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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起,深圳拟强制要求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赋予深圳“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要求深圳“在美丽湾区建设中走在前列,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消费,发展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是绿色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金融保障。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计划重点工作安排之一。日前,该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拟规定从2022年起,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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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绿色金融?
近年来,深圳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出稳健发展态势。截至去年底,全市绿色信贷余额超1500亿元。尽管发展前景广阔,但由于绿色金融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迫切需要运用特区立法权,建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深圳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架构框架,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地方绿色金融标准,具体包括绿色融资主体标准、可持续发展评级标准、绿色金融机构评价标准和绿色产业统计标准等。
02
为何强制披露环境信息?
当前,我国仅上市公司中由生态环境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绿色债券的发行人需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其它类型的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均没有任何披露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按照规模大小对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分步骤开展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
从2022年1月1日起,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要披露环境信息。
自2023年1月1日起,总部或者分支机构在深资产规模五百亿元以上的银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五十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管理规模一百亿元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以及绿色融资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临时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为落实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健全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创设绿色投资评估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绿色投资制度,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
根据“尽职免责”原则,对于按规定开展绿色投资评估的金融机构,其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不予处罚。
对于未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或者未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管理的金融机构规定了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股权投资的项目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且未依法开展绿色投资评估或者投资后管理的,按照提供贷款或者投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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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举有何意义?
余凌曲说,一方面,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将推动上市公司在战略决策、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的因素,倒逼企业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绿色发展理念和整体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包括环境在内的ESG(环境、社会、治理)投资在全球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兴起,环境披露透明、环境保护贡献大的企业股票在资本市场上往往获得较高市场“溢价”,有利于企业获得发展先机和更好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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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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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