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首提“全口径”,不良债权纳入全口径余额管理
F024 银行投行业务转型和混业资管监管及创新研讨会【8月27-28日|北京】
F031 债券基础和交易策略研讨会【9月3-4日|上海】【9月10-11日|北京】【9月24-25日|深圳】
F026 跨境资本项目外汇交易培训及案例研讨会【9月24-25日|上海】
可直接点击上述产品了解查看详情(带有超链接);或咨询刘老师电话&微信(小号):13585803262(已有刘老师大号:18501753685无需重复添加);杨老师电话&微信:15216899716。
原创声明 | 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刘崚峻创作并独家发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询金融解读:
在2007年2月发改委和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254号)中明确,境内金融机构在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流程为:1).不良债权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转让债权有关情况报送发改委,同时抄报财政部、银监会;2).境内金融机构在收到发改委出具的备案确认书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转让涉及汇兑问题的相关文件和备案确认书。
外汇局于2013年4月发布的《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3]19号)也明确,在取得发改委的备案或核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就不良资产对外转让过程中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管理事项安排向外汇局申请核准。
发改委于8月8日新发布的《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不良债权的管理适用《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即企业发行外债取消了额度审批流程,须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随着2016年年初全口径在四个自贸区的实施,4月扩大到全国范围后,外债登记流程发生了重大变化。早前由发改委监管的中长债和央行、外汇局监管的跨境融资,都统一纳入到全口径余额的统计中。本《通知》也是发改委在正式文件中提到“全口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6]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和“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做好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有关工作,稳步推进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加强全口径外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不良债权,形成境内企业对外负债,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有关规定,统一纳入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
二、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不良资产情况(账面本金、利息总额、主要构成、地域分布、第三方评估意见);
(二)对外转让协议;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处置公告;
(四)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有关书面承诺及资信业绩情况证明文件。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形式购买不良债权,不能充分证明资信业绩状况的,要提供控股母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公证机构对转让过程出具的公证书(不良债权简况,转让方式,参与转让的主要境内外投资者,相关报价);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对外转让不良债权的境内金融机构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登记证明后,可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债登记及资金汇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8日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报告预订方式