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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帮助儿子转移拆迁款逃避执行,构成拒执罪共犯!

莲都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7-11

俗话说 “父爱如山”

可这个父亲却因为爱子心切

不但没有将深陷错误的孩子拉出

最终自己也深陷牢狱



“我就是想帮自己孩子一下,没想到却是犯罪……” 梁某父亲后悔地说到。


梁某父亲并不是被执行人,却因“帮助”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儿子取钱而构成犯罪,被法院判了刑。


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该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8个月和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父亲)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欠了债被起诉

却一直未履行




2018年4月,莲都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7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梁某分文未还。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梁某始终没有报告财产,也无意履行债务想方设法逃避执行。经法院查控暂未发现梁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梁某可能有拆迁款。”申请人提供的一条线索引起了执行法官的注意。经走访和调查发现,梁某父亲考虑到政策和生活需要,将其名下的房产分了一半给梁某。由此,梁某可取得拆迁补偿款等共计224402.4元。


但奇怪的是,调查结果显示梁某和父亲曾一起出现在拆迁公司领取过拆迁补偿款,但其名下账户内却并无相关流水明细记录。



拆迁款为什么在账户内没有查到?

钱到底去了哪里?




对这一情况,梁某一直回避也并未履行相关义务,法院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开展立案侦查。钱款的去向逐渐清晰起来,原是梁某父亲帮助转移了这笔钱。


2019年,在父亲分给梁某一半房产后,梁某自行可取得拆迁补偿款共计224402.4元。由于担心钱被法院执行,梁某向父亲“求助”:“我现在被法院纳入失信,银行卡也被冻结……在法院有案子,自己领钱就等于没有了,你去帮忙签字领取然后打到你的账户。”


父亲答应了梁某的请求。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梁某委托父亲分两次领取其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梁某父亲在明知自己儿子逃避债务行为的情况下,仍协助领取并存入了自己银行卡账户未用于还款,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我以为只是帮儿子领钱打到我的卡上,没想到有这么严重后果”,梁某父亲表达了惭愧和气恼。案发后,父子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几个月后,两人才在庭审现场相见,相对无言都低下了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伙同其父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缴纳涉案执行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梁某父亲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儿子取钱

为什么会涉及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均需对共同故意下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人梁某与其父商量,让其“帮助”领取拆迁款并存到父亲个人账户时,已形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实施了领取和转移财产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共犯,但根据二人参与程度不同在量刑上予以区别。梁父虽不是被执行人,但由于“爱子心切”在明知梁某是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帮助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梁父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1.珍惜亲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应于法能容。无论是亲人或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规避履行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出于交情为其提供帮助,而是加以正确引导。本案中父亲对已经涉嫌犯罪的亲人朋友给予所谓的支持、帮助和照顾,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2.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用朋友或家人的银行卡”“用他人名义开店”等情形。法官在此提醒,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信用卡等有效证件很重要需保管好,切记外借他人需谨慎,以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编|执行小编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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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案例来源: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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