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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魁祸首"同业户"?票据市场惊雷,详解13亿电票代理接入风险事件

2016-08-11 法询金融专栏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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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魁祸首“同业户”?详解电票代理接入风险事件

前言

日前,票据业务再出风险。这次的事件主角是电子商业汇票,与年初以来曝光的一系列票据案件以纸票为主角不同。但据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案件原因换汤不换药,与纸票业务的主要风险相同,即在于“同业户”。电子汇票系统自身的不完善也助推了业务风险的暴发。稍后笔者会详细解释整个事情,然而笔者不得不要强调的是,电子汇票系统2009年底已经运行,为何会在当下不断暴出风险事件?我想并不能单纯以系统存在不完善之处来解释。事全在人为,在目前业务风险高发时期,在风险逐渐出清的过程中,各种乱象还会层出不穷,主要的目的就是套取银行资金,在排除监守自盗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该高度警觉,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事,应熟悉业务系统并做好业务审查。套用大家耳熟能详的“展业三原则”,就票据业务而言,银行一定要弄清楚,你的风险敞口是对谁的,你是否对它有授信额度,没有额度你是否坚持严格履行行内审批流程,你对业务系统是否有足够的了解,系统显示的内容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你是否能够停下来想想为什么。事出异常必有妖,多留个心点,会化解很多大风险。

一、事件回顾

根据相关报道,事件大致是某银行A转贴现买入一批电子商业汇票。该批电子商业汇票为不法分子借用某银行B的名义开立在某银行C的同业结算账户,并通过银行C的系统以代理接入的方式接入央行ECDS系统,通过ECDS系统进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C是代理行,“银行B”是接入行。

主要关键点:

(注:市场流传的银行A位恒丰银行,银行B为河南焦作中旅,银行C为工商银行)

1.银行A通过ECDS系统转贴现买入了“银行B”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

2.“银行B”并非以直连央行ECDS系统的方式参与票据的如承兑、直贴、转贴、回购等票据业务,而是通过代理接入的方式利用银行C的系统间连央行的ECDS系统并开展票据的如承兑、直贴、转贴、回购等票据业务。

3.“银行B”需要在银行C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然后才能通过银行C的系统间连央行的ECDS系统。“银行B”在银行C开立同业结算账户是其能够参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如承兑、直贴、转贴、回购等)的最重要的一个前提。

4.“银行B”在银行C开立同业户的手续是否是完备的,目前并不清楚,但非常关键。如果同业账户开立的手续是完备的,那么该批电票就的确是银行B承兑的,银行A只需向银行B要求解付或者向其前手进行追索即可;但根据报道,很有可能不法分子利用“银行B”的名义在银行C开立同业户的手续是不完备的,银行C为“银行B”开立同业户很有可能并非严格遵守央行178文的相关要求,如未履行法人面签、未严格核对开户资料原件、未严格审核开户的银行的授权书、法人身份证明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等,那么该批电票很大概率就不是银行B承兑的电票,也就是说是假票,不仅如此,该批电票对应的出票人、收款人等也应是假的,银行A转贴现买入该批电票而交付的对价资金应是流入到直贴申请人的账户,直贴申请人很有可能就是收款人。银行A作为善意持票人,应该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如果前手不认,按照《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可以向代理行银行C进行索赔,毕竟是银行C未严格履行同业账户的开立手续而造成银行A的资金发生损失。

二、电票风险事件的老问题和新特点

该次电票风险事件的老问题,依然是不法分子控制了同业户。新特点是,之前很多纸票业务的问题,不法分子利用控制的同业户进行票据转贴现或回购交易进而获取并挪用资金,最后造成亏空,相应资金会进出同业户且用于转贴现或回购交易的纸票是真的。所谓真票至少是指,票面上所记截的承兑行是真的、其承兑的意思表达是真的、应履行票面到期无条件解付票据的义务。但这次电票风险事件是不法分子利用控制的同业户而开出了假票,也就是说承兑行可能并不知道已经承兑了票据,相应资金的进出在该次事件中也不经过同业户。

