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上海证监局发布私募新规自查通知
致:上海证监局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1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
2021年1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印发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沪证监发[2021]1号)。
根据通知的要求,上海证监局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应深入学习,准确理解《若干规定》各项要求,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开展自查、梳理自身合规情况,突出自查重点,逐条比对《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落实整改。自查内容及落实整改要求等主要如下:
一、自查对象
上海证监局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该通知适用于所有注册在上海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21年2月28日前拟新设立、迁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二、自查材料报送方式
1、报送内容
包括学习及自查整改报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PDF扫描件)、自查底稿(Excel电子文件)。
2、报送途径
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网址:neris.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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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送截止时间
2021年2月28日前,需将学习、自查及整改情况上报证监局。
上海证监局将抽取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核查,检验各机构自查整改效果。
落实整改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要认真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牢守风险底线,强化合规意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成因、思考对策、完善制度。其中:
自查内容 | 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投资者适当性、资金募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投后管理与跟踪、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内容。 在此基础上,要突出自查重点,逐条比对《若干规定》的具体要求,确保面面俱到、不留自查死角。 |
落实整改 |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要认真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牢守风险底线,强化合规意识,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成因、思考对策、完善制度。其中: (1)对于违规情形设置了整改期限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及责任人员,及时完成整改; (2)对于违规情形突破了底线要求的,杜绝侥幸心理,第一时间开展自查自纠,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及风险预案,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对于产品违反相关投资规定、不得新增规模的,要明确该产品的后续清退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
自查报告的提交及抽查 | 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将学习、自查及整改情况在2021年2月26日前书面上报上海证监局。上海证监局将抽取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核查,检验各机构自查整改效果。 |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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