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募REITs发售和竞价交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日前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其中,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投资公募REITs和ABS的要求,具体如下:
第十三条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应当约定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并符合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范围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
(二)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
(三)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或者公开交易,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和所投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增持部分除外;
(四)投资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交易的方式;
(五)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网下认购和非公开交易等方式,不得参与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发售和竞价交易;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限于不动产持有型资产支持证券;
(七)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的,投资金额应当不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
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外,创业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下列资产:
(一)不动产(含基础设施);
(二)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资产;
(三)上市公司股票,但所投资公司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PE红宝书解读】
1. 允许股权基金投一级半市场、公募Reits、不动产ABS、EB、CB、股交所可转债。
2. 对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EB、CB等标品,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方式的一些限制,原则上禁止参与打新、公开流通交易,但允许股权基金增持已有标的的北交所股票。
3. 区域性股交所可转债,此前系统要求是不得超过基金对外投资总额的20%,本次修改为不得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0%。
4. 明确创投基金禁止投资不动产、一级半市场及特殊标的,并且,没有豁免北交所股票;从备案角度看,建议创投基金在合同中明确作为投资限制。
文章正文内容来自ABS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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