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重磅发文!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来了,明确附加资本和"生前遗嘱",有何影响?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终于明确。
4月2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这是继今年年初起正式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后(详情请看《超重磅!中国版系统重要性银行新规来了,明年正式实施!哪些银行有望上榜?如何改变行业生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进一步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监管要求。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附加监管规定》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为确定不同组别和类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具体监管方案奠定基础。2020年12月,《评估办法》已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为平稳启动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评估与后续监管工作,需要尽快出台《附加监管规定》。
《附加监管规定》中最受市场关注的内容,莫过于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附加资本水平的明确。监管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这一水平符合市场预期。
附加资本要求是对D-SIBs银行最直观的影响,通俗讲,意味着名单内银行的资本补充压力进一步加大,从长远看,这或会引起银行业务结构的调整。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大而不能倒”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起,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名单,并已经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框架指引,各国也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监管政策框架。
《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和工作分工,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监管部门会根据该评估体系对银行“打分”,最终纳入D-SIBs名单的银行会根据评分由低到高被划分为5组,实施差异化监管。
《附加监管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其中,为鼓励银行降低系统性风险,避免引发道德风险,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附加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且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该规定中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与宏观审慎评估(MPA)中的附加资本要求不互相替代。
0.25%-1.5%的附加资本要求符合市场预期。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参照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制定的D-SIBs附加资本要求要低于G-SIBs。G-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同样被分为5组,从低到高分别为1%、1.5%、2%、2.5%、3.5%。
目前我国只有四大国有银行被纳入G-SIBs,所执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基本在1%-1.5%。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已经纳入G-SIBs的四大行来说,即便后续会被纳入D-SIBs,对其带来的实质影响并不大。但对于部分股份行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来说,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北京一资深银行业分析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附加监管规定》中所明确的附加资本水平总体比较温和,对纳入D-SIBs的银行短期的资本压力不会太大。不过,有两方面的情况可能需要关注:
一是四大国有银行被纳入G-SIBs后,目前除了农行被要求执行1%的附加资本要求,工行、建行、中行都是执行1.5%的附加资本要求。但按照我国颁布的《附加监管资本》评估体系,不排除农行被评为最高组(第五组)的可能性,其对应附加资本要求就是1.5%,这就会被动增加农行的附加资本负担。
《附加监管规定》明确,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二是对于部分股份行和政策性银行来说,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尤其是政策性银行,本身资本金规模有限,且资本补充工具较少,纳入D-SIBs后会面临一定的资本压力。
不过,《附加监管规定》对D-SIBs的资本补充提供了一定的缓冲空间。按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需在进入名单或者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要求。
此外,在附加杠杆率要求方面,按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其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有分析指出,鉴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相对较低,附加杠杆率并不会构成对D-SIBs的主要约束,对D-SIBs来说,最直接的影响仍是附加资本要求。
从国际趋势看,附加资本对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银行来说是“甜蜜的负担”。一方面,银行一旦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说明该银行有着举足轻重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为了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需要对名单内的银行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这额外加重了银行的监管合规成本。
因此,从国际实践看,近年来,有海外银行为了缓解自身的附加资本达标压力,通过“自降评分”的方式降低监管成本,这主要依靠业务结构的调整。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目前部分国有大行已经着手进行系统重要性评分的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熊启跃曾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有附加资本要求,而附加资本要求要以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核心一级资本的补充主要靠银行自身利润留存的内源性渠道,这就要求银行要提升盈利能力。近年来,为降低监管成本,多数G-SIBs采取了去同业、去复杂化的发展策略,同时加大托管、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功能的发挥,G-SIBs系统重要性得分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上述资深分析人士也表示,从国际经验看,附加资本通常会对银行的资产扩张造成一定影响。近年来,一些G-SIBs银行主要通过两种手段“自降评分”:
一是放缓同业业务的步伐,同业负债、同业资产的增速逐渐放缓。
二是降低业务的复杂性,如收缩衍生品业务,谋求国际化战略转型以降低跨境业务增速等。
此外,《附加监管规定》还设置对D-SIBs的“生前遗嘱”,即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相关要求与2月底银保监会出台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相似。
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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