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资被冒领之后……
在求职者求职的过程中
一些“劳务中介”
声称有高薪职位招聘
然而,当求职者应聘后
等到约定的发薪日
却没有领到工资
询问公司才得知
自己的工资已被人领取!
这是什么情况?
来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
近期审结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林某冒充劳务中介,在微信群发布虚假的保安招聘信息,以高薪岗位为幌子,趁机获取求职人员的身份信息。
之后,林某冒充务工人员,向真实的劳务中介求职,求职成功后再让务工人员入职工作。
待务工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林某再冒充务工人员,通过网络联系,向用人单位支取工资,从真实的劳务中介处骗取务工人员工资共计3万余元。
期间,有部分务工人员向林某索要工资。林某为了“稳住”他们,线上提前预支了部分工资,共计2000余元。
2023年3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劳务中介的经济损失,对部分务工人员的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自愿补偿,并取得谅解。
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聚焦
2023年10月31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罪名和证据亦均无异议,但提出,林某预支给务工人员部分工资2000余元,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人民法院裁判
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支付给务工人员的少量钱款应在其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支付该部分钱款,实质是为了“稳住”务工人员,掩饰犯罪行为,进而向劳务中介骗取更多钱款,故不应在其诈骗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赔偿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奉贤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吴耀军
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相较于普通诈骗案件,呈现“两头骗”的特点。林某利用务工者急于入职、防范意识较低的心理,通过网络平台及用工单位对求职者身份核实疏忽的监管漏洞,充当“双面人”的角色实施诈骗行为,不仅骗取了劳动报酬,而且扰乱了劳务市场的正常用工秩序。
在此,法官进行如下提醒:
一、用人单位应加强用工审核
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临时用工人员加强管理和身份、资质审核。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处理相关可疑人员,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移送相关部门。
二、劳务信息发布平台应加强工资发放审核
劳务信息发布平台在维护平台正常运行的同时,应尽职履行平台的管理、审核职能,积极承担网络监管、行业治理的社会责任,促进劳务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三、求职者应提高防范意识
在寻找劳务中介时,需核实中介资质是否合法合规,甄别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实际用工单位、岗位、薪资及发放方式等信息。此外,切勿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安全。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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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文字:胡佳琪
责任编辑: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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