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一言不合要跳楼,法警秒救!但是扰乱审判秩序,还是要罚!
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难免有情绪激动的时候,这都可以理解,但近日在遂昌县法院发生了一起突发事件,当事人竟然一言不合就要跳楼。
幸好在法官和法警的配合下,当事人的情绪被稳住。这起突发事件得到了稳妥的处理,当事人也表达了悔意。
事后,遂昌法院对该名当事人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事件经过
9月15日下午,遂昌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张松、陈兰是夫妻关系。
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张松、陈兰两夫妻之间发生争执,起因是陈兰认为张松的大部分债务自己不知情,不应承担。
双方协商时,张松的情绪突然激动,无视法官和巡庭法警的阻拦劝告,站起来径直走向审判庭外,走到门外的玻璃护栏时,突然抬腿爬上护栏欲跳下。
张松被控制后,情绪仍然十分激动,法警配合法官,耐心和张松沟通,安抚情绪。张松情绪平复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表示悔意,并感谢法警救了自己。
当天,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张松在法警护送下离开法院。
9月16日,张松经传唤来到法院。因其扰乱审判秩序,遂昌法院对他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张松主动接受处罚,并写下了检讨,也再次表达了悔意和对法警的感谢之情。
法官说法
本事件中,张松在庭前调解的过程中情绪激动、意欲跳楼,以自伤自杀的方式相威胁,扰乱了审判秩序。虽然该事件发生是在“庭前调解”阶段,但不论是庭前、休庭还是闭庭后的调解过程,都属于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都必须遵守法庭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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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遂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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