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的某天,当事人小张来到桐庐县法院分水人民法庭,提交了一份诉状,说周某向自己借款3万元,却没有按期归还,因此前来起诉。
拿到小张的起诉材料后,法官立即起了疑心——小张说出借3万元,但却没有借条,也没有任何转账凭据,确实有违常理。况且,小张手中的证据就是几份微信聊天记录,根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带着疑问,法官详细询问了小张。起初,小张支支吾吾、含糊其辞,经过法官耐心释明法律,小张终于说出了事情原委。原来,小张是将自己名下的两张信用卡给了朋友周某,供其透支。
小张因虚构事实理由起诉他人,依法不予受理,且法院应根据其行为的轻重对其作出处罚。
但是在与小张的沟通中,法官感觉到故事好像没有那么简单……
法官发现小张不止支支吾吾、含糊其辞,而且逻辑混乱,前言不搭后语。法官起初以为是小张做贼心虚,但为彻底查明事实,法官又电话联系了小张父亲老张,了解到小张在智力上有一定障碍,具体情况他愿意到法庭当面说清楚。
原来事情的真相是:2019年下半年,小张在一家网吧打工时,与周某成为“朋友”。在接触中,周某发现小张智力存有问题,便利用这一点,教唆小张办理信用卡,再“借走”透支,供其个人挥霍。周某说,年底前会帮小张还上欠款。
2020年初,小张没有等来周某的还款,却等来了银行的催款通知。小张催促周某还款,周某却打起了太极。无奈之下,小张才来到法院起诉,于是有了本文开头一幕。
按照常规,法院环节应“到此为止”,小张可以回去补充证据材料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但本着司法为民宗旨和矛盾纠纷处理“最多跑一地”原则,法官辗转联系到了周某,告知其利害关系,要求其到法院处理,并对其欺骗小张、透支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进行了严厉训诫。周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当场与老张父子达成了还款协议。
协议达成后,法官告诫周某,今后务必遵纪守法,切莫因“小聪明”最后身陷囹圄;同时,法官也对老张加以教育,要求其对小张加强监护,避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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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出台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者转接信用卡及其账户。
因此,信用卡借给他人,由他人恶意透支导致的信用卡欠款,须由持卡人本人偿还。外借造成的逾期还款,罚息和本息都需要持卡人本人先自掏腰包,若不能偿付,轻则留下不良信用记录,重则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所以,要牢记信用卡不外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