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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保监会清理保险资管通道类业务、转存业务面临危机

孙海波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7-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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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近期发文要求

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 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评:首先看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和我们在做同业业务时候所称呼的同业存款差异;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属于法规层面的正式概念,属于狭义上“协议存款”说法,起源于1999年央行文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要求期限5年以上、起存金额3000万;达到这个要求之后可以不受人民银行利率管制的约束。同时也属于银监会统计口径的一般存款。后来扩展到养老保险、社保基金等;邮储银行在正式成立之前,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也属于一般存款,正式转制为银行之后,现在已经是同业存放或同业拆借的范畴了,属于同业存款。

需要特别注意,保险公司其他存款(不符合5年要求)也属于银监会一般存款,纳入存贷比计算,但需要受到存款利率上限约束(目前法规层面虽然取消利率上限,但由于存在强有力自律定价机制,仍然类似于利率上限约束)。

在存贷比取消之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充当通道角色非常普遍,帮助商业银行满足存贷比指标。下面是非常简单原始的转存模式。尽管2015年10月份之后存贷比作为硬性考核指标被取消,但中小银行因为127号文同业融入资金不得占总负债1/3,或者因为银行内部一般存款的考核指标压力仍然有转存压力。


其实通道类转存业务基金子公司此前也大规模开展,主要是基金子公司在存款的时候一直可以将自身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所以可以纳入一般存款,但此通道笔者认为也将面临关闭的问题。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一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4月18日修订稿)》明显将基金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属性转变;强化净资本约束;

二是证监会牌照合并,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三是银行代销新规给基金子公司两难路径选择。

1)净资本约束主要体现在第三章对基金子公司的冲击最大,基金子公司作为通道的最大优势不复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对整个市场产生资管业务规模的冲击。通道顾名思义,只是作为工具存在,工具成本上升并不会对资金配置产生实质性冲击,所以笔者不赞同过度渲染过度解读的论调;银行出表或者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入不会因此明显收缩,只是新增业务通道费需要调整。

从日常监管到现场检查等,证监会都逐步将基金子公司纳入正式金融机构监管框架。

2)回到金融牌照化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话题。此前基金子公司一直作为受证监会监管的非金融机构存在,基金子公司也非常乐意这样的身份因为,这样可以为银行造一般存款;从人行的金融机构分类中也获得了进一步体现。

但最近证监会对其牌照进行了合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其中包含此前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外部环境看银行存贷比取消后虽然同业转一般存款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场,但萎缩比较厉害,同时银监会代销新规也要求委托人是金融牌照持牌机构,基金公司在答记者问中也被纳入持牌机构。似乎基金子公司回归金融机构非常自然,但作为金融机构就需要有金融机构的正式监管框架,核心就是风险指标、净资本和严格准入门槛。

3)此前银监会颁布新规,要求银行代销的业务范围,只能接受三会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如果基金子公司继续讲自己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显然会被排除在代销范围之外。但事实上银监会在起草代销新规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基金子公司的特殊情况,明确只要活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以作为委托人。所以基金子公司同样面临银行,如何选择自身身份,需要一个抉择。

综合上述变化,笔者认为基金公司未来一定是金融机构化,从而转存业务将逐步萎缩,从银行角度,也很难将其存款纳入一般存款,当然这可能需要银监会在1104报表体系的填报说明中予以确认。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受托投资管理,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避免出现因 内控措施不严导致资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诈骗等风险事件,我会 将开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通知规定需要清理规范的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简称通道 类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 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 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 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

二、清理内容

此次清理工作以公司全面自查为主,自查内容包括:

1.投资风险.逐笔核查相关业务合同,明确落实投资风险责 任免除条款,即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担。

2.信用风险.全面评估相关业务涉及交易对手的信用违约风 险,同时逬一步加强自身信用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合规交易对手库,严格制定信用风险管理交易对手选择流程。

3.操作风险。建立完善通道类业务相关制度,明确公司内部 及外部业务操作流程,将各关键操作环节具体化、标准化、制度化。

4.道德风险。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日常道德及法制教育,建立 稳定长效机制,防范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串通共谋损害公司利益.

三、有关要求

1.清理规范期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

2.各公司应于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 并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我会报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 审议通过的通道类业务自查报告。

3.对存在风险的相关业务,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 风险防范措施;对已经发生损失风险的,公司应按照内部有关制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整改情况应一并向我会报告。 我会将根据非现场监测情况,对有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 逬行现场检查.

其他保险机构开展通道类业务自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延伸阅读,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上海法询金融创办人 孙海波; 摘录自资管监管问答360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一般存款、各项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如何区分?

这五个概念在金融同业圈广泛使用,但却非常容易混淆,很少真正去深挖其差异在哪里。

1)首先看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和我们在做同业业务时候所称呼的同业存款差异;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属于法规层面的正式概念,属于狭义上“协议存款”说法,起源于1999年央行文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1999]351号),要求期限5年以上、起存金额3000万;达到这个要求之后可以不受人民银行利率管制的约束。同时也属于银监会统计口径的一般存款。后来扩展到养老保险、社保基金等;邮储银行在正式成立之前,邮政储蓄协议存款也属于一般存款,正式转制为银行之后,现在已经是同业存放或同业拆借的范畴了,属于同业存款。

2)如果是广义上的“协议存款”属于行业用语,没有法规定义,通常都是金融机构之间,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定期存款账户,约定利率和期限。尤其是公募基金中的货币基金此前在中小银行的协议存款非常普遍。此类“协议存款”的存款人不限定是保险公司或社保基金,属于银监会统计口径中的同业存款。

3)央行统计口径的各项存款,这需要回顾央行的387号文,目前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存款、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和银监会的一般存款完全不同的口径,央行的“各项存款”范围最广,本文讨论的所有所有类型存款中只有同业存款中的银行同业之间存放不纳入“各项存款”范畴,其他存款全部都属于央行统计意义上的“各项存款”。

4)银监会统计口径的一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私营和个体存款、事业单位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存放、保证金存款。但不包括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放、财政性存款、同业拆入;这也是计算存贷比的分子统计口径。保险公司存款不论是协议存款还是一般性的活期或定期存款,都纳入这里的一般存款范畴。

5同业存款,局限于同业存放,属于127号文的概念,也和银监会的一般存款相对,但和央行的各项存款没有相关性。所有金融机构,及各类SPV在银行的存款属于同业存款;一般银行同业之间线下的融资多数属于同业存款范畴。

是否需要交存款准备金,此类存款需要一份为二;银行同业之间的存款不需要交存款准备金,但其他同业存款2014年底被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畴。此类实际上在2012年已经被央行纳入M2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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