同时,四被告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需共同购买价值人民币2250元的贝类苗种在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并支付咨询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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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对环境资源案件中增殖放流修复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是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是全省法院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等多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健全生态修复机制的一个缩影。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购买贝类苗种在保护区进行增殖放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恢复贝类资源群体,改善水质与水域的生态环境,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因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很好的环境、经济与社会效益。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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