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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拆迁,离婚后还能分钱吗?“共享法庭”普法进行时
近日,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部分村落正在进行拆迁,桐庐县人民法院江南法庭联合县司法局江南司法所来到窄溪村“共享法庭”开展涉拆迁利益纠纷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针对“补偿加价”“离婚后拆迁利益分割”等频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村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房子入住多年
过户时却被要求补偿20万
桐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老刘与老黄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老刘尽到了审慎义务,并按当时市场价支付了购房款。最终,桐庐法院判决老黄在15日内协助老刘办理过户登记。
老黄与老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老刘向老黄支付房款后,老黄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现老黄要求老刘补偿20万元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刘要求老黄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离婚前拆迁
离婚后还能分钱吗?
桐庐法院经审理后,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判决:属于吴女士和儿子的房子、拆迁款份额归其母子所有,驳回了吴女士母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郑先生一家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吴女士系本次拆迁补偿的基本安置人员,与郑先生户内其他安置人员共同共有分得的拆迁利益。吴女士与郑先生离婚后,双方共有的基础丧失,吴女士有权主张分割其享有的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故法院对吴女士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点个在看,鼓励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