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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浙江法院2021年判处拒执罪767件851人

严惩拒执的 浙江天平 2022-09-13

3月30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深化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据了解,全省法院去年新收拒执刑事案件1077件,同比上升34.5%,审结1042件,同比上升25.1%,判处拒执罪767件851人,持续保持依法严惩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

从全省法院审理情况看,拒执行为覆盖立法、司法解释所列十二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常见情形主要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拒不迁出房屋、暴力对抗执行、故意“失联”甚至“跑路”这几类。打击对象除自然人外,对单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拒执罪判处刑罚。

为推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全省法院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自诉引导,畅通自诉通道,去年共受理拒执自诉案件318件,占全部拒执犯罪案件总数的29.53%,同比上升0.51个百分点,远超全国拒执自诉比例,通过自诉手段办结执行案件118件3289.67万元,自诉案件债务履行率达87.76%,自诉打击实效进一步提升。同时,加大对可能与拒执行为相关联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全年判处此类案件500余件

去年以来,全省法院用数智赋能助推打击拒执的司法实践,创新推进“执行一件事”集成改革,以不动产司法拍卖“一件事”为突破点,“智慧执行”系统横向对接自然资源、住建等10余个部门,纵向贯通省、市、县、乡、村5个层级,有效解决查人找物难、财产变现难、跨部门协同难的问题。发起执行协查近3000万次,执结39.1万件,执行到位976亿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99.6%,执行结案平均用时减少24天。经过打击拒执、立审执全程兼顾综合施策,去年全省法院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同比上升6.69个百分点

“实践中,作为拒执罪对象的判决、裁定,绝大部分是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与社会大众、公司企业的日常生产生活、经济活动等息息相关。”省高院刑三庭庭长梁旭东提醒,在经济活动中要加强两个意识:

一是风险意识,拒执罪被告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系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商品买卖等经济活动中为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由于风险意识或专业知识不足,贸然为他人提供担保,因主债务人履行不能而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往往认为“又不是我欠的债”而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拒绝执行而构成拒执罪;

二是证据意识,在交易过程中要主动、及时固定证据、留存证据,在诉讼中及时全面提交证据,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会上,还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王某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执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离婚纠纷中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变卖后拒绝透露所得款去向。其前夫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99万余元。王某某继续隐藏上述款项,不如实报告财产去向,并将一份价值19万余元的个人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其母亲。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的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点 评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去向,还通过将个人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其母亲的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人民法院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当其罪。


案例2

邵某擅自处置名下财产权益拒执案


【案情简介】

邵某被生效民事判决判令支付115.7万元,后其在明知名下厂房即将拆迁获得100万元补偿款的情况下,要求拆迁方将补偿款中的80万元直接转账给未经诉讼程序的另一债权人顾某。顾某收款后随即将其中的41万元转回邵某直接控制的账户,邵某将该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信用卡及其他债务。案发前,邵某已履行涉案债务1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邵某构成拒执罪,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 评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具有履行的强制性,被告人在未向人民法院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侵害了司法权威,也侵犯了胜诉当事人权益。本案中,邵某名下的待拆迁厂房在执行开始时虽尚未变现,但预期财产性利益依法应当向执行法院申报。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而擅自处置,使其履行生效裁判的能力降低,同样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案例3

某公司拒不执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拒执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被判处赔偿8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14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若干辆汽车并送达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该公司拒不向法院移送查封车辆。执行法院责令该公司提供财务资料,该公司拒不提供会计账簿,导致法院无法评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期间该公司账户还有50万元被转出未向法院申报。案发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刘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认罚,本案审理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支付,获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4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点 评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公司虽非交通肇事直接致害者,但依法应承担对多名被害人的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单位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作为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拒不提供财务资料,还转移财产,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单位拒执犯罪。鉴于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履行义务并获谅解等具体情况,法院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例4

蒋某某等占据已被拍卖厂房

妨碍买受人使用拒执案


【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公司因其未履行法院判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评估拍卖该公司名下一处工业用房地产,并裁定该房产归买受人所有。在法院责令被告单位腾空搬离该处房产后,被告单位实际管理者蒋某某授意陈某、蒋某权、蒋某华、蒋某邦等多人,统一组织看管,妨碍买受人正常出入使用该房产。案发后,蒋某某、陈某、蒋某华、蒋某权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构成拒执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蒋某某、蒋某权、蒋某华、蒋某邦因具有从宽情节被适用缓刑。

点 评

涉案厂房原属被告单位,但经拍卖,所有权已经转移。被告单位实际管理者蒋某某指使其他被告人继续占据,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甚至阻挠真正的产权人进入使用,一方面侵犯了厂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抗,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各被告人归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有的还主动投案自首,人民法院依法对单位判处判处罚金,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和认罪悔罪等情况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刑罚谦抑原则。


案例5

胡某崽拖欠员工工资拒执案


【案情简介】

胡某崽与徐某生等13人在某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达成关于胡某崽需支付徐某生等13人工资共23.3万元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裁定有效。后胡某崽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尚有11.4万余元未支付。执行期间,胡某崽未如实申报名下车辆,其个人账户支出8.7万余元。案发后,胡某崽主动投案自首,其家属代为支付执行款3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崽的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其拖欠13名员工劳动报酬,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执行款,可依法从宽处罚,遂判处胡某崽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 评

欠薪问题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酌情从重处罚。胡某崽投案自首,并申报部分财产,支付部分员工工资,归案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悔罪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依法“护薪”、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6

何某某暴力抗拒执行造成执行人员轻伤案


【案情简介】

何某某因与他人继承纠纷,被法院依法判令腾退一处涉案房产,该民事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何某某无视法院执行裁定,拒不腾空房屋。2020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屋强制腾空,何某某在屋内拒绝开门并扬言实施暴力。执行人员在多次警告无效后破门进入,何某某手持柴刀对抗执行,将一名执行人员砍致轻伤。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拒执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还系累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点 评

被告人何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房屋义务,在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并用柴刀砍伤执行人员,依法可认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根据何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所处量刑适当,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暴力抗拒执行依法严惩的态度。


案例7

郎某拒不申报财产且不到庭拒执自诉案


【案情简介】

郎某未清偿某公司应付货款55万余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因郎某拒不申报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后自诉人以“郎某名下与他人共有一处房产,涉嫌拒执罪”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依法向郎某送达自诉状、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但郎某经法院多次联系拒不到庭。2021年9月,人民法院决定对郎某执行逮捕。法院经审理认定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 评

本案中,自诉人根据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出控告,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彰显了以自诉模式打击拒执犯罪的威力,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营造尊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发挥积极作用。


案例8

曹某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拒执自诉案


【案情简介】

因曹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自诉人余某某2018年至2020年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5200元,自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曹某将其一处房产以26.8万元出售,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其拒不支付抚养费用,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曹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曹某拘役六个月。

点 评

涉及抚养费、赡养费等给付义务的拒执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危及困难弱势群体的正常成长、生活、医疗等基本生存需要,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省法院在审理此类拒执犯罪中,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控制缓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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