纸票、电票,都是同业户,却又各不同。

三、问题再梳理

银监会早在2012年的286号文就对同业户问题进行了规范,即在银票转贴现和银票回购交易中,票据转入行交付的资金应划入票据转出行在央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者票据转出行在转出行本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也就是说禁止利用同业户进行银票交易,注意,此处是交易,而不是承兑。126号文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地重申和细化,即在票据转贴现(注意,不仅是银票,还有商票)和银票回购(注意,商票在2014年127号文已经禁止用于回购)交易中,应满足上述要求,但有例外,126号的原文是:“通过被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在代理行开立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关联的同业账户办理资金收付。”。也就是说,通过代理接入方式进行的电子商业汇票交易,是允许通过同业户进行资金划付的。这应该算是126号的一个“后门”,留下了部分隐患,但当时应该是考虑到如果严格执行286号文中禁止同业户的规定,电票系统的代理接入方式将受到很大限制,代价和影响都会比较大,尤其对中信和工行影响比较大,这两家行目前受理代理接入的机构数最多。

虽然该次电票事件并不是同业户参与交易而导致资金挪用(事实上,这样的风险依然存在!),但是仍然与同业户强烈相关,甚至比同业户参与交易风险更大,同业户直接可以开银票了!同业户开票意味着,银票的承兑行并非票面的承兑行,而是风控不严、合规意识薄弱、风险偏好很高的假冒伪劣企业,风险之大可想而知。如果说在纸票交易时,即使与同业户进行交易,还能够通过占有纸质票据而确保交易本金不发生损失外(通过持有票据,即使同业户违约,也可以占用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日向承兑行请求解付票据而确保本金不损失,还能获得部分收息,只是收益被摊薄了),但在该案件中,如是假电票,将无法到期请求解付票据,更无法转出去(因为要被追索),最后不是本金损失,就是陷入多方纠纷之中,造成很大的麻烦。

四、能够避免吗?

我们最终还是关心,这种情况能够避免吗?我想是可以的。

一是同业户开立的要求严格。目前多是借假村镇银行名义通过代理接入的方式接入电票系统,代理行一般行是国有大行或者国股行,所以有可能存在问题的同业户一般是村镇银行等小机构开立在国有大行或者国股行。

二是电票业务系统会有痕迹。电票系统和纸票票面的一个区别是,电票系统不仅显示承兑行,还显示承兑行开户行,但纸票的票据正面只显示承兑行,不显示承兑行开户行。所以,电票如果发现承兑行和承兑行开户行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承兑行是村镇银行等小机构,而承兑行是国有大行或国股行时,就应该知道是小机构承兑的票了,其通过在承户行开户行开立同业结算账户而代理接入ECDS系统。如果你的前手银行告诉你它转给你的是国有大行或国股行的票时,你就应该拒绝了。当然,如果你明知你要转入的是小机构承兑的票时,你就得关注该笔业务扣减的是大行的信用额度还是小机构的信用额度(目前,同业信用额度都是统一授信管理的,小机构的信用机构不会很高,市场上对于类似小机构开出的票接受度一般不高),如果是扣减大行额度,作为业务审查人员(非经办人员),也应拒绝办理业务。

事实上,还有更隐蔽的情况。有些代理接入的电票,承兑行和承兑行开户行是一样的,但是承兑账号显示为0,真实的承兑行其实并非显示的承兑行,而是其他银行。经办人员应对账号为0保持警惕,应多方核实票据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与前手银行给你的信息相同或是通地多种途径询问承兑行(虽然电票业务并非要求必须进行查询查复),如果没有弄清楚,就应该直接拒绝办理业务。

五、票交所

代理接入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环节多了,需要人工审核的手续就多,就容易出问题。之前是银行间市场债券丙类户的问题,如今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问题。

但是票据业务电子化一定是未来的趋势,关键是要完善电子化票据业务。笔者建议筹建中的票交所,应尽量避免代理接入的情况,各交易主体通过真实身份直连系统,并通过券款对付的形式共同保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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