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起,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实行联营
3月14日起
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
可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
以分工协作方式
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
涉及中外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
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这也是目前
广东唯一试点地区
将进一步提升前海对外开放水平
吸引和聚集更多优秀的
境外法律服务人才来粤执业
打造广东涉外法律服务高地
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
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
3月14日,在位于前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内,外籍律师吕立山正在了解中外律所联营的具体要求。
此次实施联营后,中外律所可以向客户分别提供涉及中外法律服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将满足深圳甚至广东范围内大量国际事务的法律需求。
“期待能有更多国际律所来到深圳,与深圳的本地律所进行合作。”吕立山告诉深圳卫视&壹深圳客户端记者,他非常看好未来中国与国际律所进行联营,双方可以更进一步了解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更多合作机会。
“这是一个双赢的模式。”吕立山说。
2021年9月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深化前海合作区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机制改革,支持鼓励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将于3月14日正式实施,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中外律师事务所可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内实行联营。
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参与联营试点,应当具备七个条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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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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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合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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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职执业律师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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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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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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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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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所设在广东省内,或者设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在广东省内设立分所(不包括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其中,中国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则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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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本国合法设立,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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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已设立的代表机构近3年内未受过中国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的主体申请联营。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寿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来企业走出去基本上都要找外国律所。现在需要更多中国的律所成长起来,以便帮助国内企业解决在海外的问题。
“这对于整个行业以及企业的发展都是一件非常有益的事情。国内的律所可以与海外当地律师一起合作,这样不仅效率高、成本低,而且可以更好维护企业的权益和国家的信息安全。”王寿群说。
据王寿群介绍,目前他们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与4家国外律所沟通洽谈,并有意达成联营。此外,深圳志恒律师事务所等前海注册律所均展开了联营计划。
前海志恒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顾小琴说,“这是前海聚焦深港合作、对外开放高端法律服务业的深度体现。前海的特殊性决定了前海法治行业对于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建设、粤港合作走向世界的重要性。办法的实施也更有利于国外的律所走进来,前海的律师走出去,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务上的融合,这对于前海法制服务以及律所的发展无疑是重大的利好。”
中外律所建立“一对一”联营合作关系
联营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实施办法》提到,中外律所只能建立“一对一”的联营合作关系,联营期限不得少于2年。实施联营的,应当分别授权一名律师作为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其中,中国律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当是该中国律所的合伙人,且具有较强涉外业务能力;外国律所参与联营业务的管理人应当是该外国律所的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据了解,申请中外律所联营,由拟联营的双方共同向深圳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深圳市司法局自收到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司法厅自收到深圳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
“相关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前海法治建设的肯定,同时也是为了满足整个大湾区日趋国际化的需求。”王寿群表示,打造一个以深港为特色的国际法务区,在她看来这对于前海本身的发展以及前海律所的发展都将非常有利。
记者 / 李响 杨名 庞诗凡
视频制作 / 郑温仪
视觉设计 / 苏尧
部分内容综合自 / 南方+
编辑 / 张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