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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

文琳资讯 2024-04-13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创业活动;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需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健全创新岗位设置和选人用人办法,优化创新岗位科研人员管理,动态管理流动岗位。

  《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同时,要求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指导意见》提到,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欺骗组织以“双创”名义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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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司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为什么要专门出台《指导意见》?

答: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系列重要指示批示。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在肯定了“双创”工作成绩的同时,专门提出了“出台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细则,完善创新型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明确要求。出台《指导意见》,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励他们投身到科技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事业中去,是推进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重要举措。

出台《指导意见》是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2017年3月,我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在调动科研人员“双创”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的欢迎和响应。但同时,在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并加大政策供给。因此,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政策,对于更好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促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同时,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双创”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创造了许多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做法,通过出台《指导意见》,将其总结上升为国家政策,也有利于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

问题二:《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创业活动;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问题三:既要推动“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又要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指导意见》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

答: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搭便车”,本身就是推动“双创”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两者并不矛盾。为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指导意见》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指导意见》所适用的“双创”活动界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适用人群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二是规范程序要求。《指导意见》规定,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应当经单位同意。三是落实领导责任。《指导意见》要求,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对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和鼓励,又要加强规范管理。四是严肃纪律要求。《指导意见》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欺骗组织以“双创”名义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记录,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来源:中国新闻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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